山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山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是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社會衛生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社會衛生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愛國衛生工作是強化社會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環境和生活質量,提高全民衛生素質和健康水平的民眾性衛生活動,實行政府組織,分級負責,部門協調,民眾動手,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制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社會衛生水平與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同步發展。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有關部門組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統一規劃、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制定愛國衛生工作有關標準和檢查辦法,組織實施愛國衛生監督檢查、考核鑑定以及效果評價;
(四)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創建衛生城市、鄉(鎮)、村的活動,負責農村改水、改廁與環境綜合治理、除害防病等工作;
(五)開展社會衛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關科學研究;
(六)承辦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是愛國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是同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和部署,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各司其職,做好相關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愛國衛生組織,負責本轄區愛國衛生的日常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或者指定人員負責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聘任兼職愛國衛生監督員,並發給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監督員證件和標誌。
愛國衛生監督員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愛國衛生監督員實施監督時,應當佩帶標誌、出示證件。
第十條愛國衛生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愛國衛生工作;
(二)熟悉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和衛生知識;
(三)遵紀守法,辦事公道;
(四)從事愛國衛生工作一年以上。
第三章制度與管理
第十一條每年四月為全省愛國衛生活動月。愛國衛生活動月期間,應當結合當地實際,解決民眾普遍關心的社會衛生問題。
第十二條城鎮實行多種形式的單位門前包清掃保潔、包綠化美化和包衛生秩序的制度。
第十三條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開展社會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科學知識,提高全民衛生和保健意識。
中國小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健康教育課,幼稚園應當對幼兒進行衛生常識教育。
第十四條城市應當開展創建衛生城市活動,按照有關標準,健全、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提高城市衛生水平。
第十五條鄉(鎮)、村應當開展以普及科學衛生知識、改善農村飲用水衛生條件、修建衛生廁所、整治環境和除害防病為重點的創建衛生鄉(鎮)、衛生村活動。
第十六條城市市區內單位和個人必須建立健全和遵守各項衛生制度,搞好室內衛生和室外環境衛生,自覺維護公共衛生秩序。禁止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糞便和丟棄廢物;禁止隨地吐痰、便溺和污損公共設施。
第十七條醫院、療養院、科研機構、屠宰場、生物製品廠、化學製品廠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單位,必須對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隨意傾倒。
第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綜合措施,消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十九條生產滅鼠和其他殺滅病媒生物的藥物、器械,按照規定應當經過檢驗和批准的,須經省級以上衛生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未經批准,不得生產、銷售。
第二十條城市市區內限制養犬、養雞。經批准飼養的,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城市市區內的醫院、影劇院、體育館、機場、港口、會議室等公共場所室內及公共運輸工具內,除指定地點外,禁止吸菸。
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禁止吸菸。
禁止吸菸的場所應當設有明顯的禁菸標誌。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在愛國衛生活動中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愛國衛生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愛國衛生科學研究貢獻突出的;
(三)愛國衛生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
第二十三條被授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授予榮譽稱號的機關或者上一級機關取消榮譽稱號:
(一)採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
(二)衛生質量下降已不符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標準的。
第二十四條在愛國衛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
(一)不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月活動的;
(二)未建立健全必要的衛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實的;
(三)弄虛作假,搞形式主義的。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和藥物、器械,並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處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行政執法機關實施罰款處罰時,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沒款全部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危害或者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拒絕、阻礙愛國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愛國衛生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危害或者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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