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審計制度始於春秋戰國初期,歷經各代,特別是秦、漢、宋、元、明、清各代均有專、兼職審計機構設定。 中華民國時期,北京北洋軍閥政府和南京國民政府,借鑑參照日本和歐美等資本主義國家審計建制的基本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中國近代的國家審計體制。民國元年(1912) 7月,北京政府在國務院設立審計處後,山東省設立審計分處,民國三年(1914) 7月,山東及各省審計分處撤消。民國三十五年(1946)元月,山東正式設立審計處。山東審計分處和山東審計處設定期間,分別開展了事前及事後審計和事中稽察等不同形式的審計監督活動。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十分重視審計工作。中共山東省委於1938年下半年建立的省委財委會內已設審計科,八路軍山東縱隊供給部設審計處。1940年7月,山東省戰工會設立審計處,頒布了《山東省審計處暫行組織條例》。該《條例》對審計機構的設定、 職權和任務、審計程式和方法、內容,都作了明確規定。1945年8月13日, 山東省政府成立後,確定在省參議會設立審計處。1947年3月23日,中共華東局決定成立山東財經委員會,同時公布設立中共華東財經辦事處,下設審計處,由方毅兼任審計處處長。並頒布了《山東省審計暫行條例》等一系列審計法規和制度。這些法規制度,為根據地審計工作的開展提供了依據。 新中國成立後至1982年以前,國家沒有設立專門的審計機關,審計工作融合於財政、財務工作之中。 1983年7月,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發文公布設定山東省審計局,12月7日在濟南市召開成立大會,標誌著山東省審計機關的誕生。各市地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省政府的要求陸續建立了各級審計機關。 從1983年到1993年底,山東省的審計工作先後經歷了“邊組建,邊工作”“抓重點,打基礎”“積極發展,逐步提高”幾個階段。 1983年至1985年,是邊組建,邊工作階段。這一階段的工作重點是組建機構,培訓幹部,開展試審。1984年的審計工作,主要是參加省政府組織的財務大檢查以及開展審計調查、試審。1985年,全省審計機關從以組建機構為主轉向以開展審計工作為主。 1986年至1989年是抓重點,打基礎階段。這一時期開始實行審計項目計畫管理辦法,同時加強了審計體系的建設。 第一、圍繞全省經濟工作中心開展審計工作,重點查處干擾和影響改革以及重大違紀、嚴重損失浪費問題。 1986年,在對重點行業部門審計中,全省審計機關共組成110個審計組,對180個外貿企業進行了審計,占外貿企業總數的53%,查出多報虧損、截留利潤、偷漏稅金等違紀問題5037萬元。 1987年,主要是圍繞為深化改革和“增產節約、增收節支”服務的指導思想,重點查處嚴重違紀問題及亂集資亂攤派、侵犯企業合法權益和嚴重損失浪費問題。 1988年對部分重點工商企業進行的審計,包括兩部分,一是根據審計署授權實施的審計,二是山東省審計局計畫確定的重點審計項目。 1989年全省工作以治理整頓、深化改革為重點,著重搞好流通秩序的整頓、懲治腐敗現象,搞好廉政建設。 第二、建立經常性審計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定期審計制度,對工商企業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另外,還建立世界銀行貸款和國際援款項目的經常性審計制度。 第三、重視基礎建設,初步形成審計監督體系。 1990年至1993年是積極發展,逐步提高階段。這一時期,全省審計工作主要是圍繞著為促進巨觀調控服務,注重發揮審計的整體效能,提高審計質量。審計面一般保持在審計對象總數的50%左右。 一、加強對財政、金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農業資金的審計,促進巨觀調控政策的貫徹落實。 二、深化企業審計。1991年,全省各級審計機關圍繞“質量、品種、效益年”開展了“促管理、 增效益”活動。翌年,全省共對10個行業281個單位進行內部控制系統評價,找出管理失控點,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加強內部控制,同時也提高了審計質量和時效性。1992年以後,企業審計主要是對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是否真實進行審查,並延伸檢查和評價有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經濟活動。 三、發揮審計體系的整體效能。各級內審機構除繼續堅持“三項審簽”外,重點開展了承包經營責任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 4年間全省各級內審機構累計審計216240個單位(項目),查出違紀違規金額36.46億元,查出損失浪費金額13.21億元,促進增收節支17.02億元。 四、加快“三化”建設。全省各級審計機關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積極開展“三化”(制度化、法制化、規範化)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 到1993年,山東省已經建立了以國家審計為主導、內部審計為基礎、社會審計為補充的審計監督體系, 形成了一支由5029名國家審計人員、17355名內部審計人員和2021名社會審計人員組成的審計隊伍。 十餘年間,全省審計機關累計審計單位104102個(次);查出違紀違規金額103.08億元,收繳財政17.40億元。審計工作為山東的社會經濟發展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該志獲1999年山東省第十四次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三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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