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志·司法志

1909年7月,成立山東全省審判廳籌辦處。 1910年8月,山東省設立司法行政機構--提法使司。 1913年,成立山東法學院及濟南律師公會。

《山東省志·司法志》編纂始於1982年,1998年公開出版。全書以篇、章、節劃分層次,共設6篇、32章。6篇題目依次為:政法、檢察、審判、司法行政、監獄與勞動教養、法學研究。上限起於1840年,下限為1990年。 在封建社會,中國歷代封建王朝都實行“政刑合一”的司法制度,地方各級行政長官同時也是司法長官。直至清朝末年,具有現代特點的司法制度才開始在中國建立。
1906年, 清政府改刑部為法部,專管全國司法行政事宜。1909年7月,成立山東全省審判廳籌辦處。1910年8月,山東省設立司法行政機構--提法使司。同年4月,設立山東省法律學堂。1911年1月設立山東省高等審判廳和高等檢察廳,同時設立省城、濟南商埠、煙臺商埠地方審判廳、檢察廳。同年12月,在濟南成立山東模範監獄。 中華民國建立後,山東省的各司法機構基本沿襲舊制。山東的地方民事與刑事審判機關分為初級審判廳、地方審判廳、高級審判廳。1913年,成立山東法學院及濟南律師公會。1936年6月,成立中華民國法學會山東分會。 抗戰爆發後, 1938年5月,中共山東省委設立政治保衛局,後稱中共中央山東分局社會部。1940年11月,省戰工會決定在各級行政機關建立司法機構。省設高等法院,各地區設高等法院分院及分庭,縣設司法處。這一時期審判機關屬於人民政權的組成部分。 1941年4月,省戰委會設立省高級審判處。同時,在各級審判處及地方法院均增設檢察官。山東抗日根據地人民政府領導的各級司法機關,對根據地內的各類民事、刑事及其他案件,做了大量調解、審判、案件執行、罪犯管理教育等司法工作。 抗日戰爭時期,1939年前後,山東日偽臨時政府成立山東高等法院及青島高等法院。1943年,日偽臨時政府成立山東高等檢察署及青島高等檢察署。山東的日偽司法機構運用法西斯手段大肆鎮壓中國人民的抗日救亡運動,屠殺抗日軍民,犯下了大量罪行。 在抗日戰爭時期,國民黨及國民政府對日本侵略者採取不抵抗政策,各級國民政府行政、 司法機構大批向西南內地撤退。1943年1月,國民政府的山東省高等法院及檢察處轉移南下到達安徽阜陽。 日本投降後,國民政府山東省高等法院於1946年1月遷回濟南。山東的日偽司法機關為國民黨山東省政府所接收。1949年6月,青島解放,山東省高等法院等各級司法機構及司法人員被中共膠東委員會接收。 新中國成立後,黨和政府十分重視司法機關的組建與完善工作。至1956年,全省各級司法機關先後開展了司法改革,並參與“三反”“五反”,民主建政等工作,打擊刑事犯罪和反革命殘餘勢力的破壞活動,安定社會秩序,捍衛了新生的革命政權。 1958年,受“左”傾思想的影響,山東省的各級司法機關遭到很大衝擊,司法工作遭到很大削弱。 “文化大革命”期間,全省各級政法機關被衝擊,一度實行公、檢、法合署辦公,政法幹部被大批調離。司法機關被砸爛,造成了嚴重後果。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廣大政法幹部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複查平反、甄別糾正了一大批冤假錯案。之後,全省各級政法機關認真開展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鬥爭,全面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強化立法和嚴肅執法,深入開展以反貪污賄賂為重點的打擊嚴重經濟犯罪鬥爭,為改革開放和四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和社會環境。 該志獲2005年山東省新編地方志優秀成果獎三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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