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規定
三、 勞動者依法享受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標準工資(基本工資)、年功工資和各種生活性補貼。
四、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加點工作的,在計發150%、200%、300%的工資時,至少應以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基本工資)、年功工資和各種津(補)貼為基數。
五、 用人單位實行的工資制度、工資支付制度要按隸屬關係,分別抄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建立專門檔案,以作為指導企業搞好內部分配和監督檢查的依據。
六、 用人單位在工資分配方面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支付賠償金並視情節進行處罰。
1. 剋扣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補發並支付剋扣工資的100%的賠償金;
2. 拖欠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視其欠付工資時間的長短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欠付一個月以內、三個月以內、三個月以上分別支付所欠工資的20%、50%、100%的賠償金;
3.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補發並支付勞動者應得加班工資100%的賠償金。
4. 違反以上規定逾期未改及拒發所欠工資和賠償金的,勞動行政部門要通知企業所在開戶銀行協助,對欠發工資和賠償金予以強制扣除;並區分責任,酌情對用工單位或責任者處以500—5000元的罰款。
附: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89號,請在“國家法律法規”欄目中查找)
(註:魯勞發[1996]290號規定,魯勞發[1995]71號文第“六”條中第4項廢止,其餘部分繼續有效。)
行文內容
山東省勞動廳魯勞發[1995]182號
轉發勞動部《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發布時間:1995-5-12
執行時間:1995-6-15
各市地勞動局、省直有關部門:
現將勞動部《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26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受到影響,在徵得本企業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但延期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 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新就業復員軍人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根據本人的工作崗位、勞動表現,在不低於省現行規定標準的基礎上自主確定。
三、 外商投資,港、澳、台商投資企業、私人企業未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基本)工資、年功工資、各種補貼的,應以勞動者上月實得工資做為計發加班加點工資等有關工資待遇的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