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商聯電子通信業商會

山東省工商聯電子通信業商會在山東省委、省政府的關懷支持下,經過半年的醞釀籌備,經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的批准,山東省工商聯電子通信業商會於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濟南成立,是隸屬於省工商聯領導的直屬商會,是非公有制企業和個人自願加入的非盈利性行業組織。商會的成立,是業內的一件大事,將對全省電子通信行業的發展產生積極影響。

商會宗旨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堅持“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奉獻社會”的指導思想,高舉為會員服務的大旗,履行“規範市場,維護權益,整合資源,信息共享”的職責,把商會建成全省電子通信業與政府、企業、賣場及消費者溝通交流的平台。

商會主要職能

一、及時傳達黨和政府對電子通信發展的政策、法規;
二、了解、收集電子通信行業發展狀況及需要解決的問題,通過不同渠道適時向上級反映;
三、協調生產廠家、經銷商、零售商、消費者之間關係,配合有關部門維護各方權益;
四、面向廣大會員,對人力、財力資源進行最佳化配置,尋求時機,為會員謀求新的經濟成長點;
五、積極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工作,爭取政府部門政策、法律等方面支持,為會員的業務發展提供助力;
六、與相關行業和部門聯動,為會員提供法律培訓、金融信息諮詢等幫助;
七、通過商會的工作使會員體會到問題有人管,傾訴有人聽,信息能溝通,事業有人幫,把商會真正建成會員之家。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為:山東省工商聯電子通信業商會
第二條 商會性質
本商會是由全省從事電子通信產品經銷、服務的非公有制經濟企業及個人自願加入組成的非盈利性行業社團組織。突出行業商會的特色,規範行為,維護會員和廣大電子通信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市場發展的客觀規律,引導電子通信產品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第三條 商會宗旨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令,遵守社會主義公共道德,在山東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本商會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宗旨。立足山東,面向全國,躋身國際市場。本著自願互助,共同發展的原則,通過商會渠道,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使商會會員及同仁更快地上規模,上檔次,創品牌,健康穩步發展,為富民興魯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二章 商會職責
第四條 向會員宣傳國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開展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倡導文明誠信經營;
第五條 調查研究電子通信產品行銷的現狀和發展,向各級黨政機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和意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加強行業規範和自律,傳遞行業信息,交流行銷經驗,開展業務培訓,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第七條 根據市場發展要求,規範經營行業,提升服務質量,協調內外關係,增強行業信譽;
第八條 調處會員與生產商、經銷商等關聯單位間的關係與矛盾,檢查監督契約簽訂和履行,給予法律諮詢和支持,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 開展對外交往活動,加強與境內外同類商會和其他經濟組織的交往、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 組織會員積極參與福利事業,開展文化、體育和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一條 接受省工商聯的領導,領受和完成省工商聯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成份:會的會員可以是單位會員,也可以是個人會員,凡從事電子通信產品經銷、服務的山東省本行業單位、個人、商場等單位擁
本護本會章程,經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可聘請有關領導、專家、學者為名譽會員及特邀理事。
凡被註銷、吊銷營業執照的,其會員資格自行終止。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十四條 入會程式
(一) 提出入會申請;
(二) 經本會辦事機構審核,按規定程式批准;
(三)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 對理事會成員提出批評和撤換意見;
(四) 優先享受本會的各種服務;
(五) 要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六) 檢舉、揭發會員的違法、違權、違規行為;
(七) 反映行業記憶體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尋求本會的幫助和支持;
(八)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模範遵守工商聯的章程,積極參加工商聯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交辦的任務;
(三) 支持本會的工作,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 恪守職業道德,維護市場秩序,支持社會公益事業;
(五) 遵紀守法,維護本會的榮譽和合法權益;
(六)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按時交納會費;
(七) 會員退會須經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原則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權力機構,其領導機構是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
第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的負責人可以被推薦為理事會名譽職務。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的章程;
(二) 研究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 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四) 選舉產生商會理事會;
(五) 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商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
第二十二條 商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選舉理事會常設機構;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四)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商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秘書長1人組成理事會。理事會設立辦事機構,在商會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理事、會長辦公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人員,呈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條 商會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決定,報省工商聯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商會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召集,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以隨時召開,理事會須有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三十一條 商會理事會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在必要時,經理事會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增補、撤換理事。
第六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政府資助;
(三) 捐贈;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業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業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省工商聯的監督檢查。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山東省工商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商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山東省工商聯審查同意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山東省工商聯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商會終止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省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山東省工商聯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經山東省工商聯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東省工商聯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山東省工商聯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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