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山東省工商聯種業發展商會是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直屬的、由全省種業企事業單位及有關科研院所組成的非營利性商會組織。其前身山東省工商聯種子商會成立於2003年9月6日,2009年12月24日換屆並更名為現在名稱。 商會實行理事制。現有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14名,秘書長1名,常務理事36名,理事83名。
秘書處是商會辦事機構。現有專職工作人員3人,兼職工作人員1人。
商會宗旨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引導和教育全體理事愛國、敬業、守法、奉獻;堅持“會員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代表行業利益,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理事積極參政議政,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搞好行業管理,促進種業持續健康發展;團結全省廣大種子工作者,加強交流與合作,壯大山東種業整體實力,促進山東種業的規範化、產業化和集團化發展;加強對外合作與交流,提升山東種業發展水平,促進山東種業的現代化、國際化發展;為農業生產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主要任務
1、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引導理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2、維護理事合法權益,反映理事的建議和要求,幫助理事排憂解難;
3、為理事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和法律等方面的諮詢和服務;
4、組織理事參觀、考察或舉辦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促進行業交流與合作;
5、廣泛聯繫國內外的商會組織和機構,組織理事開展交流、互訪和考察等活動,促進種業的國際貿易;
6、通過各種媒體,宣傳理事的優秀事跡以及理事單位的發展動向、先進經驗和成果技術;
7、創辦《山東種業報》和行業入口網站,組建行業信息交流平台;
8、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有關行業協調管理事項的調研、評估,承辦理事委託的合法事宜,積極反映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合理建議;
9、舉辦邀請政府有關部門、經濟界、法律界、傳媒界、學術界等各方面有關人士參加的座談會、研討會和聯誼活動,為理事搭建起與各方面溝通的橋樑,並通過相互學習提高經營管理水;
10、組織理事參加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承辦政府委託交辦事項。
商會章程
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種業發展商會章程
(2009年12月24日山東省工商聯種業發展商會第一屆理事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種業發展商會(簡稱山東省工商聯種業商會,英文名稱:Shandong FIC Seeds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山東省工商聯種業發展商會是山東省工商聯領導下的,由全省種業企事業單位及有關科研院所組成的非營利性商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引導和教育全體理事愛國、敬業、守法、奉獻;堅持“會員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代表行業利益,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理事積極參政議政,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搞好行業管理,促進種業持續健康發展;團結全省廣大種子工作者,加強交流與合作,壯大山東種業整體實力,促進山東種業的規範化、產業化和集團化發展;加強對外合作與交流,提升山東種業發展水平,促進山東種業的現代化、國際化發展;為農業生產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濟南市。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引導理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維護理事合法權益,反映理事的建議和要求,幫助理事排憂解難;
(三)為理事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和法律等方面的諮詢和服務;
(四)組織理事參觀、考察或舉辦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促進行業交流與合作;
(五)廣泛聯繫國內外的商會組織和機構,組織理事開展交流、互訪和考察等活動,促進種業的國際貿易;
(六)通過各種媒體,宣傳理事的優秀事跡以及理事單位的發展動向、先進經驗和成果技術;
(七)創辦《山東種業報》和行業入口網站,組建行業信息交流平台;
(八)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有關行業協調管理事項的調研、評估,承辦理事委託的合法事宜,積極反映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合理建議;
(九)舉辦邀請政府有關部門、經濟界、法律界、傳媒界、學術界等各方面有關人士參加的座談會、研討會和聯誼活動,為理事搭建起與各方面溝通的橋樑,並通過相互學習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十)組織理事參加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承辦政府委託交辦事項。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條 本會實行理事制,理事種類:
(一)企業理事:經營和生產種子及其相關產品為主的企業或科研院所;為種業的科研、生產經營提供相關服務的企業
(二)團體理事:種子業的社會團體
(三)個人理事:種子業的經營者、投資者、科研人才;經濟、理論、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關人士;港、澳、台地區及海外僑胞從事本行業的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本人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或所經營管理的企業具有較強的實力;
(四)符合第七條關於理事種類的規定。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理事
1、書面或網上填寫《山東省工商聯種業發展商會理事登記表》和《企業情況表》;
2、呈交營業執照、學歷、職稱等證明檔案;
3、經商會秘書長審核,交會長辦公會議審查同意後即可成為理事並發給理事證。
(二)常務理事
1、常務理事候選人:常務理事在理事會成員中推選,或由各地市工商聯推薦,經會長會議討論確定,可成為常務理事候選人;
2、常務理事的確定:常務理事候選人需經理事會進行表決通過後,方可正式成為常務理事。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1、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候選人:由會長會議討論確定,報山東省工商聯審批,可成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候選人。
2、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確定: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候選人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方可正式成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第十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關心和支持商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辦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本會所需的有關信息、統計數據和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理事退會應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請,並主動交回理事證,本會收到申請與理事證後發出回執,理事完成退會。
理事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理事資格,並收回理事證。
第十三條 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大會,理事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
(三)審議商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大會須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舉辦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省工商聯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如遇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會議。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秘書長列席。
第二十條 會長會議須有1/2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長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會長會議行使下列職責和權力:
(一)決定理事、常務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二)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三)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七)批准商會全年財務預算,檢查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商會日常工作事項,根據需要可隨時召開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一般為三年。屆滿可以連任,但須報山東省工商聯批准同意、並經理事大會半數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後方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和權力: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務理事、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辦公會議的領導下,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會長會議決定聘任;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會的實際情況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會和山東省工商聯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理事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對本會章程修改,須經山東省工商聯審查同意後報理事大會審議通過。如遇特殊情況,經報山東省工商聯審查同意後,由常務理事會通過先予執行,再提請理事大會追認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山東省工商聯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常務理事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省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山東省工商聯指導下組織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東省工商聯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山東省工商聯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