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辦法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根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育部令第32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通知

山東省實施《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辦法

魯教辦發〔2013〕6號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加強學校教代會制度建設,規範學校教代會工作,現將《山東省實施〈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教育廳

2013年10月18日

全文

山東省實施《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根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育部令第32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幼稚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教代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認真履行教代會各項職能。

第五條 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學校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

第六條 教代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支持教代會依法開展工作、履行職能。

第八條 教代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財務工作、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教職工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和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以及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五)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執行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六)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七)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十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契約、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教代會代表占全體教職工的比例,根據學校規模和實際情況由學校自行確定。

第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以學院(部)、系(所)、年級、教研室(組)等為單位,由選舉單位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代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由所在單位代表選舉產生代表團(組)長。

第十二條 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

教代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包括學校黨政、群團組織、相關部門主要領導和學校各方面人員,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工勤人員代表應當占一定比例。

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三條 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教代會代表的條件以及代表選舉、更換和撤換的程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四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五條 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的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繫教職工民眾,如實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選舉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代表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六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部分離退休幹部和教職工為特邀代表參加會議,邀請部分未當選的領導幹部和教職工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學校工會依據有關規定提名,廣泛徵求意見,提請學校黨組織研究確認。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黨委領導、行政支持、工會運作、教職工參與的教代會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規模較大、內部單位管理相對獨立的學校,可以在其內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教職工大會制度(以下簡稱二級教代會),在該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規模較小的農村幼稚園、中國小,可以鄉鎮中心幼稚園、中心國小和中心國中為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教職工大會制度、二級教代會制度和二級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係、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學校教代會制度相同。

第十九條 學校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第二十條 教代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召開教代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代會一般由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兩部分組成。

預備會議主要任務是報告大會籌備工作,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和大會議題、議程,決定大會其他有關事項。

正式會議主要任務是聽取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工作報告和相關事項、處理提案、評議幹部、大會發言、選舉表決和形成決議。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出,經學校黨組織研究確定,並提請教代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者舉手方式進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表決和重要選舉事項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和表決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教代會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成員應當是教代會正式代表,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包括學校黨政和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主席團成員建議名單由學校工會根據有關規定提名,經學校黨組織同意後由教代會預備會議選舉產生。

主席團實行集體領導,主持會議、討論決定會議重要事項。

教代會可以根據學校實際和需要設立常設主席團,主持會議和閉會期間的工作,討論決定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教代會可以根據學校實際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組織開展教代會專項工作和活動,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有關工作和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由教代會代表擔任。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應當建立閉會期間的工作機制。

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學校工會主持召開教代會代表團(組)和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邀請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研究協商,提出處理意見。處理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學校工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九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代會精神,督促教代會決議的落實,組織教代會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代會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意見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代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代會組織規則和相關規定,定期開會,按時換屆,規範履行程式。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代會工作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教代會換屆,會前應向上級工會報告,會後應向上級工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中國小教代會工作應當納入當地教育綜合督導范籌,接受教育督導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四條 教代會工作應當納入民辦學校年檢範疇,加強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學校可以在其下屬單位建立教代會制度,在該單位範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學校可以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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