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16號
《山東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已經2018年3月23日省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18年4月26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樹名木保護,提升歷史文化傳承能力,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認定、養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名木,是指珍貴、稀有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三條 古樹名木實行屬地管理、分級保護,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定期養護與日常養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宣傳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公眾保護意識,鼓勵和支持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和推廣套用。
古樹名木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文物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資源進行普查,核實認定,登記造冊,統一編號,建立古樹名木圖文檔案和電子信息資料庫。
單位和個人向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報告古樹名木資源信息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核實登記。
第七條 古樹名木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認定、保護:
(一)名木和樹齡在500年以上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認定,逐級上報經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確認公布;
(二)樹齡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認定,經設區的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認公布;
(三)樹齡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古樹,實行三級保護,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認定後報本級人民政府確認公布。
第八條 對古樹名木的認定有異議的,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申請覆核。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重新認定。
第九條 古樹名木認定公布後,應當劃定保護範圍。保護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名木和一級保護的古樹,保護範圍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3米;
(二)二級保護的古樹,保護範圍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2米;
(三)三級保護的古樹,保護範圍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1米。
在城市規劃區和其他特殊區域內的古樹名木,其保護範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劃定。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設定保護標誌和必要的保護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標誌和保護設施。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古樹名木的養護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養護人):
(一)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所在單位為養護人;
(二)在鐵路、公路、江河堤壩和水庫湖渠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鐵路、公路和水利設施的管理單位為養護人;
(三)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國有林場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該園區的管理單位為養護人;
(四)在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等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所在單位為養護人;
(五)在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管理的公共綠地、公園、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單位為養護人;
(六)在其他區域的古樹名木,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照所有權關係和管理職責協調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確定養護人。
第十二條 鼓勵社會力量捐資保護、認養古樹名木。根據保護級別、捐資數額、地理位置等情況,可以約定捐資人、認養人在一定期限內署名、冠名並進行相應宣傳。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養護激勵機制。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級別、生長環境、養護現狀等實際情況,與養護人簽訂養護協定,明確養護責任、養護要求、獎懲措施等事項,並給予養護人適當補助。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級保護的要求制定古樹名木養護技術規範,對土壤改良、灌溉排水、有害生物防治、防腐與樹洞處理、搶救復壯以及保護設施建設等作出統一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養護人應當按照養護技術規範以及養護協定的規定,對古樹名木進行日常養護,保障古樹名木正常生長。
養護人發現古樹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為、自然損害,生長勢出現明顯衰弱、瀕危等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古樹名木養護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對養護人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定期組織對古樹名木進行巡視檢查。
巡視檢查中發現古樹名木遭受損害、生長異常等情況,或者接到相關報告後,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治理措施或者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實施搶救復壯。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砍伐或者擅自遷移;
(二)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動用明火、堆放和傾倒有毒有害物品;
(三)刻劃、釘釘、剝皮挖根、攀樹折枝、懸掛重物;
(四)其他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行為。
第十八條 因公共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確需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制定古樹名木保護方案,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備案。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對保護方案的制定和落實進行指導、監督。
因建設施工對古樹名木生長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復壯、養護費用。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古樹名木進行遷移,實行異地保護:
(一)原生長環境不適宜古樹名木繼續生長,可能導致古樹名木死亡的;
(二)古樹名木的生長可能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無法採取防護措施消除隱患的;
(三)因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確實無法避讓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遷移古樹名木應當制定遷移方案,落實遷移和復壯、養護費用,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人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進行核實,並查明原因;確認已死亡的,應當按照原審核程式報上級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備案。
已死亡的古樹名木具有重要景觀、文化、科研價值的,可以採取相應處理措施後予以保留。確需砍伐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古樹名木保護措施,影響單位和個人生產、生活並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標誌和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動用明火、堆放和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古樹名木上刻劃、釘釘、剝皮挖根、攀樹折枝、懸掛重物,或者有其他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樹名木保護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樹名木保護方案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造成古樹名木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認定古樹名木的;
(二)未依法履行古樹名木保護與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違法批准遷移古樹名木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古樹名木是重要的自然資源,也是歷史和前人留給我們的共同寶貴財富,有很高的自然、社會、人文和科學價值,具有公益性和不可再生性,被譽為“活的文物”、“綠色的化石”。加強古樹名木保護,對於保護森林資源,提高全社會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我省古樹名木資源十分豐富,根據第二次全國古樹名木普查工作情況,全省共有30餘萬株。多年來,部分市縣相繼制定了檔案制度,對本地的古樹名木進行了普查、建檔、掛牌等基礎性工作,對瀕危的古樹採取了圍欄、避雷、復壯等保護措施,加大了對破壞古樹名木行為的打擊力度。但是,從總體形勢來看,保護管理認識不足、經費不夠、責任不清、法規體系不健全等問題仍然存在,損毀古樹名木的現象時有發生,切實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成為一項亟待解決的問題。《辦法》的出台,對有效制止破壞古樹名木的行為,增強全社會愛護古樹名木、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撐,具有深遠的意義。
起草過程
早在2013年,省法制辦、林業廳就著手組織相關處室開展古樹名木保護立法工作的調查研究,起草了《辦法》初稿,並廣泛徵求了有關部門和各市林業局的意見。2017年4月下旬,省法制辦會同省林業廳組成立法調研組,赴泰安、濟寧開展立法調研和召開現場座談會,進一步了解我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現狀,並對草案予以完善,傳送省財政、國土、交通、農業、水利、公安等部門會簽和徵求意見。省法制辦還在山東政府法制網上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並徵求了全省17市政府和有關依法行政聯繫點、省政府法律顧問的意見。對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我們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吸收,對草案的相關內容進行了必要修改,同時針對有關問題與有關部門多次進行溝通協調,數易其稿,不斷完善。
主要內容
該《辦法》共29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關於古樹名木的概念和分級認定
對於古樹名木的概念,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只有1992年國務院頒布的《城市綠化條例》作出了具體規定,即“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國家林業行業標準《古樹名木鑑定規範》(LY/T2737—2016)對古樹定義為“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定義為“具有重要歷史、文化、觀賞與科學價值或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據此,《辦法》進行了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的古樹,是指原始生長的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本辦法所稱的名木,是指珍貴稀有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
參照《古樹名木鑑定規範》(LY/T2737—2016)的規定和其他省市的立法經驗,《辦法》也採用了三級分類認定:對名木和樹齡500年以上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認定,逐級上報經省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確認公布;對樹齡在300以上不滿500年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認定,經設區的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認公布;對樹齡在100以上不滿300年的古樹,實行三級保護,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認定後報本級人民政府確認公布。
(二)關於古樹名木的保護措施
明確保護措施,對古樹名木實行嚴格保護,是《辦法》規範的重點內容。為此,《辦法》主要規定了以下保護措施:一是,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古樹名木資源進行普查,核實認定,登記造冊,統一編號,建立古樹名木圖文檔案和電子信息資料庫;二是,劃定古樹名木的應當保護範圍,名木和一級保護的古樹的保護範圍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3米,二級保護的古樹的保護範圍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2米,三級保護的古樹的保護範圍不小於樹冠垂直投影外1米,在城市規劃區和其他特殊區域內的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劃定;三是,由省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照分級保護的要求制定古樹名木養護技術規範,對土壤改良、灌溉排水、有害生物防治、防腐與樹洞處理、搶救復壯以及保護設施建設等作出統一規定,同時要求養護人按照養護技術規範以及養護協定的規定,對古樹名木進行日常養護,保障古樹名木正常生長;四是,列明了禁止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包括砍伐或者擅自遷移古樹名木,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動用明火、堆放和傾倒有毒有害物品,刻劃、釘釘、剝皮挖根、攀樹折枝、懸掛重物,以及其他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行為。
(三)關於古樹名木的養護人
我省古樹名木,數量眾多,分布廣泛。如果不確定古樹名木的養護責任人養護措施就難以落實,古樹名木保護工作就難以有效開展。因此,《辦法》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從利於古樹名木保護的角度,就地就近確定了養護人,例如,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所在單位為養護人;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國有林場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該園區的管理單位為養護人;在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管理的公共綠地、公園、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單位為養護人。同時,《辦法》還在相關條款中規定了養護人的具體職責和權益。
(四)關於古樹名木的遷移
從實踐情況來看,古樹名木長期在某一特定環境中生長,已適應當地的生態環境,形成了密不可分的生態體系。遷移的古樹名木由於樹體大、樹齡長,絕大多數不能正常生長,成活率極低。《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准。根據這些規定,《辦法》明確規定了可以對古樹名木進行遷移和異地保護的具體情形,包括:原生長環境不適宜古樹名木繼續生長,可能導致古樹名木死亡的;古樹名木的生長可能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無法採取防護措施消除隱患的;因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確實無法避讓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同時規定,遷移古樹名木應當制定遷移方案,落實遷移和復壯、養護費用,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五)關於古樹名木保護的經費
古樹名木的資源普查、建檔掛牌、病蟲害防治、復壯搶救等工作任務十分繁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要做好古樹名木保護工作,落實保護經費是重要環節。因此,《辦法》明確規定,古樹名木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為了彌補日常養護經費的不足,《辦法》還規定,鼓勵社會力量捐資保護、認養古樹名木,從多方面籌措保護經費,保障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正常開展。
(六)關於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加強古樹名木的重要支撐和基礎。《辦法》對破壞古樹名木的各類行為,如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動用明火、堆放和傾倒有毒有害物品,在古樹名木上刻劃、釘釘、剝皮挖根、攀樹折枝、懸掛重物,或者有其他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以保證各項制度和保護措施的嚴格執行和落實。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規章的貫徹實施,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更需要新聞媒體的大力宣傳。衷心希望新聞界的朋友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政府立法工作,大力支持古樹名木保護工作,向社會深入報導和廣泛宣傳這部省政府規章,形成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的良好社會氛圍,為加強古樹名木保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做出應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