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區城市綠化辦法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城市生態,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
法律、法規對森林、古樹名木以及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綠化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威海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區城市綠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直城建管理區範圍內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環翠區和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的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公安、國土資源、規劃、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 城市綠化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統籌發展和政府組織、全民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綠化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保障城市綠化經費投入,加強科學研究和技術輔導,保護生物多樣性,鼓勵選育鄉土樹種及節水耐旱植物,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促進綠化科技成果的轉化,不斷提高城市綠化的科技水平和藝術品位。
第六條 市區內的單位和具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辦城市綠化事業,積極開展花園式單位和綠化先進單位等民眾性創建活動,全民參與建設生態園林城市。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或向城管執法部門舉報損害綠化的行為。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按規定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各類綠地。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在實施中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重新審批。
第十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制定年度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計畫和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建設任務、責任單位、投資規模、完成時限和資金來源,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一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以下稱城市綠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和規劃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附屬綠地及其它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水塘、濕地、海岸線、山體、林地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及古樹名木保護範圍等;
(四)其它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劃定的城市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三條 規劃、城市綠化和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聯合監督檢查,並向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和上級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其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總用地面積的比率(以下稱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高層、低層住宅不低於50%,多層住宅不低於35%;
(二)城市道路主幹道不低於30%,次幹道不低於25%,其它城市道路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新建醫院、賓館、文化、娛樂場所不低於45%,療養院(所)不低於50%;
(四)新建學校、體育場館、科研院所不低於40%;
(五)新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用房不低於35%;
(六)風貌保護區不低於25%。
舊城改造項目執行上述標準確有困難的,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綠地率可適當降低,但不應低於20%(屬於居住區、工業區的,其綠地率不得降低)。
第十五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時,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詳細規劃確定項目附屬綠化用地面積比例。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附屬綠化用地平面圖,並標明綠化用地的面積、位置及相關各項指標。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參加審查,審查合格後方可辦理後續相關手續。
城市規劃區內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幹道綠化帶和風景林地等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綠化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相關標準和規範。從事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格。依法應當實行招標的綠化工程,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標。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與其附屬綠化工程應當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
第十九條 對經批准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綠地率達不到規定指標要求,建設單位不能按規定面積就地或易地補建所缺綠地、委託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易地補建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繳納易地補建綠地代建費。
第二十條 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後,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納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範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對綠化工程進行驗收,將驗收結果載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化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後,有關資料應當按照《威海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納入城市建設檔案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居住區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製作綠化用地平面圖示牌,明確綠地率、綠地面積及範圍,在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三條 提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和城市居民充分利用房屋周圍的空閒地,搞好環境綠化,推廣垂直綠化、屋頂綠化,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四條 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閒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進行臨時綠化,所需費用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

第三章 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五條 城市綠化維護和管理(以下簡稱管護)責任按照如下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的綠地及綠化設施,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負責;納入“門前三包”管理的道路綠化,由該路沿街的門市、商業網點等單位按照責任書籤訂的範圍、內容和要求進行管護;
(二)單位或者個人投資建設的綠地及綠化設施,由產權人或者經營者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綠地及綠化設施,由物業公司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綠地及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用地範圍內保留的樹木,在工程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管護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確定管護人。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的城市綠地管護,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管護單位。
管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綠地、樹木管護技術標準對綠地、樹木進行管護並做好防火工作。
第二十七條 城市綠化發生病蟲害,管護單位無能力防治的,可委託城市綠化主管部門防治;管護單位未積極履行防治義務或防治達不到要求的,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可代為防治,由管護單位支付相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和城市綠化用地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會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按規定的程式報批後方可實施。
居住區配套綠地確需改作它用的,應當在滿足綠地規定指標要求的情況下,經業主大會同意後按規定的程式報批。
因改變城市綠線或城市綠化用地性質造成城市綠地損失的,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占補平衡的原則實行易地綠化,並承擔易地綠化建設費用。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建設或者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手續。其中涉及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應當向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三十條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綠地系統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應當限期遷出或拆除。
第三十一條 城市樹木花草所有權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政府投資栽植、民眾義務栽植和歷史遺留無據可查歸屬的樹木花草,歸國家所有;
(二)各單位在其用地範圍內種植的樹木花草,歸本單位所有;
(三)居住區綠地由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屬於個人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禁止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樹木,確需砍伐和移植的,必須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因搶險救災或處理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需要,可以對樹木進行修剪或砍伐,組織緊急情況處理的單位必須在事發3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由此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三十三條 城市新設管線應儘量避讓現有樹木,確實無法避讓的,在設計和施工前要制定保護和補救措施,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四條 為保證管線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的,必須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批准,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園林綠化單位進行修剪,修剪費用由申請修剪單位負擔。
第三十五條 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屬古樹名木。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建立檔案和標誌,由權屬單位或個人負責管護,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技術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嚴禁砍伐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必須遷移古樹名木的,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申請遷移者應委託具有園林綠化施工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三十七條 對城市公園應當加強管理,保持園容整潔、設施完好。公園內興建遊樂設施、服務網點及其它影響綠化功能的建設項目,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公園周圍不得建設有礙公園景觀、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
第三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綠化的行為:
(一)在樹木旁或者綠地內排放污水,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垃圾、渣土及其它廢棄物;
(二)損毀樹木、花草及綠化設施;
(三)在樹木或者綠化設施上懸掛廣告牌或者其它物品;
(四)在綠地內取土、搭建構築物;
(五)在綠地內用火、焚燒、燃放鞭炮;
(六)其它損害綠化成果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綠化管護的規範和標準,加強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第四十條 城市綠化管護達不到標準,影響城市容貌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治。對逾期未整治的,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可代為整治,由產權單位或管護單位承擔相關費用。
第四十一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綠地及綠化資源資料庫,並及時更新,實行數據動態管理。
第四十二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化植物的生物病蟲害防治,並協助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搞好有害生物檢疫。建立有害生物疫情及病蟲害監測預報網路,編制生物災害事件應急預案,健全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

第四章 罰 則

第四十三條 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壞樹木花草的,處以賠償費用1至3倍的罰款;
(二)擅自修剪樹木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樹木死亡的,處以樹木賠償費3至5倍的罰款;
(三)擅自砍伐樹木的,處以樹木賠償費3至5倍的罰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樹名木或者因管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處以每株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損壞綠化設施的,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市直城建管理區範圍劃分執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榮成市、文登市、乳山市的城市綠化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實施,1994年10月17日市政府發布的《威海市城市綠化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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