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價,維護人防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造價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人防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造價管理。
使用其它資金建設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造價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在編制、審核人防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或招標控制價、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報告等業務和對人防工程建設造價實施監督管理時,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人防工程建設應執行人防工程建設計價依據(包括: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人防工程估算編制辦法、人防工程估算指標、人防工程概算編制辦法、人防工程概算定額、人防工程預算定額、人防工程防護功能平戰轉換費用計算辦法、人防工程工期定額、山東省人防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及計算規則,其他各類相關管理規定等)。在編制、審核人防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或招標控制價時必須嚴格執行人防工程建設計價依據。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人防工程是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章 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職責
第六條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人防工程建設造價管理工作,省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人防重點城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有專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建設造價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本省的人防工程建設造價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編制本省人防工程費用計算規則(費用定額)、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和測定各項調整係數;
(二)根據人防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結合本省造價管理政策,制定本省人防工程造價管理細則並實施監督管理;
(三)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護(化)設備信息價管理辦法》定期發布本省人防工程防護(化)設備信息價;
(四)監督管理人防工程造價諮詢人編制、審核的人防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工程結算,複審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工程結算;
(五)審核人防工程招標檔案中的商務標內容和人防工程建設施工契約中的經濟條款內容;
(六)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管理辦法》對本省內從事人防工程造價諮詢人和專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七)組織本省人防工程造價管理人員參加業務培訓;
(八)完成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人防工程建設造價實行動態管理。
省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採集、整理、分析、制定本省的人防工程防護(化)設備信息價,經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後在相關期刊或網站上定期發布,並在發布一周后報國家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人防工程計價中使用的人工單價、一般工程材料、半成品和通用設備價,可分別採用人防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定期發布的人工單價、材料、設備的信息價格或結算價格。
各級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建立人防工程造價資料庫,為人防工程的計價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九條 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地方財政預算,保證人防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三章 人防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
第十條 根據建設項目不同階段,人防工程造價分為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契約價、工程結算等。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應附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中,並根據人防工程估算編制辦法、估算指標、山東省人防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及計算規則等計價依據和有關規定並考慮編制期至竣工期的價格、利率、匯率等動態因素影響進行編制,按人防工程建設管理程式和許可權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概算,應附在初步設計檔案中,並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根據人防工程概算編制辦法、概算定額、山東省人防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及計算規則等計價依據、初步設計圖紙和有關規定及編制期至竣工期的動態因素進行編制,按人防工程建設管理程式和許可權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作為控制施工圖設計和工程預算的依據。
如遇重大變更、自然災害、國家政策性調整等因素,確需調整設計概算造價的,建設單位必須報經原審批單位批准。
第十三條 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圖預算,應在設計概算的控制下,根據人防工程預算定額、山東省人防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及計算規則等計價依據和施工圖設計檔案等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控制價,應在設計概算的控制下,根據招標檔案、人防工程建設計價依據、施工圖、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等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第十五條 人防工程建設項目投標報價,應根據設計圖紙、招標檔案、市場價格信息、企業定額或參照人防工程建設計價依據等,結合企業的技術條件、管理水平和市場行情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十六條 應公開招標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活動還應符合人防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建設工程公開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可不進行公開招標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應採用邀請招標的方式發包,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參加邀請招標的承包商,應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
(二)參加邀請招標的承包商不少於3家;
(三)作為評標依據的招標控制價,應報省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四)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和人防工程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人防工程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五)可邀請人防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財政、監察、公證等有關部門共同對發包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契約價應以中標價或審核後的施工圖預算為基礎,明確工程造價調整的範圍和方式、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付款方式,以及工程造價結算方式等項內容。人防工程建設施工契約應報省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結算價應根據承發包契約、招投標檔案、竣工圖、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相關資料進行編制。
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結算實行複審制度。省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收到人防工程造價諮詢人審核的工程結算檔案後,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複審結論,大、中型人防工程結算的審核可視具體情況適當延長。未按本規定複審的工程,價款支付不得超過已完成契約價款的百分之八十,結算不得作為工程竣工決算的依據,不得組織財務核銷。
第四章 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內部審計
第二十一條 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內部審計,是指人防系統內部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依據黨和國家政策、相關法律、法規,對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的技術經濟活動進行的監督評價,以促進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目標的實現。
第二十二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應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內部審計辦法》的規定,實行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制度。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省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接受同級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分開工前審計、建設過程中審計和竣工後審計。項目未經竣工後審計不得組織財務核銷。
第二十五條 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工作應遵循技術經濟審計、項目過程管理審計與財務審計相結合的原則,根據不同的審計對象、審計目標選擇審閱法、對比分析法、現場核查法等審計方法。
第二十六條 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報告應經組織內部審計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定,並對存在問題作出處理、處罰,重大問題報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人防工程造價諮詢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從事人防工程造價諮詢的諮詢人實行資質管理,對從事人防工程造價諮詢的專業人員實行資格管理。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內人防工程造價諮詢人資質和人防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資格的管理工作,省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從事人防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諮詢人,應在取得人防工程造價諮詢資質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允許的範圍內開展人防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第二十九條 從事人防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專業人員,應在取得人防工程專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人防工程造價諮詢活動。
人防工程造價諮詢專業人員應參加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定期舉辦的繼續教育且考核合格後,方可繼續從事人防工程造價諮詢活動。
第三十條 從事人防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工程造價諮詢人和專業人員,應接受省人防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造價諮詢單位申請人防工程造價諮詢資質時,需將申請材料報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初審,初審合格後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後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批。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人防工程造價諮詢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由資質審批單位撤銷其資質:
(一)未取得人防工程造價諮詢資質證書或者擅自超越資質等級承接人防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
(二)轉讓承接的人防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
(三)轉讓、出租、出借本單位人防工程造價諮詢資質證書或者許可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名義從事人防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
第三十三條 從事人防工程造價諮詢的專業人員,如發生以下情形者應給予處罰:
(一)持證上崗的人防工程造價諮詢專業人員編制的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經審查發現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工程計價範圍或成果檔案中存在高估冒算或者重大錯誤,屬於責任事故者,第一次提出警告並限期改正,如限期內不改正或繼續出現責任事故的應撤銷其資格;
(二)人防工程造價審核人員,在審核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過程中不堅持原則、弄虛作假,發現問題不如實匯報,使工程造價不合理部分超過規定標準者,第一次提出警告,如繼續發生則應撤銷其審核人員資格。
第三十四條 從事人防工程造價諮詢的專業人員,發現有利用職權進行不恰當干預時有權進行抵制。對違反人防工程基本建設程式,不按規定進行人防工程造價編制及審查,發現存在重大突出問題的,應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檢舉、投訴。隱瞞不報者應由本人承擔相應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人防工程建設造成經濟損失者,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2011年9月13日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布的《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造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