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中國小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客觀、公正地評價中國小教師能力水平,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9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審 是指對參加正高級教師、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崗位競聘人選的品德、知識、能力、業績和專業水平是否達到相應標準要求的綜合評價,是中國小教師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審,須在核定的教師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
第四條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審,堅持客觀公正、公開透明,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原則,實行同行專家評價,重在社會和業內認可。
第五條 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審實行分級管理 。正高級教師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組織評審,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備案;其他等級教師職稱評審的組織管理按照《山東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辦法(試行)》(魯人發〔2002〕26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申報
第六條申報評審中國小教師職稱,必須符合《山東省中國小教師水平評價基本標準條件》中規定的標準條件和要求。
第七條中國小教師申報評審職稱,須個人提出申請,按要求填寫《山東省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審表》、《中國小教師申報評審職稱情況一覽表》等,並如實提供相關申報評審材料。
第八條 經擬聘學校(單位)同意,中國小教師可以跨校競聘、申報,並根據推薦、評審情況,由該學校(單位)按職稱評審、崗位聘用等有關規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推薦
第九條學校根據教師崗位空缺數量、等級和工作需要,確定競爭推薦人數,並組織競爭推薦。
已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符合崗位條件的教師均可參加競爭推薦。通過競爭推薦,已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由學校(單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須按規定程式和要求參加職稱評審,通過評審的,由學校(單位)聘用到相應教師崗位。
第十條學校(單位)成立由專家和一線教師組成的推薦委員會(7人以上),對參加競爭推薦人員進行綜合評價,提出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學校(單位)根據推薦委員會的推薦意見,結合參加競爭推薦人員任現職以來各學年度的考核情況,集體研究確定推薦人選。學校(單位)將推薦人選的申報材料在單位內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推薦上報。
第十二條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印鑑後,及時送呈報部門。
第十三條正高級教師的推薦,由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教育部門按相關規定統一組織。將推薦人選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呈報。
第四章 呈報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須由申報人所在學校(單位)報送,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簽署呈報意見後,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方可受理。
其中,報上級職稱主管部門組建的評審委員會評審時,須逐級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教育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五條 呈報部門應對評審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的評審材料的類別和數量及時呈報到相應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
第十六條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組織專人對申報材料逐一進行認真審查,符合規定要求後,再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章評審
第十七條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根據要求受理申報材料,進行分類整理,制定評審工作方案,經評審委員會組建部門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中國小教師職稱實行評審委員會評審制度。根據評審的需要分別組建高級(含正高級)、中級、初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高級(含正高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一般不少於17人,中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一般不少於10人,初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一般不少於7人。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須由現聘為相應及以上職稱等級的教師組成。
高級(含正高級)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由長期在中國小一線從事教學工作的正高級教師和高等院校基礎教育教授崗位、中國小教育教學研究機構研究員崗位上任職且相同或相近專業的專家組成,其中,中國小教師應不少於60%。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對申報人員的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注重教書育人業績和一線教學實踐經歷。鄉村中國小教師和城鎮中國小教師分開評審,對長期在鄉村學校任教的教師予以適當傾斜。
評審委員會實行評審專家責任制。
第二十條 評審工作的基本程式:
(一)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簡要匯報準備工作情況。
(二)專業(學科)評議組成員或評審委員會執行委員分組審閱評審材料,集體評議討論,提出初步評議意見。
(三)專業(學科)評議組向評審委員會匯報評議情況。
(四)評審委員會全體執行委員審議,進行綜合評價,最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二十一條 對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人員實行公示制度。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將評審通過人員名單,反饋到原呈報部門和申報人員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寫出工作總結、會議紀要等,對評審工作進行認真總結,並按要求整理好有關評審材料,公示期結束後及時報送核准。
第六章 核准公布
第二十三條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且公示無異議的,或公示有異議經調查核實符合條件和評審程式的,由評審委員會組建部門核准並正式行文公布。
評審未通過的人員,當年度不再重新召開評審會議對其進行複議,也不得再改報其他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二十四條 經核准公布的,頒發統一制式的中國小教師專業水平評價證書,其《山東省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審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審其他未盡事項,按照《山東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辦法(試行)》(魯人發〔2002〕26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按照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職稱改革的有關規定,改革後的中國小教師,不再適用原人事部《有關具體問題的說明》(人職發〔1991〕11號)中“關於國家教委承認的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生見習期滿並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問題”的規定,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