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公安廳是山東省人民政府下設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公安廳受省政府、公安部的雙重領導。各市、縣(縣級市、區)設有公安局(分局),在鎮、鄉、街道設派出所。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

基本信息

辦公地址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公安廳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經二路185號

職能介紹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全省公安工作的有關法規,指導、監督、檢查全省公安工作。

2、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全省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政策。

3、組織指導偵查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騷亂。

4、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5、依法管理國籍、口岸邊防檢查工作;指導出入境、國外人員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人員在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邊防治安管理工作。

6、指導監督消防工作。

7、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維護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秩序。

8、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體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9、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督工作。

10、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管理工作。管理省看守所。

11、指導監督全省收容教養審批工作及公安機關承辦地方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2、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13、組織實施全省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

14、擬定全省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標準、制度。

15、統一領導全省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建設,對武警總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

16、擬定全省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的規劃。

17、擬定全省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分析隊伍狀況,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監督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協助各級紀檢、監察部門查處或督辦公安機關重大違紀案件。

18、指導濟南鐵路公安局、民航山東省管理局公安處、山東省林業公安局的公安業務工作。

19、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指揮中心(掛辦公室牌子)

掌握全省公安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協調處理緊急警務和授權的有關指揮協調工作;組織指導全省公安系統110報警服務工作;組織協調廳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廳機關文電、會務、督辦、機要、檔案、統計、信息、保密、外事和綜合文稿的起草等工作。

經濟犯罪偵查總隊

掌握經濟犯罪的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情況,擬定預防、打擊對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負責偵辦特大經濟犯罪案件。

治安警察總隊

擬訂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指導、偵辦重大治安案件;指導、監督戶籍、居民身份證、民用槍枝彈藥、管制器具、劇毒化學品、特種行業的管理和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按規定負責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下級公安機關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指導巡警隊、特警隊建設以及處置重大群體性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工作;指導公安派出所和社區警務工作;組織、指導公安機關對機關、團體、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建設工程以及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監督保全服務業的管理工作;指導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出入境管理總隊(出入境管理局)

按規定承擔國籍、外國人永久居留、口岸簽證、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事務;按規定承擔出境、入境和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在省內居留、旅行有關管理工作;負責省內非法移民和難民甄別事務;組織、指導、監督對人員出入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工作;承擔對外國人開放地區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全省出入境證件的製作和管理工作。

法制總隊

組織起草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廳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監督公安機關法制建設和執法工作;承辦廳機關並指導下級公安機關辦理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等工作;按規定辦理勞動教養、收容教養審批案件;指導、監督勞動教養、收容教養案件的審批工作。

信息通信處

擬訂全省公安通信和信息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公安信息網路、信息系統安全和信息資源管理;負責全省公安通信保障、公安通信設施運行和公安無線電管理。

信訪處

掌握、分析全省公安信訪工作動態;指導下級公安機關信訪工作;受理民眾來信來訪,協調處理涉公安信訪事項;指導、監督公安機關非正常上訪處置工作。

禁毒總隊

組織、指導、協調全省禁毒工作;負責偵辦重特大毒品案件;組織、指導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行為的查處工作;依法承擔對易製毒化學品的管制和購買一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審批工作;組織開展國際或區域間的禁毒合作;承擔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消防局(武警現役編制)

指導全省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組織、指導全省公安消防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指導、監督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的實施;組織重特大火災事故的調查;組織、指導全省消防宣傳教育工作;領導公安消防部隊業務和隊伍建設;指導全省社會化消防隊伍建設。

直屬機構

刑事偵查總隊(掛省公安廳刑事偵查局牌子)

掌握全省刑事犯罪動態,分析研究全省刑事犯罪活動的規律特點;組織、指導、監督公安機關打擊刑事犯罪工作;組織、偵辦重特大案件和重要案犯的緝捕工作;為重大疑難刑事案件提供技術支援。

交通警察總隊(掛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牌子)

擬訂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處理交通事故,維護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指導公安機關實施對民用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的道路運輸審批;負責劇毒化學品跨省、跨省轄市道路運輸核准;指導、監督公安機關對按規定管理的車輛和駕駛人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全省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工作;指導下級公安機關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

車輛管理所

指導全省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新能源車輛和駕駛人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省警用車輛、公安機關在編的其他車輛和直接管理的省級機關機動車的登記管理工作。

歷史進程

1941年3月24日,山東省戰時工作推行委員會公安處正式設立,標誌著山東省公安廳成立。這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第一個省級公安機關。

首任廳長

劉居英,男,1917年生,吉林省長春人,原鐵道兵副司令員(大區職)。1935年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參加了“一二.九”運動。1936 年由團轉入中國共產黨。土地革命戰爭時期,任中共豫西特派員,中共東北特委組織委員。抗日戰爭時期,任山東抗日游擊隊第四支隊一團政治委員,山東省戰時工作推行委員會公安處處長,中共中央山東分局社會部部長,山東省政府秘書長兼公安總局局長。解放戰爭時期,任長春市市長兼衛戍區司令部政治委員,吉林省政府秘書長,軍委鐵道部哈爾濱、瀋陽鐵路局局長,東北鐵路總局第一副局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任中國長春鐵路局局長,東北軍區運輸司令部司令員,中國人民志願軍前方鐵道運輸司令部司令員兼政治委員,解放軍軍事工程學院副院長、院長,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政治部主任,鐵道兵副司令員。1955年被授予少將軍銜。是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

現任領導

孫立成:山東省政府黨組成員、省公安廳黨委書記 、山東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

王兆玉:山東省公安廳常務副廳長(正廳級)。
槐國棟:山東省公安廳巡視員。

丁冠勇:山東省公安廳副廳長。

修濰青:山東省公安廳副廳長。

李祝群:山東省公安廳副廳長。

王健 省公安廳黨委委員、省紀委駐省公安廳紀檢組組長

修春清 省公安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副廳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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