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山東免疫學會於1992年10月成立,是在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領導下的免疫學工作者民眾性學術團體,接受山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管理,在業務上受中國免疫學會的指導。掛靠單位是山東省醫學科學院基礎醫學研究所,主管單位是山東省醫學科學院。
學會活動範圍:開展省內外學術交流,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編輯出版科技書刊;開展科技諮詢、項目論證、成果鑑定;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發現和推薦人才,表彰優秀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歷史沿革
山東免疫學會成立於1992年10月,選舉產生第一屆理事會,理事20人,其中常務理事11人。理事長崔正言,副理事長李在連、張紹學、紀謙泰、曹榮華,秘書長孫汶生。常務理事:趙斌華、呂炳俊、張漢民、楊淑彬、楊道理。理事:李襄五、沈柏均、黨錫連、曲雲英、黃文玉、徐元章、王學曾、徐愛強、田志剛。副秘書長張玲。
第一屆理事會期間,先後於1993年7月、1995年7月、1998年10月召開學術年會3次,共有746人次參加會議,交流論文704篇。1997年5月,舉辦《生物治療的基礎與臨床》免疫學繼續教育學習班,培訓學員20餘名。1998年,會員198人。
1998年10月,選舉產生第二屆理事會,理事27人,其中常務理事15人。理事長崔正言,副理事長李在連、紀謙泰、張紹學、孫汶生、田志剛、沈柏鈞、楊道理,秘書長張玲。常務理事:張漢民、高美華、曲迅、張源潮、李桂琴、張利寧。理事:馮益真、張延學、顧本清、常維山、司傳平、汪運山、白增亮、孫長柱、高玉民、劉文輝、孫桂榮、魯迎年。副秘書長李曉冰、曹英林、毛海婷。學會下設基礎免疫、臨床免疫與科普、腫瘤免疫與腫瘤生物治療、獸醫免疫、科技開發5個專業委員會和山東省免疫生物工程研究所、山東海洋天然藥物研究所、山東自身免疫性疾病重點實驗室3個業務指導單位。
第二屆理事會期間,先後於1999年6月、2000年7月、2002年8月,舉辦《臨床免疫學研究進展》、《免疫學新理論新技術研討會》、《免疫學新理論與新技術學習班》免疫學繼續教育培訓,培訓學員100餘名。2001年12月,承辦中國免疫學會常務理事擴大會暨免疫學名詞審定會議,召開學術年會,特邀工程院院士和國內著名專家作學術報告10場,參加會議300餘人,交流論文191篇。2003年5月,牽頭與省科協共同組織了《防非典學術研討會——SARS基礎研究專題》,邀請省內免疫學、病毒學、流行病學、生物製藥、檢驗醫學等方面的專家,做了《防治非典重在提高免疫力》、《SARS的流行病學、病因學和預防》、《防治SARS的免疫學對策》、《副粘病毒、風疹病毒與冠狀病毒》、《抗SARSDE的藥物篩選與研究對策》、《基因工程疫苗在防治SARS中的套用》等10個專題報告,提出了戰勝非典的多項建議,會後省科協出版了學術報告光碟和宣傳冊下發各地,對全省非典防治工作起到了一定指導和推動作用。
2001年和2002年連續被省科協授予“山東省先進學會”稱號。
2003年有終身會員288人。
2003年11月,選舉產生第三屆理事會,理事36人,其中常務理事17人。田志剛為理事長,副理事長孫汶生、楊道理、張玲、張源潮、高美華,秘書長曲迅。常務理事:李桂琴、張利寧、馮永堂、司傳平、常維山、汪運山、王顯軍、白增亮、姜國勝。理事:趙躍然、周俊英、張建、柴同傑、於愛蓮、胡成進、高玉民、劉文輝、孫桂榮、鞠秀麗、孟偉、李建遠、侯桂華、曹英林、王志強、梁淑娟、盧志明、宋文剛、姚成芳、郭農建。常務副秘書長姜國勝,副秘書長曹英林、李建遠、於錫巧。吸收山東濱州博萊威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為理事單位。
第三屆理事會期間,2005年10月,承辦中國免疫學會基礎免疫專業委員會學術研討會和召開山東免疫學會暨山東省醫藥生物技術學會2005年學術年會,參加會議200餘人,交流論文102篇。2007年,終身會員為298人。
2007年11月,選舉產生第四屆理事會,理事40人,其中常務理事17人。姜國勝為理事長,副理事長:張玲、張源潮、高美華、張利寧、馮永堂、胡成進,秘書長曲迅。常務理事:田志剛、司傳平、常維山、汪運山、王顯軍、白增亮、趙躍然、張彩、馬春紅。理事:周俊英、柴同傑、高玉民、劉文輝、孫桂榮、鞠秀麗、薛江楠、李建遠、侯桂華、王志強、梁淑娟、盧志明、宋文剛、郭農建、姚成芳、李貴新、王宜強、宋現讓、王曉燕、常曉天、馬萬山、蓋中濤、朱傳福。
第四屆理事會期間,2008年12月召開了山東免疫學會新一屆專業委員會成立暨青年學術論壇,參加會議120餘人,大會報告14個。2009年5月召開了山東免疫學會第四屆臨床免疫專業委員會第一次學術會議,參加會議89人,交流論文85篇。2009年7月召開了山東免疫學會第四屆腫瘤免疫和腫瘤生物治療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大會
暨山東省第一屆腫瘤生物治療學術大會,參加會議150餘人,交流論文100篇。2009年會員為315人。
學會章程
山東免疫學會章程
(第四屆理事會於2007年11月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學會命名為山東免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學會是全省免疫學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國免疫學事業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本學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學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醫學科學院、登記管理機關為山東省民政廳,分別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學會的地址為山東省醫學科學院基礎醫學研究所(濟南市經十路89號 郵編:25006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山東省科技政策、科技發展和科技產業等工作的調查研究,進行科技發展戰略和經濟建設等方面的科技諮詢工作,為省政府科技政策和科技發展規劃制定提供依據。
(二)積極協調和組織本學會專家,或者本學會與其他專業學會專家之間的科技合作,開展疾病的防治研究。
(三)開展國內外和省內外學術交流,促進民間、單位之間、學會團體之間的科技與教育合作。
(四)組織編寫、編輯和出版發行科技書刊,注重免疫學及其相關領域的科普性書刊的編輯和出版工作。
(五)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優秀論文評審。可申請設立社會力量獎勵項目,獎勵山東免疫及其相關技術領域的科技成果。
(六)利用免疫學和相關專業和技術平台優勢,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工作,創造必要的社會與經濟效益。
(七)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推廣先進技術。
(八)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的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九)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十)其他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學會的會員分個人會員(包括終身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在臨床、教育、科研、防疫及藥廠等部門從事免疫工作並具備如下條件之一:
1、具有助研、講師、主治醫師、主管技師、主管藥師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
2、獲得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的免疫學工作者;
3、在免疫學工作中有突出成績者;
4、熱心本學會工作,曾對本會發展作出貢獻者。
(五)團體會員:凡與本學會專業範圍有關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學術性民眾團體,或個人會員比較集中的單位,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本學會的會員均為中國免疫學會會員):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省學會理事會審查上報中國免疫學會;
(三)由中國免疫學會審查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各類學術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參加本學會舉辦的評選優秀論文和獎勵活動,本學會組織的出國訪問、考察,出席國際會議,出國進修或者參加國際學術組織,所選派的人選必須是會員;
(七)本學會主辦的期刊,在稿件水平相同的條件下優先發表會員稿件,本會舉辦的培訓教育,會員可優先並減少收費。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員會費,團體會員費。終身會員,一次交足即不再交費(會費繳納數目,根據中國免疫學會的規定繳納);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包括上屆理事會全體理事和民主推薦產生的會員,上述理事和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5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籌備和召開全省免疫學學術會議;
(十)制定學會活動計畫,決定預算和決算;
(十一)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或專業委員會。其主任、副主任由常務理事會聘任或由專業委員會選舉產生,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理事通訊形式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情況需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曾經任學會正、副理事長或對學會有重大貢獻的理事,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以聘請為學會的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或名譽顧問。
第二十五條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提議,理事會2/3理事表決通過,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學會理事長原則上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由秘書長以上學會負責人擔任,並按程式申報批准。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
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掛靠單位支持。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學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3年11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