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釋義
一般而言,只有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擁有,而 其他作品沒有展覽權。著作權人有權將作品自行展覽,也可以授權他人展覽並獲得報酬。
展覽必須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如果僅是供家庭或本單位內部少數人欣賞,則不能算作展覽。展覽的作品可以是已發表的作品也可以是未發表的作品。如果對未發表的作品進行展覽,則涉及發表權的行使問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許可他人展覽未發表的作品,應推定展覽人同時取得了作品的發表權。因此,對於未發表的作品而言,展覽權和發表權是可以同時行使。
美術、攝影等作品的著作權與物權或是著作權與公民的人身權有時會出現重疊。當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的物權和著作權分別屬於不同的權利人時,展覽權雖屬著作財產權,但行使時須藉助於作品載體才能實現。因而必然受作品原件物權的制約。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美術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移後,展覽權歸作品的原件所有權所有。同時,應注意,行使作品的展覽權應與肖像權、隱私權相協調。如果作品的內容涉及他人的隱私,則在展覽該作品時應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隱私。
各國概況
世界各國關於展覽權客體的規定各有不同。
《日本著作權法》規定展覽權僅限於美術作品或尚未發表的攝影作品;
《美國著作權法》規定只要是有著作權的作品,包括文字、音樂、戲劇、舞蹈、啞劇、繪畫、刻印、雕塑以及電影或者其他音像作品中的個別圖像,都可以用於展覽。
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但對作品是否發表未作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