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
一、職責調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和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將縣經濟貿易局承擔的水電站運行管理職責劃入縣水利局。
(四)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有關水利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省、市、縣政府確定的重要中小江河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提出縣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水的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擬訂重要河流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主要河流的治理和開發,組織、指導堤防建設,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七)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負責轄區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縣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八)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九)指導農村水電工作。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承擔裝機5萬千瓦及以下水電站建設行政管理與運行管理工作。
(十)負責涉水行政違法(不含治安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處理縣或跨鄉(鎮)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負責全縣河道采砂規劃的編制,組織實施對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指導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辦理水利有關涉外事務。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屏南縣水利局設6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保衛、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有關制度建設;管理局機關行政事務。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擔水利行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相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全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督查;組織、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查處;指導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編制部門預決算,承擔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水利綜合統計;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造價、價格、收費、信貸等建議;承擔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產權制度改革,承擔水利內部審計工作。
負責擬訂全縣水利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全縣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區域規劃,對重大水利建設項目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提出審查意見;負責縣級涉水工程項目的審查審批,水工程建設項目流域綜合規劃審查和水工程建設項目防洪規劃同意書,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負責縣級核准的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企業投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與縣發展和改革局聯合審批)。
(二)水利建設與管理股
指導重要河流的治理與開發,承辦興建、擴建、改建水工程和與水資源有關的建設項目的建設方案和設計檔案審查;組織縣級直屬重點水利工程的建設和驗收;組織指導城鄉防洪排澇工程建設;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水利樞紐工程防洪及安全運行管理;組織實施水庫、堤防及水閘除險加固和技術改造;辦理小型水利水庫防洪搶險和防禦超標準洪水等應急預案及其汛期調度運用計畫審查,以及縣管在建水利工程度汛方案審批。參與擬訂全縣農村水利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水利、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鄉鎮供水、灌區及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水利化縣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參與擬訂節水型農村水利發展目標和計畫,組織指導灌區的管理、更新改造和續建配套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辦理水利水庫大壩安全鑑定意見審定;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水利工程安全生產事故預案編制。
(三)水政水資源股(縣節約用水辦公室)
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事糾紛調處;承辦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資源論證制度,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審批;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及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域納污能力核定,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及審批入河排污口設定;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負責管理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組織開展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組織編制河道采砂規劃,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河道采砂的安全監管。宣傳貫徹執行水利法律、法規、政府規章;指導水利行業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擔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承擔水利政策法規的諮詢和宣傳;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四)水電建設與管理股
組織指導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指導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辦理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方案審核等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承辦興建、擴建、改建水電工程和與水資源有關的建設項目的建設方案和設計檔案審查;指導各鄉(鎮)擬訂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發展規劃;組織指導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承擔5萬千瓦及以下水電站建設行政管理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行業的水電管理,指導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綜合監管,承辦發電水庫大壩安全鑑定意見審定;組織實施在建水電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工作。辦理小型發電水庫防洪搶險和防禦超標準洪水等應急預案及汛期調度運用計畫審查,以及縣管在建水電工程度汛方案審批。
承辦水工程產權抵押登記。
(五)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承擔縣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組織編制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六)水土保持辦公室
承擔縣水土保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宣傳貫徹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組織全縣水土保持工作,承辦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組織開展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開展水土流失監測;監督檢查轄區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開展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