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港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簡稱香港居留權及居港權,是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的權利。 “居港權”一詞最先見於中英聯合聲明,並於1987年7月1日納入為香港法律的名詞。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分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兩類。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簡稱香港居留權居港權,是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的權利。“居港權”一詞最先見於中英聯合聲明,並於1987年7月1日納入為香港法律的名詞。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分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兩類。前者具有香港居留權,後者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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