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相傑可能被判7年並非危言聳聽
今年涉毒的明星特別多,但尹相傑之前,還沒有出現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4年3月17日歌手李代沫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抓後,明星涉毒事件就接二連三上演。到尹相傑為止,已經有12位明星因涉毒被拘,由於涉毒明星幾乎涵蓋娛樂圈的各類人才,網友戲稱這是要上演監獄風雲。
涉毒明星的“待遇”也不一樣。除了李代沫、房祖名、王婧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刑拘,其餘的涉毒明星都被行政拘留。因為吸毒在我國並不是犯罪行為,而僅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李代沫、房祖名、王婧三人之所以被刑拘,是因為他們是在自己的家中容留他人吸毒。根據2012年最高檢發布的立案標準,一次性容留三人以上,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都可以追究刑責,這正是他們被刑拘的法律依據。如果他們在其他場所吸毒,可能就會和其他明星一樣,被行政拘留而已。
“10餘克”讓尹相傑涉毒與別人的性質完全不同
據警方通報,尹相傑抓被後,現場起獲冰毒等毒品10餘克。他本人對非法持有毒品和吸食毒品的行為也供認不諱。粗看起來,尹相傑涉毒和其他明星涉毒好像沒有太大的不同,都是明星吸毒被抓,而不少媒體也集中火力批判這些人“有名有錢任性”,“不知感恩”。
警方對尹相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拘的通報
殊不知,正是這現場起獲的“10餘克”冰毒讓尹相傑與其他明星涉毒變得完全不同。
按照我國法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冰毒),不滿10克屬於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只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即可;但非法持有冰毒10克以上,則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數量在“10克以上,不滿50克”這個區間內,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若在50克或以上,則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尹相傑被抓時現場起獲的冰毒是“10餘克”,達到了入刑標準。雖然按照通常的司法實踐,“10餘克”只會判三年以下,但到底什麼是“情節嚴重”,刑法典與司法解釋都沒有具體說明。如果有拒不說明毒品的來源與用途等情況,或者有其他被認為是“情節嚴重”的問題,判處七年刑期的可能性也並非不存在。 尹相傑
也許有人會為尹相傑不平,因為根據以前的報導,房祖名被抓時,在他的住所警方曾經發現了100克大麻,這100克可比10多克多了不少。但房祖名僅僅涉嫌容留他人吸毒,難道是警方看人下菜碟?還真不是這樣,因為大麻相對危害較小,屬於其他毒品,按照相關規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大麻油1千克以上,大麻脂2千克以上,大麻葉及大麻煙30千克以上,才構成非法持用毒品罪。房祖名僅僅持有100克大麻,所以只是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那么,同樣是“溜冰”的寧財神為什麼只被行政拘留了10天呢?按寧財神自己的說法,他被起獲的冰毒只有1.5克,並沒有達到入刑標準,因此逃脫了牢獄之災。
寧財神
為什麼“持有一定數量毒品”要面臨重罰
持有“10餘克”與“1.5克”為什麼差別這么大?就算是量大,僅僅是持有,不販賣不運輸不強迫他人吸毒,為什麼量刑還這么重?甚至比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期還要高?畢竟,單純的持有毒品行為僅僅是一種潛在的危險。有人會覺得,在一般情況下,這種危險達不到應受刑罰處罰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我國內地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沒有對單純的非法持有毒品行為作入罪處理。
但是,隨著交通的日益發達,物品地點轉換的速度及方式的快速更新,無法證明行為人持有毒品的來源、目的的情況逐漸增多,這種潛在危險與實際危害之間的距離變得越來越近。
另一方面,證明毒品持有人具有販賣、運輸、走私目的的證據也難以獲取。毒品犯罪日益專業化、技術化、系統化,行為人在毒品交易中往往採取單線聯繫,隱蔽性很強。對其上線、下線的抓捕十分困難,證據收集的難度可想而知。因此毒品的持有人往往百般抵賴,推脫罪責。這種證據的缺失已經成為追究毒品犯罪分子罪責、維護社會穩定的瓶頸。為了減輕偵查及審判難度,設立持有型毒品犯罪的罪名就成為各個國家和地區不約而同的選擇。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甚至明確申明:各締約國應在不違背其憲法原則和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的前提下,採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在其國內法中將故意占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以供個人消費的行為,確定為刑事犯罪。作為締約國,中國設立“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就理所當然了。至於以10克以上作為入刑標準,是考慮需要一定的量,潛在危險才會變成實際危害。
不過,關於這個罪名,也存在一些異議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刑期,甚至比強迫他人吸毒還要重
而在中國,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個顯著問題就在於,沒有因為這是“疑罪入刑”而有所減輕。“持有”入罪目的是為了堵截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強迫他人吸毒等更嚴重的關聯犯罪,但其刑罰不僅不比這些關聯犯罪要輕,甚至還更重。
如我國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法定刑期為無期徒刑,不僅基本與毒品犯罪最重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法定刑大體持平,更是遠遠高於其他與毒品有關的犯罪:如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強迫他人吸毒,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這些罪名的法定刑罰卻在十年以下。
警方繳獲的冰毒
換言之,尹相傑如果持有超過50克冰毒,即使是單純吸毒,那么可能會判超過十年;但如果他用他手裡的冰毒強迫他人吸毒,卻只能判十年以下。顯然,強迫他人吸毒是以非法持有毒品為前提的,其危害性顯然超過非法持有毒品。而所受到的刑罰制裁卻輕於後者,這是一個明顯的立法矛盾。
從效果上看,對單純只為吸毒的非法持有毒品者施以自由刑未必合適,對戒毒可能有反作用
非法持有毒品入罪還有一個問題在於,雖然其設立目的是為了防範關聯毒品犯罪,但不得不承認的是,在很多情況下,這些被定罪的“非法持有毒品者”,就僅僅是單純的吸毒者而已,持有量較多是希望減少交易過程被發現的風險。儘管,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精神,不應當豁免單純吸毒者的刑罰。但按目前的司法實踐,對於判定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者,一律都是施加自由刑,僅施以少量罰金,對於單純吸毒者而言,這並不是一個恰當的做法。
這是因為,一方面,由於其自身的毒癮難戒,進入監獄之後很難管理,也很難令其安心改造;另一方面也容易使行為人遭受二次感染。另外,單純的吸毒者本身就是毒品受害者,自由刑只是單純的懲罰,卻讓其矯正、治療變得困難,這並不是立法者想要得到的效果。
因此,香港司法實踐的做法值得參考。雖然香港法律規定“藏毒”最高可以監禁七年,但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會執行監禁,更多地是處以高額罰金,達到百萬元罰金的判罰真實存在。這與大陸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判刑十年,處一萬罰金”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這種以罰金為主的刑罰,是認為“特殊預防”相比“一般預防”更為重要——讓吸毒者失去復吸能力,同時也讓其有更多矯正治療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