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教育部通知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少數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6〕2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
為規範和加強少數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補助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中央專項資金的導向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少數民族和特殊教育事業的發展,我們制定了《少數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財政部、教育部。
附屬檔案:少數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管理辦法
少數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少數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補助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中央專項資金的導向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少數民族和特殊教育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少數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設立的少數民族教育補助專項資金和特殊教育補助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
(一)少數民族教育中央補助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支持教育主管部門設定的中西部地區少數民族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骨幹師資“雙語”培訓,兼顧體現民族教育特色的教學儀器設備購置等。
(二)特殊教育中央補助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教育主管部門設定的中西部地區特教學校購置教學儀器設備、康復訓練設施和圖書資料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原則:
(一)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根據各地少數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事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和專項資金總額,制定一個時期的支持規劃和年度計畫,有重點、有步驟地分片分年支持,避免資金分散,效益低下。
(二)鼓勵先進、擇優扶持。集中財力,重點支持在少數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事業發展方面成績突出的地區和學校,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導向作用。
(三)最佳化結構、注重實效。在統籌規劃的基礎上,最佳化支出結構,專項資金重點用於骨幹教師“雙語”教學培訓費支出和專用教學儀器設施購置費支出。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程式。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按照項目管理的要求,對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程式規定如下:
(一)項目立項。每年下半年,根據全國少數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發展規劃,教育部商財政部確定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的省(區),並布置備選項目省項目申報工作。
(二)項目申報。備選項目省財政、教育部門,在對申請支持的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於每年3月底以前向財政部和教育部報送申請報告。
(三)項目審批。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備選項目省的申請報告,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資金分配原則,審批項目並確定分省專項資金數額。
第六條 各省級財政和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並建立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的追蹤問效機制。嚴禁挪用、擠占、截留專項資金。
第七條 財政部和教育部將不定期地組織對各地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考核經費的使用效益。對經費管理嚴格、使用效益較好的省份,在安排下年度資金時,給予傾斜;對經費管理不嚴、使用效益較差的省份,將酌情扣減或取消下年度教育專款。
第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中央教育補助專款項目管理辦法》(財文字〔1994〕第423號)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