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覆車罝罘判

《對覆車罝罘判》是唐代無名氏創作的一篇散文。

對覆車罝罘判

〈京兆申鄠杜間,有覆車罝罘。縣悉焚之。百姓訴財失業。府責縣以貧人弊政。縣訴云:“此並犯禁之具,若不毀,除是誘人於陷阱也。”〉

惟聖開物,以仁興化。無麛無卵,覃率土而知方;以畋以漁,在王畿而逾禁。所以申綸式降,野揭恆書。雖鷹隼之已飛,猶罻羅之不入;且政惟通變,豈傷財以害人;作為網罟,蓋備物而致用。況今庶類蕃殖,蒐田有時,祝遵殷後之辭,俗卜文王之囿。必也專司牝牡,晉臣有誡於虞箴;如或不施林逵,蜀土何妨於釀具?俱焚見及。罝罘若在於崑岡;弊政攸加,縣法誠傷於雩杜。伊府之責,允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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