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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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效力
擔保效力是指擔保成立後所發生的法律後果。 擔保的成立與擔保契約的成立有聯繫,但也有區別。首先,擔保的成立並不全依擔保契約發生,有的可因法律直接規定的條件...
內涵 特徵 範圍 影響因素 -
物權效力
物權效力,是指大陸法民法理論對物權法律效力的概括。通常認為包括三方面:(1)物權具有對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僅憑藉權利人的對物支配行為即可實現,並可排除第...
排他效力 優先效力 追及效力 請求效力 -
論占有效力
《論占有效力》是一本趙曉鈞編制,由法律出版社在2010年出版的書籍。本書圍繞占有與本權之間的關係,透過分析占有概念,對於占有的核心內容,即占有效力(公示...
圖書信息 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目錄 -
對抗要件
具有對抗要件的意義,是指法律對意思表示形式的這種限制性規定,其意義僅在於使當事人依該行為取得的權利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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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行政法的域外效力
二、經濟行政法域外效力的建立途徑 一、屬地原則和法律的域外效力 二、屬人原則和法律的域外效力
圖書信息 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目錄 -
商事登記效力
商事登記效力是指已經過登記的事項在法律上所產生的約束力。商事登記的目的在於使社會公眾知曉登記者的基本信息和經營管理狀況,其功能就是向公眾公開商事主體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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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及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物權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權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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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對抗第三人
契約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稱為第三人,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雙方簽訂的契約約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契約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
法律規定 適用範圍 -
物權排他效力
物權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標的物上,不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不相容的物權同時存在,已存在的物權,具有排斥互不相容物權再行成立的效力。
表現 特點 限制 -
積極對抗主義
積極對抗主義是指若一事項已登記公示,則推定第三人已知悉該事項,產生主動的對抗效力,除非基於不可抗力或正當理由
積極對抗主義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