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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商主體的效力
各國法律關於商事登記對商主體的效力規定不盡相同,歸納起來有三種立法例:
1.商事登記是商法人獲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條件,未經登記和公告,商法人不得成立,其行為不能視為商行為。但對於商個人、商合夥,商事登記僅僅具有宣告性,是其商人身份的法律確認。如果行為人未經登記而從事商事活動,其不享有商人的權利,但必須履行商人的義務。德國、法國、瑞士的商法奉行這一原則。
2.商事登記的作用僅僅在於保護商事名稱權、商標權及其他與商主體相關的特殊權利。荷蘭商法奉行這一原則。
3.商事登記是各類商主體成立的必要條件。行為人未經商事登記而實施商事經營活動的,既不能享受商人的權利,也不履行商人的義務,該行為被認定為無效行為。我國現行法律奉行這一原
(二)對第三人的效力
合法有效的商事登記必然對第三人產生效力。這種效力也包括三個方面。
1.第三人基於信任登記事項而與商主體發生的交易受法律保護,在登記事項不實的情況下,第三人因信任該登記事項所受損失,商主體有賠償損失的責任。
2.合法登記的事項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對於經依法登記的事項,無論相對人知曉與否,均對其產生法律效力。如商事名稱經登記註冊後就受法律保護,第三人不得侵害其商事名稱權。
3.必須登記的事項在未履行登記或應當登記並公告的事項、已履行登記但尚未公告的情況下,不得以該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未經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就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不了解其法定代表人已經發生變更而與原法定代表人進行交易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