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原國際經濟法系)成立於1984年。法學專業(原國際經濟法專業)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211”工程重點建設學科之一。2002年我校國際法學專業被教育部批准為國家級重點學科。2003年9月被教育部批准設立國際法學博士後流動站。

基本信息

名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英文名稱:School of Law, UIBE
地址:寧遠樓7樓

學院簡介

現任院長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博士生導師王軍教授。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國家和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數量越來越大,法學院學生的數量與質量都將有新的突破性發展。
法學院自設定法學專業(原國際經濟法專業)以來,以獨特的專業特色、完整的知識結構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而著稱,培養出來的學生具有“三會” 人才的特徵:能熟練運用外語、懂得並能操作國際經貿業務、精通法律專業知識。法學院始終注重高水平的教學研究工作、高水平的師資隊伍建設、嚴謹的課程設定和嚴格的考試制度,尤其注重案例教學法,為中國未來的法學家、高級法官、高級涉外經濟律師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一個學習深造的培養基地。
法學院開設的國際商法、比較公司投資法、比較契約法、國際貨物買賣法、證券法等課程主要採取案例教學法(包括英文原文案例),內容學貫國內外,注重理論聯繫實際,在國內處於領先水平。
法學院始終把培養大學生的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和敬業精神放在首位,培養出來的學生能夠迅速適應21世紀知識經濟時代創新的需要。

學院領導

院長
王 軍 教授,博士(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博導
副院長
丁 丁 教授,博士(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博導
鮑 祿 教授,博導
國際法學系主任
邊永民教授,博士(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博導
經濟法學系主任
黃 勇 教授,博士(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博導
民商法學系主任
蘇號朋 教授,博士(中國政法大學),博導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系主任
孫 利 教授,博導
訴訟法學系主任
冀宗儒 教授,博士(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博導
法學理論學系主任
鮑 祿 教授,博導

學科專業

學院擁有法學一級學科碩士點,國際法學和民商法學兩個二級學科博士點
教學科研學系
國際法學系
經濟法學系 
民商法學系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系
訴訟法學系
法學理論學系
招生專業
本科:
法學專業(國際經濟法方向)
碩士:
法學理論、國際法學、經濟法學、民商法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訴訟法學
專業碩士:
法律碩士J.M.(非法學)和法律碩士J.M.(法學)
博士:
國際法學(含: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民商法學
博士後流動站
法學博士後流動站

名牌專業

國際法學專業(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三個方向)設立於1984年1月3日,是我校第一批設立的兩個博士點之一,並於2002年被評為國家級重點學科。其專業目標是培養學生具備堅實的法學理論基礎和廣博的涉外經貿知識,同時能熟練進行外語的聽說讀寫,成為國際法學領域的高層次法律人才。
一、國家級重點學科、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自成立以來,在國際經濟法的教學和研究方面一直處於國內先進水平。我院的國際法專業是教育部批准的國家級重點學科,擁有國際法學博士點和博士後流動站。
經過馮大同沈四寶兩任院長和全體教師的建設,國際法專業目前匯聚了一批優秀的中青年骨幹教師,並形成了一個具有雄厚實力雄厚的教學和科研梯隊,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2005年,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依託我院成立,該研究會凝聚了全國國際經濟法專業的眾多著名學者,已經成為該領域最重要的全國性專業學術團體;國際法系在國家“十五”“211工程”的資助下,成立了WTO法律研究中心等專業學術研究機構,並完成或即將完成一批重要的科研成果,其中一些成果已經被實踐部門用做決策的參考;國際法系的教師還主持承擔了多項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以及教育部、法務部、國務院法制局和商務部等部委資助的研究項目,在國內法學權威期刊和核心期刊上發表了近百篇學術論文,並出版了數十部專著。
二、博士點專業、先進的教學方法和水平
國際法專業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可以授予博士學位的十四個專業之一,多年來為國家培養了一大批優秀的專業人才。
國際法系開設的《國際商法》課程,被教育部評審為國家級精品課程。該課程的教科書《國際商法》暢銷幾十萬冊,培養和影響了幾代經貿法律人才。
國際法系開設的其他課程,如國際投資法等,也深受廣大學生的歡迎。我系教師長期以來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教學方法,在很多課程的講授上都使用案例教學和雙語教學,增強了學生套用中國法律和理解外國法律的能力。為了配合案例教學和雙語教學,我系教師編寫了《國際商法教學案例(英文)選編》、《英美商事組織法》、《國際法》、《揭開公司面紗》等英文案例教學參考書,極大地促進了 “三會”人才(掌握法學專業知識,同時又懂外語和經貿知識)的培養。
國際法系在培養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培養的研究生深受用人單位的好評。我系除了為中國大陸培養博士研究生外,近幾年還為港澳台地區和英國、韓國等國家培養了近十名博士研究生。
國際法系在開展對外教學方面也成績斐然。2003年,我院承擔了一個培養十餘名歐盟律師的項目,我系教師承擔了其中大部分的教學任務。
三、高水平的對外交流
國際法系的中青年教師大多有在歐美等國家學習或做訪問學者的經歷,有豐富的對外交流資源。每年的對外交流,特別是與國外著名高校和研究機構的互訪非常頻繁。國際法系與一些國外的高校和研究機構建立了穩定的、長期的合作關係,定期舉辦暑期講座、教師和學生的交換等,與時俱進的對外交流和合作使得國際法系的教師能夠追蹤自己研究領域的最新發展,並把相關的信息套用到自己的科研和教學中。部分教師還被國外邀請做高級訪問學者或課題研究人員,並在國外學術期刊上發表了多篇論文。

科研機構

公司法與證券法研究中心、國際商法研究所、競爭法研究中心、WTO法律研究中心、比較法與歐盟法研究所

中國法學會下屬機構

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

精品課程——國際商法

課程簡介

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交易和商事組織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它的授課對象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專業的本科生以及校內國際貿易、國際企業管理、外貿英語等專業的本科高年級學生。學生應在修完《國際貿易》《國際貿易實務》《國際金融》等外貿課程的基礎上,才進入本課程的學習。
國際商法的主要內容有:(1) 緒論;(2) 代理法;(3)合夥法;(4)公司法;(5)外商投資企業法;(6) 契約法;(7) 買賣法;(8) 產品責任法;(9) 票據法;(10)國際商事仲裁。應該說上述內容是國際商事法的核心部分,但不等於全部內容。其中,契約法、買賣法和公司法是本課程的重點,因為在涉外經濟活動中,契約尤其是貨物買賣契約是基本的法律檔案,而公司是從事國際商事活動的最主要的主體。票據法是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因受課時限制,對外貿、管理、外語等專業的學生可暫不講授,但對國際經濟法專業的學生則必須講授。至於運輸及保險方面的法律問題,鑒於學生在學習《國際貿易實務》、《海商法》和《保險學》等課程中已獲得必要的知識,因此,在《國際商法》課程中不擬列入。
本課程以課堂講授為主,輔以案例討論或模擬仲裁庭或模擬、法庭。其目的是使學生在掌握法律基本原理的基礎上,懂得如何將所學的法律原理用來解決實際商務糾紛。

課程建設

國際商法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十五門重點建設核心課程之一,其特點是其專業性、實踐性強,與市場經濟的需求特別是中國入世後社會對國際經貿人材的需求聯繫緊密。該課程對全校開放,要求學生在學習本課程之前,先掌握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和進出口業務等基本知識。講授的對象為法學院國際經濟法專業的本科生以及校內國際貿易、國際企業管理、外貿英語等專業的本科高年級學生。
從 1980 年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即開設國際商法課程,至今已有25年的歷史。這25年可以分為兩個時期。
第一時期為 1980 年至 1993 年。這一時期是國際商法課程的創建和體系確立時期。在這一時期,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將國際經濟法教研室從國際經濟貿易系分立出來,並成立國際經濟法系,由馮大同 教授任系主任,國際商法課程的帶頭人主要是我國著名法學家沈達明、馮大同兩位教授。這一時期的主要成就是:
(1) 建立了一套適應我國對外經濟貿易事業發展需要的國際商法體系;
(2) 沈達明、馮大同教授於 1980 年編寫的《國際商法》教材,後來被定為原外貿部統編教材,曾獲原外經貿部優秀教材一等獎和北京市社會科學科研成果獎。馮大同教授於1992 年主編出版了《國際商法》 ( 修訂版 ) 教材,後被定為原外經貿部統編教材,曾被評為外經貿部優秀教材。
第二時期為 1994 年至今。這一時期是國際商法作為一門品牌課程的確立時期。 1994年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將國際經濟法系改建為法學院,由沈四寶教授任院長。在這一時期,國際商法課程的主要帶頭人是法學院院長沈四寶教授和副院長王軍教授。這一時期的主要成就為:
1、國際商法的教學和科研水平不斷提高,以國際商法課程為核心的國際法專業在 2002年獲得國家重點學科的稱號。
2、國際商法課程被評為 2003 年北京市精品課程。
3、由沈四寶、王軍、焦津洪三位教授編著的國際商法課程教科書《國際商法》被評為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國際商法》教材現已被各大專院校採用,至今已發行幾十多萬冊,在社會上產生較大影響,對統一國際商法教材體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4、在國際商法的教學中不斷總結出了新的教學方法,其中包括:案例教學法、雙語教學法等師生互動的教學方法,並採用多媒體手段進行教學。這些方法的採用在國內產生較大的影響。經貿大學法學院曾先後召開過多次全國性的國際商法案例教學研討會,與國內同行共同研究國際商法課程的教學方法。
5、編寫了多部國際商法案例教學和雙語教學系列教材 , 除了《國際商法》教材之外,具有代表性的還有:
(1)沈四寶、王軍、焦津洪:《國際商法教學案例 ( 英文 ) 選編》,法律出版社 1999 年出版,該教材被教育部評為全國研究生推薦教材;
(2)王軍:《美國契約法案例選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5 年出版;
(3)王軍:《美國契約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6 年出版;
(4)丁丁編著:《英美商事組織法》(案例精粹系列叢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4 年出版。

重點課程簡介學科專業

商法學(Commercial Law)
本課程共分四編:第一編總論,講授商法的概念、商事主體、商事行為、商業名稱、商業經營口者和雇員的概念和制度、商業管理制度。第二編 為商事主體法,介紹不同的商事組織,包括個體經營者、獨資企業、公司、合營、聯營和企業集團的概念和相互關係。第三編 為商事中介制度,講授商事代理、經紀制度、信託、寄託、居間和特許經營權。第四編 為商品流通,講授商品銷售的不同方式(經營、代銷、直銷、傳銷等),介紹流通證券(股票、債券、提單、倉單等)、期貨交易、房地產交易、運輸和倉儲制度。
公司法(Law of Corporations)
介紹各國公司制度及有關吸引外資的法律。內容主要包括:公司的產生與發展;工商企業的主要組織形式,重點介紹合夥、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各自的法律地位、特徵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介紹各國有關吸收外國投資的法律和有關保護外國投資的國際條約。教師主要採用課堂討論的方式,組織學生分析中、美等國主要判例,歸納和比較不同國家公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徵,幫助學生在更廣闊的背景下把握我國公司法的主要特點、發展趨勢和利弊取向。
海商法(Maritime Law)
本課程主要介紹我國的《海商法》和其他國家有關航海貿易的法律制度及有關的國際公約、國際慣例以及法律實踐的判例。其內容主要包括:緒論介紹海商法的概念、調整對象、歷史沿革及海商法的淵源;船舶與船員介紹船舶所有權、船舶抵押權、船舶優先權;海上貨物運輸契約、船舶租用契約及海上保險契約_這部分內容為講授重點;船舶碰撞、船舶拖航、海上救助、共同海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海事訴訟時效、涉外海事法律關係的法律適用及海商、海事糾紛的處理等法律問題_這部分內容作一般介紹。
票據法(Law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主要介紹中國票據法,同時,將從比較角度介紹英、美票據法(重點是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三章)以及國際統一票據法的有關內容。在不同票據(包括匯票、本標、支票)中,本課重點講授匯票與支票,包括出票、背書、提示、付款、拒付、追索等票據行為,分析票據行為中各方當事人的關係與相關訴權與抗辯權。在支票章節,還將介紹銀行與客戶的法律關係。
國際經濟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本課程主要講授五個部分的內容:第一部分是國際經濟法概述及WTO的法律框架;二部分主要講授國際貨物貿易救濟法;第三部分主要講授國際服務貿易法;第四部分主要講授國際稅收法律制度;第五部分講授國際經濟糾紛爭端的解決。具體介紹國際經濟法的概念、特徵、主體與相關學科的關係,WTO的基本職能以及法律檔案框架,WTO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法律救濟手段及調查程式,國際服務貿易的基本法律原則及規則體系,國際稅收管轄權的理論和實踐,雙邊稅收條約的主要內容,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國際投資爭端解決制度及其他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手段及基本程式。通過教師講授 相關法律、介紹案例,理論聯繫實際,大量課外閱讀、課堂重點講授和課堂討論相結合的方法,幫助學生把握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理、規則及操作程式,為學生在國際貿易、投資、稅收等領域的進一步理論研究和法律實務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
國際私法學(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包括三大部分內容:(1)衝突規則,即當不同國家就某一民商事爭議的解決作出不同的規定時,規定應適用其中哪一國的民商法解決這一爭議的規則;(2)國際民事訴訟程式,主要涉及:各國法院對國際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為他國法院提供的司法協助、對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的承認和執行;(3)國際私法上的一般制度,如識別、反致、政策與善良風俗、法律規避、外國法內容的查明等。本課程將採用理論講述與經典案例分析相結合的方法,使學生加深對抽象的法學概念、範疇的理解。本課程還將隨著法律教學改革的深入,對內容進行不斷更新及調整。
經濟法學(Economic Law)
概要介紹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經濟實現巨觀調控及對市場進行規制的主要法律。課程內容包括經濟法的基礎理論及財政法、稅法、銀行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單行法規。課程的目的是使學生了解法律與經濟體制的相互關係及法律在經濟管理及市場規制方面的作用與影響。
智慧財產權法(Intel lectual Property)
介紹智慧財產權基礎理論和套用理論,重點在套用理論,同時也介紹相關的國際公約及其與內國法的關係。主要內容包括:智慧財產權的概念、基本原理、發展歷史和發展的趨勢、目前在理論上存在產問題和主要的爭議;具體介紹專利、著作權、商標、電腦程式、商業秘密的基本內容和中國的立法、司法等基本情況;從理論性,系統性和科學性三個方面把握教學的情況,並做及時調整。
民法總論(General Principles to Civil law)
本課程的目的是向學生介紹民法總論的基本理論、基本概念與基本制度,是整個民法學課程體系的第一部分。本課程包括以下內容:1、民法概述,講述民法的含義、調整對象、發展歷史、淵源、適用範圍等;2、民法的基本原則,講述我國民法所確立的指導原則;3、民事法律關係,講述民事法律關係的概念、特徵、構成要件、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權利、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4、自然人,講述自然人的民事權利 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監護等;5、法人、講述法人的民事權利力與民事行為能力、法人機關、法人成立、變更與終止;6、民事法律行為,講述民事法律行為的含義、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附條件與附期限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與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等;7、代事,講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徵、代理的分類、代理權、無權代理的類型等;8、訴訟時效,講述時效的類型、訴訟時效的期間、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等。
民法物權(Property Law)
本課程的目的是向學生介紹民法物權的基本理論、基本概念與基本制度,是整個民法學課程體系的第二部分。本課程包括以下內容:1、物權概述,講述物權的概念和效力、物權的類型、物權的變動;2、所有權,講述所有權概述、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3、共有,講述共有的概念與特徵、按份共有、共同共有;4、用益物權,講述用益物權的概念瓦特生、地上權 、地土地承包經營權、典權、地役權;5、擔保物權,講述擔保物權概述、抵押權、質權、留置權;6、占有,講述占有概述、占有的效力和保護、占有的取得和消滅。
民法債權(Obligation)
本課程的目的是向學生介紹民法債權的基本理論、基本概念與基本制度,是整個民法學課程體系的第三部分。本課程包括以下內容:1、債權概述,講述債的概念、特徵和構成要件、債的發生原因、債的分類;2、債的履行,講述債的概念和原則;3、債的保全和擔保,講述債的保全和擔保的具體方式;4、債的轉移和消滅,講述債權的轉讓、債務的轉移、債權債務的轉讓、債的消滅;5、契約,講述契約的概念和特徵、契約的分類、契約的訂立、契約的履行、契約的變更與解除、違約責任;6、侵權行為,講述侵權行為的概念和法律特徵、侵權行為的分類、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各種特殊侵權行為侵權責任;7、不當得利,講述 不當得利概述、成立要件、類型和不當得利之債內容;8、無因管理之債,講述無因、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無因管理之債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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