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管理辦法

第三條商務部負責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申請A級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的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第二十一條B級援外物資企業經核驗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準予保留B級資格;不符合的,資格喪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1年第2號

《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3月14日商務部第4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商務部2004年第10號令)同時廢止。
部 長 陳德銘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管理,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對外援助物資項目(以下簡稱援外物資項目),是指在中國政府提供的無償援助、無息或低息貸款和其他專項援助資金項下,由中國政府選定的企業向受援國提供生產、生活物資的項目。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承擔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和核驗的初核工作。
第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式申請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並在資格許可的範圍內承擔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任務。
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任務是指負責援外物資項目組貨並運送至受援國指定地點及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務。

第二章 資格等級和條件

第五條 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設定A級和B級兩個資格等級。
取得A級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的企業可以承擔《對外援助物資項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項目。
取得B級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的企業只可以承擔《對外援助物資項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金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項目。根據工作需要,商務部可以對上述限額進行調整,並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六條 申請A級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的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所有出資人均為中國投資者;
(三)系符合《對外貿易法》規定的對外貿易經營者
(四)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五)前2年連續盈利;
(六)前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或嚴重違反有關對外援助管理規定受過行政處罰;
(七)前2年年均完成貨物貿易進出口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前2年承擔援外物資項目契約金額年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年均完成貨物貿易進出口總額不低於8000萬美元;
(八)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制度;
(九)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條 申請B級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的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所有出資人均為中國投資者;
(三)系符合《對外貿易法》規定的對外貿易經營者;
(四)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五)前2年連續盈利;
(六)前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或嚴重違反有關對外援助管理規定受過行政處罰;
(七)前2年年均完成貨物貿易進出口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或前2年承擔援外物資項目契約金額年均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年均完成貨物貿易進出口總額不低於3000萬美元;
(八)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制度;
(九)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章 資格認定

第八條 中央企業和其他在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登記的企業,向商務部申請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
除前款規定外的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檔案。中央企業下屬企業在取得中央企業同意後,可直接向商務部申請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
第九條 企業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格申請檔案:
(一)申請函和申請企業情況一覽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身份證明檔案;
(三)出資人身份證明檔案(出資人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證明檔案;出資人為非自然人的,附其註冊登記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檔案);
(四)驗資報告或國有產權登記證書等可以證明企業出資情況的有效檔案;
(五)加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六)海關總署或其直屬海關統計信息部門出具的貨物進出口業績證明檔案;
(七)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2個年度企業會計報表;
(八)本企業關於前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或嚴重違反有關對外援助管理規定受過行政處罰以及具有良好商業信譽聲明;
(九)稅務機關開具的前2年完稅證明;
(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前2年繳費證明;
(十一)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檔案。
第十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企業提交的完備申請檔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工作,經初核合格後將初核意見連同企業資格申請檔案一併報商務部審核。
商務部應將經其審核擬準予許可的企業名單和基本情況公示5個工作日,並在收到企業提交的完備申請檔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或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核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作出許可與否的決定。
準予許可的,商務部應在作出許可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取得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的企業名單,並頒發批准檔案;不予許可的,商務部應在作出不許可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核的,商務部應將許可決定抄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企業只能申請一個等級的資格。申請A級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的,經審核,企業不符合A級但符合B級資格條件,商務部應書面告知企業。企業決定申請B級資格的,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商務部提交申請函。

第四章 資格管理

第十二條 取得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援外物資企業)應妥善保管批准檔案,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十三條 援外物資企業發生以下事項變更,應當在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完畢變更登記之日起1個月內向商務部申請變更備案;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在實際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向商務部申請變更備案:
(一)企業名稱變更;
(二)企業住所變更;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
(四)註冊資本變更;
(五)企業類型變更;
(六)出資人姓名或名稱變更;
(七)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變更。
第十四條 援外物資企業發生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六)項規定事項變更,申請變更備案時應當提供以下檔案:
(一)變更申請表;
(二)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出具的變更登記證明檔案。
援外物資企業發生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事項變更,申請變更備案時應當提供變更申請表和變更後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身份證明檔案。
屬於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提供以下檔案:
(一)變更後的營業執照;
(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檔案;
(三)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檔案。
屬於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和(五)項規定情形的,還應提供變更後的驗資報告。
屬於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情形的,還應提供變更後的出資人身份證明檔案。
第十五條 援外物資企業改制或與其他企業合併,改制或合併後的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相應條件的,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資格。改制或合併後的企業可承繼原企業的貨物進出口業績。
援外物資企業分立的,分立後的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相應條件的,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資格。
第十六條 商務部對援外物資企業實行動態管理,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每兩年進行一次資格核驗。資格核驗上一年度和當年取得資格的企業不參加本次資格核驗。
第十七條 商務部應當在組織資格核驗前至少1個月發布資格核驗公告。
參加資格核驗的企業應當在資格核驗公告規定的截止期限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受理原則,向商務部或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送達申請資格核驗函和本辦法第九條第(二)至(十一)項規定的檔案。
第十八條 無正當理由,援外物資企業在資格核驗公告規定的截止日期前未能送達核驗檔案的,其資格喪失,並自資格核驗公告規定的截止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格。
第十九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援外物資企業完備的核驗檔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並將初核意見連同企業資格核驗檔案一併報商務部核驗。
商務部應當在收到援外物資企業完備的核驗檔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或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核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驗,並在核驗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結果。
第二十條 A級援外物資企業經核驗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準予保留A級資格;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降為B級援外物資企業。
第二十一條 B級援外物資企業經核驗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準予保留B級資格;不符合的,資格喪失。
第二十二條 申請升級或降級的援外物資企業應當在送交核驗檔案時正式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符合相應申請級別資格條件的準予變更。
第二十三條 商務部負責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的監督檢查,發現援外物資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書面通知其原批准檔案作廢,同時抄送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的,商務部應當給予該企業警告,撤銷其資格,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可以撤銷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
(一)違反法定程式作出資格許可決定的;
(二)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授予資格的。
第二十六條 企業因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被撤銷資格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
第二十七條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批准檔案的,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的,商務部應當給予該企業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管理過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獲得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的企業,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商務部申請換領批准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投資者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三十三條 承擔對外人道主義緊急救災物資援助項目和軍事援助物資項目的實施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承擔涉及國營貿易管理貨物援外物資項目的實施企業,適用《對外援助物資項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不低於”包含本數。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商務部2004年第10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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