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價定義
原本是英美契約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契約無對價無效。從法律關係看,對價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係,某人允諾是為了換取另外一個人對允諾的承諾。從法經濟學角度說,對價就是衝突雙方處於帕累托最優狀況時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條件。在平等個體之間法律關係衝突情況下,效率的解決只能通過平等個體之間的妥協關係來解決。在協調平等主體之間相互衝突的法律關係過程中,只要滿足對價,自由讓度並給予及時補償而不使任何一方損失的條件,就能實現帕累托最優到帕累托改進的效率。
有關對價的概念曾在去年年底中國石化全資擁有的子公司北京飛天與北京燕化簽訂的合併協定中出現。根據該協定,中國石化通過北京飛天吸收合併北京燕化的方式對北京燕化進行整合,北京飛天就擬註銷的所有北京燕化H股向北京燕化H股股東支付現金,同時還向持有所有北京燕化內資股的唯一股東中國石化發行北京飛天新註冊股本,最後北京飛天對該協定應支付的現金對價約38.46億港元。
概念與規定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有無代價(對價),往往將契約區分為有償契約和無償契約。有償契約是交易關係,是雙方財產的交換,是對價的交換。無償契約不存在對價,不是財產的交換,是一方付出財產或者付出勞務(付出勞務可以視為付出財產利益)。贈與契約是典型的無償契約。
我國契約法並沒有對價的概念和規定,但國內法學研究人士認為,這並不意味著就沒有調整的法律規定,只不過是從權利義務對價的角度來調整。例如對一個權利義務明顯不平衡的情況,英美法是從對價理論角度來考慮不充分的對價背後是否隱藏著欺詐、脅迫等不公平的事實,從而決定契約是否存在對價的;而我國契約法對相同情況也可從有無欺詐、脅迫來分析並決定契約效力,如果沒有這些非法情節,當事人還可以顯失公平為由行使變更和撤銷契約的權利。
在此前股權分置改革的討論中,非流通股股權以什麼樣的對價獲得流通權一直是爭論的焦點之一。此次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採取了個案處理、方案協商選擇的原則使最終實現的對價必然成為交易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