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21世紀,制定民法典加入了新世紀的一些明顯變化:注重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公法與私法相互工具化、契約關係的實質化以及信息社會對交易成本的革命性變化,將很難掌握未來制定民法典的方向。本書共分為三個單元:兩岸民事立法、公私法的接軌與民法新思路。本書在兩岸分別重修、制定民法典之際,為作者對兩岸民法學界提出尋找新民法的典範。本書為2005年作者在北大社出版的《民事立法與公私法的接軌》的修訂版。本書的預設的讀者對象為大陸的法律人。章節目錄
第一章民法典的時代意義——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大方向提幾點看法
一、民法典的歷史功能
二、法典理念面臨重估
三、民法典保有的優勢
四、民法典的幾種選擇
五、大陸的民法典草案第二章藉箸代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立法
一、民事立法者的位置
二、民法的雙重工具性
三、純粹民法典的意義
四、構築理想自治空間
五、以專業為對話對象
六、與公法接軌的轉軸
七、人格權的民法保護
八、身份法的憲法任務
結語第三章現代民法典的體系定位與建構規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工程進一言
一、民法典的法體系定位
二、民法典的十二項規則
三、大陸民法典如何組裝
四、結語第四章物權法定主義鬆動下的民事財產權體系——再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可能性
一、再訪物權法定主義
二、法定主義已經鬆動
三、建構新財產權體系第五章可登記財產利益的交易自由——從兩岸民事法制的觀點看物權法定原則鬆綁的界線
一、重探物權的本質
二、物權法定的成本
三、中國台灣已大幅鬆綁
四、大陸面對的問題
五、結論第六章法定物權的社會成本
一、物權法定與法定物權
二、檢視法定物權的理由
三、法定物權的社會成本
四、法定物權的立法政策第七章制度的移植從所有人與占有人之間的特殊關係
談起
一、制度內容與目的
二、移植外國的情形
三、給立法者的啟示第八章從動態法規範體系的角度看公私法的調和——以民法的轉介條款和憲法的整合機制為中心
一、公私法多層而交錯的關係
二、民法的三個水平轉介條款
三、憲法的主要垂直整合機制
四、為動態的法規範體系奠基第九章以公法規範控制私法契約
一、走向二分法操作
二、都陷入以問答問
三、建立案例法方法
四、八項可衡酌的因素
五、八種可裁量效果
六、動態體系的觀點
七、四個常見的誤區
第十章民事裁判中的人權保障
一、分權體制
二、方法問題
第十一章締約過失責任的經濟分析
一、契約和契約法
二、交易的階段化
三、締約過失責任
第十二章物權堆疊的規範問題——以次序為軸心的堆疊原則
一、物權堆疊的概念與類型
二、堆疊的法理與經濟分析
三、以次序貫穿的堆疊原則
四、物權編修正的幾點建議
第十三章再談共有物分割的問題——從比較法和法政策角度分析
一、共有物分割的規定
二、草案對問題的回響
三、其他立法例的比較
四、法政策觀點的評價
五、台灣民法的修正建議
第十四章民法隨筆
第一篇非線性的體系思考
一、如何找法有三說
二、癥結在房地分離
三、效率決定於市價
四、三說都未搔到癢處
五、“最高法院”的高度
第二篇民法典與捲軸式教學
一、五編制民法與捲軸式教學
二、作為法學的基本功
三、捲軸式教學浮現的問題
四、反思背後的體系問題
五、建構新體系的挑戰
第三篇坎培拉的啟示
一、純粹民法還有空間嗎
二、顏色的迷戀最難將息
三、一百年前的“兩克”論戰
四、忘掉了積木怎樣堆疊
五、構建更大產能的體系
六、坎培拉給我們的啟示
第四篇物權自由了
一、明修棧道,暗渡陳倉
二、複數物權的兩種類型
三、從量共有轉為質共有
四、想像多大自由就多大
五、養老權的高度未來性
六、建構新的財產權體系
第五篇重新認識限制物權
一、被誤導的物權圖像
二、新法凸顯相對關係
三、只是一種交易選擇
四、與契約自由的關係
五、新物權法啟動蛻變
第六篇找到漏洞了嗎
一、不能挖西牆補東牆
二、為何規避通說解釋
三、債權憑什麼物權化
四、回到建物用地問題
五、例外規範隱然成形
第七篇促銷不動產役權
一、主體屬物客體屬物的權利
二、特定目的為必要登記事項
三、異於一般物權者不在內容
四、第三人設定的不是人役權
五、操之於起造人的公寓役權
第八篇全輸的共有物分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