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借款費用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
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借款費用,是指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
本。
借款費用包括借款利息、折價或者溢價的攤銷、輔助費用以及因
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等。
第三條 與融資租賃有關的融資費用,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 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
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
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
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
產和存貨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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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借款費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開始資本化:
(一)資產支出已經發生,資產支出包括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
本化條件的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
式發生的支出;
(二)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三)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
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
第六條 在資本化期間內,每一會計期間的利息(包括折價或溢
價的攤銷)資本化金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借入專門借款
的,應當以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費用,減去將尚未動用的借
款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進行暫時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
後的金額確定。
專門借款,是指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專門借
入的款項。
(二)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占用了一般借款
的,企業應當根據累計資產支出超過專門借款部分的資產支出加權平
均數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資本化率,計算確定一般借款應予資本化
的利息金額。資本化率應當根據一般借款加權平均利率計算確定。
資本化期間,是指從借款費用開始資本化時點到停止資本化時點
的期間,借款費用暫停資本化的期間不包括在內。
第七條 借款存在折價或者溢價的,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確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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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期間應攤銷的折價或者溢價金額,調整每期利息金額。
第八條 在資本化期間內,每一會計期間的利息資本化金額,不
應當超過當期相關借款實際發生的利息金額。
第九條 在資本化期間內,外幣專門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匯兌差
額,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成本。
第十條 專門借款發生的輔助費用,在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
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前發生的,應當在
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予以資本化,計入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成
本;在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
可銷售狀態之後發生的,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
入當期損益。
一般借款發生的輔助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
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一條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在購建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生
非正常中斷、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 個月的,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
本化。在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直至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重新開始。如果中斷是所購建或者生產
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必要的程
序,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應當繼續進行。
第十二條 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
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借款費用應當停止資本化。在符合資本化條件
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後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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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三條 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
用或者可銷售狀態,可從下列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一)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或者生產
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
(二)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與設計要求、合
同規定或者生產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契約
或者生產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或者銷售。
(三)繼續發生在所購建或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上的支
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需要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
在試生產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生產出合格產品、或者試運行結果表
明資產能夠正常運轉或者營業時,應當認為該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
用或者可銷售狀態。
第十四條 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各部分分
別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繼續建造過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對外銷
售,且為使該部分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
者生產活動實質上已經完成的,應當停止與該部分資產相關的借款費
用的資本化。
購建或者生產的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工,但必須等到整體完工後
才可使用或者可對外銷售的,應當在該資產整體完工時停止借款費用
的資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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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披露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借款費用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當期資本化的借款費用金額。
(二)當期用於計算確定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的資本化率。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
——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
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契約。
第三條 衍生工具,是指本準則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徵的金融工
具或其他契約:
(一)其價值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
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數的變動而變
動,變數為非金融變數的,該變數與契約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關係;
(二)不要求初始淨投資,或與對市場情況變化有類似反應的其
他類型契約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淨投資;
(三)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
衍生工具包括遠期契約、期貨契約、互換和期權,以及具有遠期
契約、期貨契約、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一種以上特徵的工具。
第四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 號——長期股權投資》規範的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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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 號——長期股權投資》。
(二)由《企業會計準則第11 號——股份支付》規範的股份支
付,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 號——股份支付》。
(三)債務重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2 號——債務重組》。
(四)因清償預計負債獲得補償的權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
(五)企業合併中合併方的或有對價契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
第20 號——企業合併》。
(六)租賃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 號——租
賃》。
(七)金融資產轉移,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3 號——金融資
產轉移》。
(八)套期保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 號——套期保值》。
(九)原保險契約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5 號
——原保險契約》。
(十)再保險契約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6 號
——再保險契約》。
(十一)企業發行的權益工具,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7 號——
金融工具列報》
第五條 本準則不涉及企業作出的不可撤銷授信承諾(即貸款承
諾)。但是,下列貸款承諾除外:
(一)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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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貸款承諾。
(二)能夠以現金淨額結算,或通過交換或發行其他金融工具結
算的貸款承諾。
(三)以低於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
本準則不涉及的貸款承諾,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3 號——或
有事項》。
第六條 本準則不涉及按照預定的購買、銷售或使用要求所簽
訂,併到期履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契約。但是,能夠以現金或
其他金融工具淨額結算,或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入或賣出非金
融項目的契約,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
第七條 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四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
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第八條 金融負債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兩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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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負債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
金融負債;
(二)其他金融負債。
第九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
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取得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
期內出售或回購。
(二)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
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三)屬於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
具、屬於財務擔保契約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
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鈎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
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條 除本準則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外,只有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才可以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
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
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
情況。
(二)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檔案已載明,該金融
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
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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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
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活躍市場,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市場:
(一)市場內交易的對象具有同質性;
(二)可隨時找到自願交易的買方和賣方;
(三)市場價格信息是公開的。
第十一條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
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下
列非衍生金融資產不應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一)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
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
的,應當按照本準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
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二)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
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匯風險變化等情況時,將
出售該金融資產。但是,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
計的獨立事項引起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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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金融資產的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於其攤余成本的金額
清償。
(四)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
況。
第十三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
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後的結果: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
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三)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於金融資產)。
第十四條 實際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含一組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其攤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
利息費用的方法。
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
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
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應當在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所有契約條
款(包括提前還款權、看漲期權、類似期權等)的基礎上預計未來現
金流量,但不應當考慮未來信用損失。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契約各方之間支付或收取的、屬於實際利率
組成部分的各項收費、交易費用及溢價或折價等,應當在確定實際利
率時予以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未來現金流量或存續期間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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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預計時,應當採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整個契約期內的契約
現金流量。
第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
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一)沒有可利用的財務資源持續地為該金融資產投資提供資金
支持,以使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規的限制,使企業難以將該金融資產投資
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
有至到期的情況。
第十六條 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
度內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在出
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應當將該類投資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
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
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
到期前三個月內),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
響。
(二)根據契約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投資幾乎
所有初始本金後,將剩餘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三)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
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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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
售;
2.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
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3.因發生重大企業合併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
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範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
限額作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5.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
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
出售。
第十七條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
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企業不應當將下列非衍生金融
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一)準備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
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三)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四)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難以收回幾
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企業所持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基金,不應當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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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
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
(一)貸款和應收款項。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第十九條 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或某金融負債劃分
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後,
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
債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
產或金融負債。
第三章 嵌入衍生工具
第二十條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契約)
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現金流量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
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
類似變數的變動而變動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契約構成混合
工具,如可轉換公司債券等。
第二十一條 企業可以將混合工具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
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對混合工具的現金流量沒有重大改變。
(二)類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顯不應當從相關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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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條 嵌入衍生工具相關的混合工具沒有指定為以公允
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且同時滿足
下列條件的,該嵌入衍生工具應當從混合工具中分拆,作為單獨存在
的衍生工具處理:
(一)與主契約在經濟特徵及風險方面不存在緊密關係;
(二)與嵌入衍生工具條件相同,單獨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
定義。
無法在取得時或後續的資產負債表日對其進行單獨計量的,應當
將混合工具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
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二十三條 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準則規定從混合工具分拆後,
主契約是金融工具的,應當按照本準則有關規定處理;主契約是非金
融工具的,應當按照其他會計準則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金融工具確認
第二十四條 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契約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
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二十五條 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終止確認:
(一)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契約權利終止。
(二)該金融資產已轉移,且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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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
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
表內予以轉銷。
第二十六條 金融負債的現時義務全部或部分已經解除的,才能
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
企業將用於償付金融負債的資產轉入某個機構或設立信託,償付
債務的現時義務仍存在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也不能終止
確認轉出的資產。
第二十七條 企業(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簽訂協定,以承擔新
金融負債方式替換現存金融負債,且新金融負債與現存金融負債的合
同條款實質上不同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並同時確認新金
融負債。
企業對現存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的契約條款作出實質性修改的,
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同時將修改條款後的金融負
債確認為一項新金融負債。
第二十八條 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終止確認的,企業應當將終止
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
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九條 企業回購金融負債一部分的,應當在回購日按照繼
續確認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將該金融負債整體的賬
面價值進行分配。分配給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
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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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第五章 金融工具計量
第三十條 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
值計量。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
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其他類別的金融
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第三十一條 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
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
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
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諮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
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
本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後續計量,
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但是,下列情
況除外: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貸款和應收款項,應當採用實際利率
法,按攤余成本計量。
(二)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
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鈎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
生金融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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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對金融負債
進行後續計量。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應當
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結清金融負債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
用。
(二)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
工具掛鈎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負債,應當按照成
本計量。
(三)不屬於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
融負債的財務擔保契約,或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
當期損益並將以低於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應當在初始確認後按
照下列兩項金額之中的較高者進行後續計量:
1.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 號——或有事項》確定的金額;
2.初始確認金額扣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 號——收入》的
原則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後的餘額。
第三十四條 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
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
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公
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
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五條 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大,且
不屬於第十六條所指的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餘部分不再適合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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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
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剩餘部
分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
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 對按照本準則規定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但以前公
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企業應當在其公允價值
能夠可靠計量時改按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
差額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或公允價值不再能夠
可靠計量,或持有期限已超過本準則第十六條所指“兩個完整的會計
年度”,使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再適合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時,企業
可以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改按成本或攤余成本計量,該成本或攤
余成本為重分類日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與
該金融資產相關、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或損失,應當按照下
列規定處理:
(一)該金融資產有固定到期日的,應當在該金融資產的剩餘期
限內,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
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也應當在該金融資產的剩餘期限內,採用
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在隨後的會計期間發生
減值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
期損益。
(二)該金融資產沒有固定到期日的,仍應保留在所有者權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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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金融資產被處置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在隨後的會
計期間發生減值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
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八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
損失,除與套期保值有關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
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
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
者權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
益。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應當計入當期
損益;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現金股利,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
放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
與套期保值有關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
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 號——套期保值》。
第三十九條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終止確
認、發生減值或攤銷時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但是,
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相關的利得或損失的
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 號——套期保值》。
第六章 金融資產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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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
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
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第四十一條 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是指金融資產
初始確認後實際發生的、對該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有影響,
且企業能夠對該影響進行可靠計量的事項。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
證據,包括下列各項:
(一)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二)債務人違反了契約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髮生違約或逾
期等;
(三)債權人出於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
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四)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五)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
繼續交易;
(六)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
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後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
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
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
高、擔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
(七)債務人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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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利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八)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第四十二條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
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
來信用損失)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的原實際利率折現
確定,並考慮相關擔保物的價值(取得和出售該擔保物發生的費用應
當予以扣除)。原實際利率是初始確認該金融資產時計算確定的實際
利率。對於浮動利率貸款、應收款項或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未來
現金流量現值時可採用契約規定的現行實際利率作為折現率。
短期應收款項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與其現值相差很小的,在確定
相關減值損失時,可不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
第四十三條 對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單獨進行減值測
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
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
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單獨測試未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包括單項金額重大和不重大的
金融資產),應當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再
進行減值測試。已單項確認減值損失的金融資產,不應包括在具有類
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第四十四條 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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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後發
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
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轉回後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
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第四十五條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
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鈎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
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權益工具投資或衍生金融資
產的賬面價值,與按照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金流量
折現確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六條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
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
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為可供出售
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銷金額、當前公允價
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後的餘額。
第四十七條 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後
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確認後發生
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八條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
損益轉回。但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
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鈎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
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第四十九條 金融資產發生減值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確定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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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時對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採用的折現率作為利率計算確認。
第七章 公允價值確定
第五十條 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
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在公平交易中,交易雙方應
當是持續經營企業,不打算或不需要進行清算、重大縮減經營規模,
或在不利條件下仍進行交易。
第五十一條 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活躍市場中
的報價應當用於確定其公允價值。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是指易於定期從
交易所、經紀商、行業協會、定價服務機構等獲得的價格,且代表了
在公平交易中實際發生的市場交易的價格。
(一)在活躍市場上,企業已持有的金融資產或擬承擔的金融負
債的報價,應當是現行出價;企業擬購入的金融資產或已承擔的金融
負債的報價,應當是現行要價。
(二)企業持有可抵銷市場風險的資產和負債時,可採用市場中
間價確定可抵銷市場風險頭寸的公允價值;同時,用出價或要價作為
確定淨敞口的公允價值。
(三)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沒有現行出價或要價,但最近交易日
後經濟環境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應當採用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
確定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時,企業應當參考類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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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現行價格或利率,調整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以
確定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企業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不是公允價值的,應
當對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作出適當調整,以確定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
債的公允價值。
(四)金融工具組合的公允價值,應當根據該組合內單項金融工
具的數量與單位市場報價共同確定。
(五)活期存款的公允價值,應當不低於存款人可支取時應付的
金額;通知存款的公允價值,應當不低於存款人要求支取時應付金額
從可支取的第一天起進行折現的現值。
第五十二條 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躍市場的,企業應當採用估值技
術確定其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得出的結果,應當反映估值日在公
平交易中可能採用的交易價格。估值技術包括參考熟悉情況並自願交
易的各方最近進行的市場交易中使用的價格、參照實質上相同的其他
金融工具的當前公允價值、現金流量折現法和期權定價模型等。
企業應當選擇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
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
(一)採用估值技術確定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時,應當儘可能使
用市場參與者在金融工具定價時考慮的所有市場參數,包括無風險利
率、信用風險、外匯匯率、商品價格、股價或股價指數、金融工具價
格未來波動率、提前償還風險、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服務成本等,
儘可能不使用與企業特定相關的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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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應當定期使用沒有經過修正或重新組合的金融工具公
開交易價格校正所採用的估值技術,並測試該估值技術的有效性。
(三)金融工具的交易價格應當作為其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的
最好證據,但有客觀證據表明相同金融工具公開交易價格更公允,或
採用僅考慮公開市場參數的估值技術確定的結果更公允的,不應當采
用交易價格作為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而應當採用更公允的交易價
格或估值結果確定公允價值。
第五十三條 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資產或承擔的金融負債,應
當以市場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其公允價值的基礎。
債務工具的公允價值,應當根據取得日或發行日的市場情況和當
前市場情況,或其他類似債務工具(即有類似的剩餘期限、現金流量
模式、標價幣種、信用風險、擔保和利率基礎等)的當前市場利率確
定。
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和適用的信用風險貼水在債務工具發行後沒
有改變的,可使用基準利率估計當前市場利率確定債務工具的公允價
值。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和相應的信用風險貼水在債務工具發行後發生
改變的,應當參考類似債務工具的當前價格或利率,並考慮金融工具
之間的差異調整,確定債務工具的公允價值。
第五十四條 企業採用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確定金融工具公允
價值的,應當使用契約條款和特徵在實質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
場收益率作為折現率。金融工具的條款和特徵,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
信用質量、契約規定採用固定利率計息的剩餘期間、支付本金的剩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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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以及支付時採用的貨幣等。
沒有標明利率的短期應收款項和應付款項的現值與實際交易價
格相差很小的,可以按照實際交易價格計量。
第五十五條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
權益工具掛鈎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滿足下列條
件之一的,表明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一)該金融工具公允價值合理估計數的變動區間很小。
(二)該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區間內,各種用於確定公允價值
估計數的機率能夠合理地確定。
第八章 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定義
第五十六條 金融資產,是指企業的下列資產:
(一)現金;
(二)持有的其他單位的權益工具;
(三)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契約權利;
(四)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的契約權利;
(五)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
的契約權利,企業根據該契約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六)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
契約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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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契約權利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
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契約。
第五十七條 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的下列負債:
(一)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契約義務;
(二)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的契約義務;
(三)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
的契約義務,企業根據該契約將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四)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
契約義務,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
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契約義務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
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契約。
第五十八條 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
債後的資產中的剩餘權益的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