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信息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等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01〕7號
準則全文
引 言
1.本準則規範借款費用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2.本準則不涉及:
(1)與融資租賃有關的融資費用;
(2)房地產商品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借款費用。
定 義
3.本準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借款費用,指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
(2)專門借款,指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
確 認
4.因專門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匯兌差額,在符合本準則規定的資本化條件的情況下,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該項資產的成本;其他的借款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匯兌差額,應當於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
5.因安排專門借款而發生的輔助費用,屬於在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發生的,應當在發生時予以資本化;以後發生的輔助費用應當於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如果輔助費用的金額較小,也可以於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
因安排其他借款而發生的輔助費用應當於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
開始資本化
6.以下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因專門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匯兌差額應當開始資本化:
(1)資產支出已經發生;
(2)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3)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
7.資產支出只包括為購建固定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
資本化金額的確定
8.在應予資本化的每一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每一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至當期末止購建固定資產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資本化率
9.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按如下公式計算:
為簡化計算,也可以以月數作為計算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的權數。
10.資本化率按下列原則確定:
(1)為購建固定資產只借入一筆專門借款,資本化率為該項借款的利率;
(2)為購建固定資產借入一筆以上的專門借款,資本化率為這些借款的加權平均利率。加權平均利率按如下公式計算:
其中,“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按如下公式計算:
為簡化計算,也可以以月數作為計算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的權數。
11.如果專門借款存在折價或溢價,還應當將每期應攤銷的折價或溢價金額作為利息的調整額,對資本化率作相應調整。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可以採用實際利率法,也可以採用直線法。
12.在應予資本化的每一會計期間,利息和折價或溢價攤銷的資本化金額,不得超過當期專門借款實際發生的利息和折價或溢價的攤銷金額。
13.如果專門借款為外幣借款,則在應予資本化的每一會計期間,匯兌差額的資本化金額為當期外幣專門借款本金及利息所發生的匯兌差額。
暫停資本化
14.如果固定資產的購建活動發生非正常中斷,並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將其確認為當期費用,直至資產的購建活動重新開始。但如果中斷是使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程式,則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應當繼續進行。
停止資本化
15.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當停止其借款費用的資本化;以後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於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
16.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是指,資產已經達到購買方或建造方預定的可使用狀態。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1)固定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
(2)所購建的固定資產與設計要求或契約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或契約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
(3)繼續發生在所購建固定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幾乎不再發生。
如果所購建固定資產需要試生產或試運行,則在試生產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生產出合格產品時,或試運行結果表明能夠正常運轉或營業時,就應當認為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
17.如果所購建固定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工,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繼續建造過程中可供使用,並且為使該部分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實質上已經完成,則應當停止該部分資產的借款費用資本化。如果所購建固定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工,但必須等到整體完工後才可使用,則應當在該資產整體完工時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
披 露
18.企業應當披露下列與借款費用有關的信息:
(1)當期資本化的借款費用金額;
(2)當期用於確定資本化金額的資本化率。
銜接辦法
19.對於本準則施行之日以前企業已經發生的借款費用,所採用的借款費用會計處理方法與本準則規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作追溯調整;
20.本準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