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職代表制

專職代表制是“兼職代表制”的對稱。代表機關的代表在任期內不能兼任其他公職的制度。實行這種制度的國家以美國最為典型。國會議員在當選任職期間,不得就任文官職務,政府官員在任期內不準擔任國會議員。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沒有不得兼任其他公職的法律限制。但1982年憲法第103條有下列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專職仲裁員是以仲裁工作為職業的人員。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經過法定程式可以任命為仲裁員。法定條件是:(1)高等院校畢業或者具有同等水平,從事經濟契約管理、經濟行政管理、法律、經濟教研工作,具有一定工作經驗的;(2)中等法律、經濟管理專業學校畢或者具有同等水平,從事經濟契約管理、經濟行政管理、法律工作,具有一定工作經驗的;(3)相當高中文化水平,從事經濟契約管理、經濟行政管理或者法律工作,具有獨立辦案經驗的。凡具有以上條件之一被任命為仲裁員的,為專職仲裁員。專職仲裁員在執行職務時,與兼職仲裁員享有同等的權利,履行同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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