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培訓證書管理辦法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2〕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人事部門,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
按照《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為提高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管理水平,我部根據《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實施方案》,研究制訂了《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培訓證書管理辦法》。現將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屬檔案: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培訓證書樣式(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管理辦法
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培訓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實施方案》(人社部發〔2011〕112號),為規範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培訓證書(以下簡稱培訓證書)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培訓證書實行登記管理,用於記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各項目的培訓情況。
第三條 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是培訓證書的全國統一管理機關。
第四條 培訓證書分為三種,高級研修項目證書、急需緊缺人才培養培訓項目證書和崗位培訓項目證書(樣式附後)。
第五條 高級研修項目證書由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印製;各地區、各部門等有關單位在承辦高級研修項目結業時,根據考核合格的人數,向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申領空白培訓證書和證書號段。
第六條 中央有關單位直接組織實施的急需緊缺人才培養培訓和崗位培訓項目證書由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印製;各有關單位在承辦項目結業時,根據考核合格的人數,向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申領空白培訓證書和證書號段。
第七條 各地區組織實施的急需緊缺人才培養培訓和崗位培訓項目證書由本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印製;各有關單位在承辦項目結業時,根據考核合格的人數,向本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申領空白培訓證書和證書號段。
第八條 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確定培訓證書編號規則,對培訓證書統一編號。
第九條 培訓證書由工程項目承辦單位按照規定統一規範填寫,並按申領號段統一編號,加貼培訓學員本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後頒發。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工程項目培訓記錄相應的繼續教育學時,相關情況可登記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作為其個人專業技術經歷和接受繼續教育的重要證明。
第十一條 各單位可將培訓證書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職稱評聘、崗位聘任(聘用)、職業註冊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建立培訓證書管理系統,用於信息統計、驗證和查詢。
第十三條 為確保培訓質量,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監督檢查培訓教學、考核及培訓證書發放情況。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培訓證書發放和使用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塗改、轉讓、冒領、翻印、偽造和販賣培訓證書。上述行為一經發現將根據情況嚴肅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