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射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射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射陽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職能部門。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負責全縣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巨觀管理工作;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和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全縣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和創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省統籌辦法,統籌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協同負責人才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工作站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本縣工作或定居的政策。綜合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政策,負責全縣人事人才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綜合管理全縣人事考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全縣人才教育培訓工作;管理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培訓機構;指導縣行政學校的業務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實施中央和省市縣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公務員管理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的政策規定;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政府獎勵制度;參與全縣目標任務績效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勞動關係和勞動監察等法律法規;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法規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整頓、規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秩序;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穩定工作制度。

(十二)統籌、規劃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和基層公共服務平台信息系統建設及管理工作,協調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實現信息資源的有效共享。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

徐勇主持局全面工作。

唐永明主持局黨委工作,協助主持局全面工作,負責組織人事、財務管理、信訪穩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和局機關日常事務,分管局辦公室、組織人事科、規劃財務和基金監督科。

姜德成負責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協助負責局機關日常事務,分管局政策法規和勞動監察科(行政許可服務科)、調解仲裁管理科、勞動監察大隊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戴華負責專門辦工作和軍轉安置工作,分管局就業促進科(職業能力建設科)和勞動就業中心、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陳健負責信息化工作和安全工作,分管局社會保險科和農村養老保險中心。

蔡亞軒負責招商引資工作和“三服務”工作,分管局公務員管理科和人才服務中心、人才檔案館。

王道榮負責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分管局養老保險科和社會勞動保險中心。

顧紅權負責事業單位綜合改革工作,分管局工資福利科、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中心。

陳琦負責群團和計畫生育工作,分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和醫療保險基金中心。

孫昌成 負責紀檢監察、最佳化發展環境和審計工作,協助分管黨風廉政建設和信訪穩定工作,協助分管局規劃財務和基金監督科。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2個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本局政務、事務;負責檔案運轉和管理;負責重要會議、活動的事務性工作以及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本局值班、文電處理、文稿審核、新聞宣傳、政務信息、秘書事務、機要、檔案、文印、安全保密、行政後勤等工作;負責民眾來信、來電、來訪和網上信訪工作以及上級轉辦、交辦、督辦等信訪工作;研究制訂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並督查執行情況;負責本局重點工作、行政重要事項和領導批示事項的協調、督辦和督查工作;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和勞動監察科(行政許可服務科)

組織開展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綜合調研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系統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督查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協調有關政策研究的專家諮詢工作;承擔本局新聞發布等工作。擬訂全縣勞動監察工作制度;指導並組織實施全縣勞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和督辦全縣重大案件;協調全縣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牽頭組織勞動監察專項檢查工作;負責勞動保障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工作;承擔縣直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年檢工作;負責全縣勞動監察人員資格審查、繼續教育與管理工作;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訂全縣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實施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全縣勞動標準工作;負責勞動人事契約審查鑑證和備案工作;指導企業規範勞動用工管理;擬訂全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承擔縣勞動關係三方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縣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負責對本局行政審批中心視窗業務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加強對行政審批中心視窗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建立並規範工作流程,做好行政許可服務工作。

(三)規劃財務和基金監督科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縣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本局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本局各項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牽頭承擔有關規劃和統計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縣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就業促進科(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縣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全縣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負責全縣基層公共服務平台及信息化建設與管理;擬訂創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的辦法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全縣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貫徹落實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本縣就業管理政策;承擔企業職工跨地區流動手續的辦理;擬訂全縣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縣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全縣失業預警制度;擬訂全縣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承擔縣統籌城鄉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解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國(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負責職業中介機構資格認定;指導和監督對全縣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

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全縣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各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培訓基地的資格認定工作,並對施教機構進行業務指導;指導全縣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全縣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全縣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擬訂貫徹國家和省關於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政策;負責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設立的批准,並對其實施指導和監督;負責對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教育機構的審批、年檢、監督檢查及招生廣告審批;負責職業介紹機構及勞務中介組織和社會舉辦大型勞動力交流洽談會的審批工作,負責縣屬勞服企業性質認定和年檢工作;負責用人單位招聘簡章、廣告登記的審查工作,對縣直企業招聘錄用人員進行登記備案。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初定或確認全縣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初審推薦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申報資格;負責指導和推行全縣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研究制定全縣專業人員考核的有關規定並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管理;承擔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擔全縣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全縣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推薦及管理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本縣工作或定居政策;擬訂全縣博士後工作政策;承辦本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綜合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承擔外國專家來本縣工作許可、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本縣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本縣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初審事項;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按規定承擔全縣出國(境)培訓有關管理工作。

(六)公務員管理科

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擬定全縣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完善全縣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工作;完善全縣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工作;承擔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管理工作;承擔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相關工作;擬定全縣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

擬定全縣公務員考核政策規定,負責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縣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完善全縣公務員考核獎勵制度;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和實施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縣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和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參與全縣目標任務績效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

綜合管理全縣公務員培訓工作;擬訂全縣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對口培訓工作;負責全縣公務員招考面試考官隊伍建設;完善全縣公務員懲戒制度並組織實施;完善全縣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承擔對公務員法實施情況監督工作;指導縣行政學校業務工作;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以縣政府名義向縣人大提交縣政府組成人員任免議案;承辦縣政府管理的人員按法律程式的行政任免手續。

按照管理許可權,參與完善全縣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公開選調工作;研究擬定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調配工作及有關政策性安置工作。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軍官轉業安置科)

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編制下達全縣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對年度增人計畫進行綜合管理;負責事業單位公開選調、考試錄用工作人員的計畫、組織和管理,審批及辦理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錄聘用手續;負責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以及有關政策性安置工作;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縣鎮事業單位全員聘任制及聘用幹部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考試錄用、任免、辭職辭退等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統計;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計以及上述統計的分析工作。承擔縣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政策;貫徹執行省、市下達的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及隨調家屬的安置工作;承擔全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協助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承擔縣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工資福利科

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收入分配、養老保險政策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和退休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編制和下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計畫;承擔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

(九)養老保險科

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並擬定和組織實施全縣規劃、標準、辦法;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機制;負責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執行企業職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因工傷殘和非因工(因病)傷殘職工待遇政策。貫徹落實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負責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十)社會保險科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政策及基金管理辦法,並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縣規劃、標準、方法;組織擬訂全縣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審核確定縣級機關、直屬單位和省駐射機關、直屬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縣級基本醫療保險準入資格;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定,並實施年度資格審核;貫徹落實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和國家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組織實施因工傷殘和非因工傷殘人員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組織全縣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的認定;承擔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一)調解仲裁管理科

統籌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全縣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指導並組織處理全縣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十二)組織人事科

承擔本局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目標考核、崗位責任制、組織人事管理、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考核評比、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局黨委管理幹部的考察、任免、調配工作及縣委組織部管理幹部的協管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另按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群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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