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幸行為

所謂“射幸”,即“僥倖”,它的本意是碰運氣的意思。射幸行為是指以他人的損失而受偶然利益之行為,如保險、賭博等,其中賭博違反了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則,而保險行為屬於合法行為。一部分射幸行為因有害於一般秩序而應無效,如賭博、買空賣空、彩票、巨獎銷售等;但經政府特許者除外。

所謂“射幸”,即“僥倖”,它的本意是碰運氣的意思。是指當事人一方是否履行義有賴於偶然事件的出現的一種契約。這種契約的效果在於訂約時帶有不確定性。例如保險契約是射幸契約的一種,在契約的有效期間,如發生保險標的的損失,則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裡得到的賠償金額可能遠遠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險費,反之,如果無損失發生,則被保險人只能付出保費而無任何收入。
射幸行為類型屬於民法的基本原則中的公序良俗原則問題範疇。理論上違反公序良俗行為類型可歸納為:危害國家公序的行為類型、危害家庭關係的行為類型、違反兩性道德準則的行為類型、射幸行為類型、暴利的行為類型、違反消費者保護的行為類型、違反勞動者保護的行為類型等。射幸行為是指以他人的損失而受偶然利益之行為,如保險、賭博等,其中賭博違反了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則,而保險行為屬於合法行為。一部分射幸行為因有害於一般秩序而應無效,如賭博、買空賣空、彩票、巨獎銷售等;但經政府特許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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