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殿輝

封殿輝

封殿輝,男,漢族,1962年8月生,黑龍江依蘭人,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12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任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延壽縣委書記。 2018年8月,封殿輝受賄案,對被告人封殿輝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1.12—1983.04,依蘭縣農業銀行記賬員

1983.04—1984.03,依蘭團縣委幹事

1984.03—1986.06,依蘭團縣委宣傳部長

1986.06—1987.12,依蘭縣委政研室幹事(1984.09—1986.09,黑龍江省廣播電視大學黨政幹部專修科學習)

1987.12—1989.07,依蘭縣委辦秘書(副科級)

1989.07—1992.07,依蘭縣德裕鎮黨委副書記

1992.07—1994.03,依蘭團縣委書記

1994.03—1996.04,依蘭縣演武基鄉黨委書記

1996.04—1997.10,依蘭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1994.03—1997.01,哈爾濱市委黨校社會學專業學習)

1997.10—2001.12,依蘭縣副縣長

2001.12—2002.09,通河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02.09—2006.11,通河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政 法委書記(2000.02—2003.02,黑龍江大學經濟學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2006.11—2007.01,通河縣委副書記

2007.01—2010.04,通河縣委副書記、黨校校長

2010.04—2011.04,延壽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1.04—2017.11,延壽縣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11月9日,據黑龍江省紀委網站訊息,延壽縣委書記封殿輝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立案審查

2018年2月,經黑龍江省委批准,黑龍江省紀委對延壽縣委原書記封殿輝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封殿輝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轉移隱匿違紀所得,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超標準接待;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晉升、工作調轉、就業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錢款;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錢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錢款涉嫌受賄犯罪。

封殿輝身為縣委書記,無理想信念,背棄黨的宗旨,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瘋狂斂財的工具,任人唯利,以權謀私,生活腐化,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規定,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心存僥倖、我行我素,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嚴重違背了省委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的政治要求,嚴重污染了延壽縣的政治生態,嚴重損害黨的事業和形象,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省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封殿輝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錢款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受審現場 受審現場

2018年8月,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延壽縣委原書記封殿輝受賄案,對被告人封殿輝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封殿輝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封殿輝在任延壽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工作調整、就業安排、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1511萬元、美元35萬元。

富錦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封殿輝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鑒於封殿輝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具有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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