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10年9月7日上午,在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區,三歲半男童樂樂(化名)正在小區內玩耍,一輛寶馬X6突然倒車撞倒他,車左後輪從樂樂上半身碾過。令人驚愕的是,寶馬車緊接著又反覆三次碾軋樂樂,導致其慘死。2010年9月12日,男童的父親李先生強忍著悲痛,訴說了發生在他兒子身上的這幕慘劇,希望法律能夠嚴懲肇事司機。經過
慘劇:寶馬反覆四次碾軋男童
李先生說,他家住良辰花苑小區9號樓,7日上午10點50分左右,兒子樂樂有點餓了,於是吵著要奶奶帶他到樓下商店買麵包吃。買過麵包後,樂樂就在小區內9號樓和10號樓中間的水泥道路上邊吃邊玩耍。
上午11點鐘左右,一輛寶馬X6停在10號樓三單元前面,兩名男子把車裡的東西拿出來並送到樓上。兩分鐘後,好奇的樂樂跑到寶馬轎車後面玩耍。這時,司機沒有觀察車後情況,直接上車就把車子往後倒,距離車後一兩米的樂樂,被寶馬車左後輪軋住,當時車子停頓了一下,突然又加油門從樂樂身上碾軋了過去。令人震驚的是,車子沒有直接倒過去,司機這時又把車子朝前開,車左後輪第二次從樂樂身上軋了過去。司機這時才停車,司機下車後,無人駕駛的寶馬車竟自己又往後倒了回去,車左後輪再次從樂樂身上碾軋過去,由於沒停下來,緊接著車子左前輪也從樂樂身上碾軋過去。
“就這樣,我兒子被那輛寶馬車反覆碾軋了四次!”說完這些,痛不欲生的李先生,蹲在了地上,雙手捂著臉啜泣著,淚水從他指縫中流了出來。
家長:司機肯定想“碾傷不如碾死”
為了弄清楚兒子是怎么死的,李先生和家人看過多遍錄像,錄像上的每一分一秒,就像刀子在他們的心上刮來刮去,李先生的母親和妻子數度哭昏在地。
5分鐘的現場錄像,每看一遍都是一次痛苦的歷程。
影像資料顯示:當日中午11:03:18,寶馬車撞倒樂樂;11:03:20,樂樂的上身左半側被軋在車輪下,雙腿在車底直蹬,寶馬車停頓了一下;11:03:30,寶馬車左後輪從樂樂身上碾過;11:03:33,司機沒有繼續倒車,反倒把車子往前開,第二次從樂樂身上軋過;11:03:38,寶馬車停住,司機下來,不知為何空車自己又繼續往後倒了,左後輪第三次從樂樂身上軋過;11:03:44,車子左前輪從樂樂身上軋過去,樂樂總共被碾軋了四次。此後,司機觀察了一下血泊中的樂樂,未採取任何措施,隨即離開現場。
李先生氣憤地說:“寶馬司機這是在故意殺人。”樂樂有1.16米高,該寶馬車既有後視鏡,又有倒車雷達影像,兩者只要觀察一樣,都能及時發現樂樂的。司機在第一次將樂樂軋到車底樂樂還在掙扎時,司機就應該下車檢查軋到什麼異物了。但司機沒有,只是停頓了一下後,左後輪直接碾軋了過去。此後,司機竟朝前掛擋再次碾軋過去。這時車已經停下了,司機也下車了,車子怎么會自己又朝後倒呢?於是又有了左後輪、左前輪的連續兩次碾軋。並且,下車後確認孩子已經死亡後,司機既沒打電話報警,也沒採取任何搶救措施就離開了。因此,綜上所述,他認為司機肯定有“碾傷不如碾死的想法”。
警方
肇事司機已被刑拘據新沂交警大隊事故中隊的一位領導介紹說,事發當日,辦案民警趕到現場,將仍留在小區內的肇事司機伍某控制住後,又將肇事車輛進行了暫扣。
事發現場是平整的水泥路面,且視線良好。通過調取良辰花苑小區監控錄像發現,伍某駕駛蘇 CLH×××越野型寶馬X6轎車,的確有反覆碾軋男童的畫面。因此,辦案民警處理的非常慎重,並將此事向上級匯報。後來又對肇事司機進行血液抽查,發現其並不是酒駕。通過對肇事車輛進行檢驗、鑑定和評估,發現該車後視鏡及倒車雷達影像均有效。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現場勘查、相關證人證言、鑑定結論等證據證實:當事人伍某駕駛機動車倒車時未察明車後情況,確認安全後倒車,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 50條規定: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後情況,確認安全後倒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91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6條,當事人伍某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李先生的兒子無責。
昨天,當記者將李先生的想法告訴新沂市交警大隊相關領導時,該領導解釋說,他非常理解李先生的想法,但這只是李先生的個人猜測。對寶馬車反覆碾軋男童致死畫面的出現,他分析說可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就是因為伍某和李先生及其親友有很深的過節,伍某故意為之;另外一種情況就是事發後伍某驚慌失措所致。經過調查,伍、李二人之間均無任何過節,因此伍某也就不存在“故意殺人”的動機。目前,警方已經啟動刑事程式,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這位領導表示,如果李先生有想法,可通過找律師走法律程式。
新聞延伸
“撞傷不如撞死” 涉案司機可能判死刑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作出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在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在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在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時,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9日上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上,針對社會上“撞傷不如撞死的潛規則”現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做出回應。王勝明指出,撞傷不如撞死的這種個別情況是有存在的。道交法這次的修改有利於改變社會上的這種個別現象。
王勝明強調說,“撞傷已經很不幸了,千萬不要撞死”。因為這個責任,這個後果是完全不一樣的。如果是撞傷,從法律上看,它只是一般的民事糾紛。發生之後,主要就是賠償問題。而且按照現在的制度設計,首先是由強制保險,由保險公司來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要把這個人撞死了,就有可能屬於刑法上規定的重大交通事故。按照刑法的規定,就有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如果是故意要撞死,就可能構成刑法上規定的故意殺人罪,可能要判死刑。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後,根據交通事故產生的不同原因和情況,承擔的後果是完全不一樣的。“所以,我的建議就是:第一, 不要撞傷,最好不要撞上。第二,更不能撞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