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豐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寶豐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寶豐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寶豐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常務委員會對寶豐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寶豐縣人民代表大會從寶豐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基本信息

歷史沿革

1981年5月召開的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開始設立縣人大常委會。

2012年4月縣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常委會現有組成人員24名,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員19名。

組織形式

寶豐縣人民代表大會 寶豐縣人民代表大會

寶豐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寶豐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寶豐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主要職責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寶豐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寶豐縣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寶豐縣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寶豐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六)監督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縣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二)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三)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現任領導

主任

梅玉三 主持縣人大常委會全面工作。 分管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工作。

副主任

崔建利 :主管縣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工作。

負責對計畫、財政、稅務、金融、物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鹽業、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招商、電力、郵政、移動、通訊、工商管理、技術監督、審計、統計、市場管理等部門,人事任免、代表聯絡、代表活動、匯總歸類分解督辦代表議案、建議等方面的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
婁文聚:主管縣人大常委會農村工作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工作。

負責對農業、林業、水利、糧食、農機、畜牧、供銷、農科、菸草、國土資源、城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管理、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煤炭工作、人防等部門,督辦代表議案、建議等方面的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

劉懷振:主管縣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信訪室工作。

負責對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法制、民政、殘聯、監察、信訪等部門,督辦代表議案、建議等方面的工作進行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負責聯繫工會、團縣委、婦聯等單位。
王延輝:主管縣人大常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調查研究辦公室工作。

負責對教育、科技、文化、廣播電視、信息中心、衛生、計畫生育、民族宗教、僑務、旅遊、愛衛會、精神文明、食品藥品監督、檔案、督辦代表議案、建議等方面進行工作監督、法律監督和人大理論調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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