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 》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貫穿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罰執行的全過程,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在新時期的繼承、發展和完善,是司法機關懲罰犯罪,預防犯罪,保護人民,保障人權,正確實施國家法律的指南。為了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切實貫徹執行這一政策,特制定本意見。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總體要求
1、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打擊和孤立極少數,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
2、要正確把握寬與嚴的關係,切實做到寬嚴並用。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義思想影響,防止片面從嚴,也要避免受輕刑化思想影響,一味從寬。
3、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切實貫徹落實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依照法律規定準確定罪量刑。從寬和從嚴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
4、要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尤其要根據犯罪情況的變化,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時調整從寬和從嚴的對象、範圍和力度。要全面、客觀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充分考慮人民民眾的安全感以及懲治犯罪的實際需要,注重從嚴打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治安和人民民眾利益的犯罪。對於犯罪性質尚不嚴重,情節較輕和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認罪、悔罪,從寬處罰更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5、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嚴格依法進行,維護法律的統一和權威,確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時,必須充分考慮案件的處理是否有利於贏得廣大人民民眾的支持和社會穩定,是否有利於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於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歸社會,是否有利於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要注意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明裁判理由,尤其是從寬或從嚴的理由,促使被告人認罪伏法,注重教育民眾,實現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