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駐民政部審計特派員辦公室、民政部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
全國救災扶貧周轉金目前已達十多億元。為了總結經驗,加強管理,更好地發揮其作用和效益,經部領導同意,國家審計署批准,已將救災扶貧周轉金列為今年審計調查項目。除我們直接調查外,請你們也組織內審機構和農救處進行調查,共同完成此項任務。現將審計調查提綱附後,
請按照調查提綱中的要求進行審計調查。
附 關於救災扶貧周轉金的審計調查提綱
一、調查範圍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選擇二至三個縣,每個縣選擇二至三個鄉進行調查,了解所調查縣、鄉救災扶貧周轉金增減、投放、回收及年終結餘的情況。
二、調查的具體內容
(一)這幾年救災扶貧周轉金所發揮的作用和效果;
(二)投放的對象(如貧困戶、經濟實體等)是否符合規定;
(三)回收的情況及其採取的措施;
(四)具體解剖至1991年末未回收額,其中按契約或協定未到期的多少,已到期未收回的多少,已到期未收回的部分經過具體分析後,能收回、難收回、收不回的各多少,並認真分析形成的具體原因;
(五)救災扶貧周轉金的管理組織及制度是否健全。
三、調查方法
(一)調查人員親自查閱被調查縣、鄉的扶貧周轉金的帳冊及有關資料,對帳冊、報表及存款進行必要的核對;
(二)調查人員親自深入到一些不同類型的扶貧戶和扶貧經濟實體進行實際考察,了解情況,聽取各方面反映;
(三)必要時可邀請一些有關領導、幹部進行座談,直接聽取他們對救災扶貧周轉金的管理、使用的意見。
四、調查的幾點要求
(一)各地在選擇被調查縣、鄉時,要注意救災扶貧周轉金管理、使用好、中、差三種不同的類型;
(二)此項調查請安排在第二、三季度進行,十月底前寫出有情況、有問題、有建議的審計調查報告,並抄報我們,一式二份;
(三)必要時,我們還將組織一些地區集中進行綜合分析,形成綜合性審計調查報告;
(四)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及計畫單列市民政局內審機構、農救處直接組織進行這項調查,不要層層布置。
199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