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 財政部 人民銀行
為嚴肅財經法紀,維護國家利益,現就執行《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四)項有關處理決定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審計機關對違反財經紀律的單位,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作出的應上繳國庫款項的處理決定,通知和監督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執行。財政、稅務等部門負責違紀款項的監交入庫。
二、被審計單位不按期上繳違紀款項,有關部門催繳無效時,審計機關可以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的開戶銀行從其有關存款中扣繳入庫。
三、審計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對被審計單位作出停止財政撥款、停止銀行貸款的處理決定,財政部門、銀行應予執行。當被審計單位糾正有關違紀問題後,審計機關應及時通知財政部門或銀行,恢復對其財政撥款或銀行貸款。
銀行按審計機關通知辦理扣款或停止貸款,對其後果不承擔責任。
198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