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組廉政責任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審計組廉政責任的若干規定
1997年8月8日,審計署
第—條 為落實審計組廉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和《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審計組實施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
第三條 審計機關、業務部門要重點抓好審計組的廉政工作,經常教育,嚴格管理,加強監督,預先防範,使審計人員切實做到“廉潔從審,秉公執法”。
第四條 審計組長對審計組的廉政工作負領導責任,其職責是:
(一)進點前,有針對性地進行廉政教育,增強審計入員的廉政意識;
(二)進駐後,向被審計單位宣傳廉政規定,取得支持和配合,並按廉政規定認真執行,
(三)出點前,檢查審計組執行審計紀律情況,主動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四)回機關,小結廉政工作情況,並如實向領導或有關部門匯報。
第五條 審計組要指定兼職廉政監察員,其職責是:
(一)協助審計組長抓好廉政工作;
(二)處理被審計單位接待工作中具體廉政事項;
(三)注意發現廉政上的好人好事,建議審計組長及時表揚;
(四)發現苗頭及時制止,避免違紀問題發生;
(五)針對薄弱環節,提出加強廉政建設的建議。
第六條 審計組要認真執行審計規範,忠於職守,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一)不隱瞞、變更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紀的事實,提交內容虛假的審計報告;
(二)不泄露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三)個入不單獨與被審計單位商談審計組提出的審計事項處理意見。
第七條 審計人員要自覺樹立清正廉潔的良好形象,嚴格執行各項廉政規定,規範職業行為。
(一)不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審計公務的宴請,不在審計—單位時,接受另一被審計單位的招待;
(二)不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的歌廳、舞廳等高消費娛樂活動;
(三)不收受被審計單位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須登記,由審計機關處理;
(四)不藉機公費旅遊;
(五)不住高檔豪華賓館;
(六)不違反規定無償占用或借用被審計單位財物,不得報銷應由個入負擔的費用;
(七)不向被審計單位提出安排自己親屬的要求,特殊情況應由組織出面聯繫;
(八)不接受被審計單位以任何名義給予的加班費、獎金、補貼,不享受被審計單位職工的福利品或象徵性交錢的物品;
(九)不收取勞務費、諮詢費、介紹費;
(十)嚴禁以權謀私,索賄受賭。
第八條 審計機關應把落實審計組廉政責任情況,作為審計項目考核的一項內容,對執行廉政規定和審計紀律好的審計組應進行表揚,並總結經驗予以推廣;對違反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必須糾正,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除按違紀予以嚴肅處理外,並視情況追究審計組長和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審計機關各級領導、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促進審計組廉政責任的落實。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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