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律規範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調整各種審計監督關係的行為規則。審計法律規範同其他法律規範一樣,一般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部分組成。“行為模式”是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做什麼、必須做什麼和不能做什麼的規定。“法律後果”包括人們的行為符合行為模式規定應得到肯定性的法律後果,和人們的行為違反行為模式規定應得到的否定性法律後果。
審計法律規範的內容審計法律規範的內容分為四個部分,
一是審計組織法,主要規範審計機構的設定、人員任免、組成,機構之間的相互關係等;
二是審計實體法,主要規範審計機關的職責、許可權等;
三是審計程式法,主要規範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程式以及複議、訴訟程式等;
四是審計責任及審計機關違法失職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審計法律規範通過審計法律條文和審計法律規範性檔案表現出來,它們之間是一種內容與形式的關係。審計法律規範的效力等級是指審計法律規範外部表現形式的規範性檔案的效力等級。這種效力等級的劃分,根據制定的機關不同和憲法及有關組織法的規定,可分為以下幾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憲法。憲法關於審計監督的規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審計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第二層次是審計法和其他有關審計方面的法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審計方面的法律是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審計方面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不得同國家法律相牴觸。
第三層次是審計方面的行政法則。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在全國範圍內具有約束力。
第四層次是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地方性審計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審計行政規章包括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不得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相牴觸。省級以下地方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有關審計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不得與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相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