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對社會捐贈資金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捐贈資金的審計監督,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捐贈資金,是指國內國外政府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民間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及國際組織對我國抗災救災、社會公益事業、社會慈善事業等方面提供的各種形式的捐贈款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捐贈資金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有關單位接收、分配、使用和管理社會捐贈資金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 社會捐贈資金審計的目的是,有利於促進接受捐贈的部門、單位加強財務管理,保證社會捐贈資金籌集、分配、使用的真實、合法,提高社會捐贈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
第五條 審計機關對接收、分配、使用和管理社會捐贈資金單位的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銀行帳戶、會計記錄、會計核算、帳簿設定、憑證形式、記帳程式,以及財務機構設定、財會人員職責,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財經法規的要求;
(二)捐贈款、物收入、撥付使用和費用開支的審批手續,以及資金的管理辦法等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財產、物資的驗收、領用、保管、調撥、登記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資金分配、使用的報告制度及效益考核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社會捐贈資金收入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接收的捐贈款是否全部入帳,並在銀行開設專戶,是否按照規定設定明細分類帳
(二)接收捐贈資金的收據是否合規,收據存根與收入明細帳、銀行存款和現金是否相符;
(三)增值收入是否轉入捐贈收入科目。
第七條 審計機關對社會捐贈資金分配和使用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分配、發放、使用捐贈款、物的手續和制度是否健全、合規;
(二)分配、使用捐贈款、物是否按照捐贈者意願或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有無截留、挪用、私分和虛列支出等問題。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社會捐贈物資管理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捐贈物資出入庫有無內部控制制度,原始記錄是否完整;
(二)捐贈物資的變價處理是否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價格是否合理。
第九條 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程式,對社會捐贈資金進行審計監督。對查出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對審計查出的重大問題,應當向政府報告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於審計工作結束後,寫出對社會捐贈資金的綜合審計報告,呈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
綜合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社會捐贈資金審計的基本情況;
(二)對社會捐贈資金接收、分配、管理和使用情況作出的總體評價;
(三)社會捐贈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四)對審計查出問題的處理意見、建議及審計處理結果等。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可以依法向社會公布對社會捐贈資金審計的結果。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要求對其捐贈資金使用情況提供審計報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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