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項目計畫一般包含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項目、授權項目、領導交辦項目和自行安排項目等。
第三條 審計項目計畫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制。審計署負責管理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畫和署本級審計項目計畫,指導全國審計項目計畫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負責本地區審計項目計畫管理工作。
第四條 編制審計項目計畫,要依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審計工作發展綱要,嚴格執行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確保履行法定職責。
第五條 編制審計項目計畫,要緊緊圍繞政府工作中心,明確具體審計目標,合理選擇審計重點,注重提高審計成果的質量和水平。
第六條 編制審計項目計畫,要根據審計資源狀況,量力而行,留有餘地,統籌協調,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務,避免重複,減少交叉。
第七條 審計機關編制審計項目計畫,除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外,應當在規定的審計管轄範圍內安排。
第八條 上級審計機關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要列入本級審計項目計畫,並及時通知有關地方審計機關。
第九條 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畫,由署各專業審計司於每年11月提出安排意見,並填制統一印發的審計項目工作量測算報表,辦公廳匯總提出計畫草案,經審計長會議審定後下達。
署各專業審計司提出的審計項目計畫安排意見,應在充分調查研究,認真聽取地方審計機關和署各派出機構意見的基礎上,對擬安排審計項目的審計目標、重點內容、主要方法、實施時間、地域分布、所需審計人員數量和工作量等,進行詳細說明和測算,科學、合理、均衡地安排全年工作任務。
省級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授權審計項目和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地區審計項目計畫,於4月底前報審計署備案。
第十條 審計項目計畫下達後,審計機關應當及時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實施前,有關審計組應當依據審計工作方案,結合實際情況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審計署統一組織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由署有關專業審計司編制,經審計長會議審定後下達。
地方審計機關組織的審計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經廳(局)長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一條 授權審計項目計畫,由下級審計機關提出申請,報上級審計機關統一協調後依法審批。授權審計項目的確定,要從有效利用審計資源和有利於加強對上級所屬基層單位的審計監督出發,注意上下結合,重點解決一些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不斷提升審計成果的質量和水平,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作用。
第十二條 審計署對中央審計項目的授權,實行統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則,一般在每年年初集中審批一次。省級審計機關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審計署提出授權審計的請示,同時抄送審計署有審計管轄權的派出機構。授權申請應說明審計或審計調查的目的、理由、範圍和內容等。署辦公廳負責匯總審核,統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報審計長審定後,批覆地方審計機關執行。
第十三條 中央審計項目只授權給省級審計機關,由省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實施。省級審計機關應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審計質量責任制,嚴格按照審計法、審計準則以及授權審計通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確保審計質量。
第十四條 審計署授權項目審計結束後,省級審計機關要及時向審計署報送審計情況綜合報告。審計署每年對上一年度授權審計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 審計署每年有重點地對中央授權項目的審計質量進行抽查。對未按規定認真履行職責,或審計質量未能達到要求的地方,予以通報批評,並暫停對其授權。凡因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工作失職、瀆職等造成重大審計質量問題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地方審計機關授權審計項目計畫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審計機關制定。
第十七條 審計署派出機構在確保完成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畫的基礎上,如確有餘力,可在各自審計管轄範圍內,向署申報自行安排審計項目計畫。自行安排的審計項目必須有明確的審計目標,符合審計署確定的年度審計工作重點,並且從嚴加以控制。
第十八條 審計項目計畫一經下達,原則上必須確保完成,不得擅自變更。如確有必要調整,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報批:
(一)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畫的調整,由署有關專業審計司提出意見,送署辦公廳協調辦理,報署領導審批後,通知有關單位執行。
(二)授權地方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畫的調整,由省級審計機關提出意見,報審計署審批。
(三)地方審計項目計畫的調整,由下達計畫的審計機關審批。
(四)領導交辦項目及時報批、調整。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實行審計項目計畫執行報告制度。
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畫的執行情況,由審計署有關專業審計司和省級審計機關分別於每年7月和次年2月向審計署提出上半年及全年計畫執行情況的綜合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計畫執行進度、審計的主要成果、計畫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與建議等。
第二十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項目計畫執行及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檢查和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計畫編報及計畫執行情況報告的及時性、完整性,計畫安排的科學性、合理性,計畫完成的質量和效果等。
第二十一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積極推進審計項目計畫管理的信息化建設,提高計畫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審計項目計畫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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