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組織開展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年檢工作。
(三)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負責城鎮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工作;承擔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管理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和開展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五)組織、協調、實施救災工作;組織核查、掌握髮布災情,組織緊急轉移、搶救、安置災民,協助有關部門指導災區生產自救;組織、指導救災捐贈,爭取上級救災款物的下撥;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
(六)負責全縣城鄉社會救濟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農村福利院建設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監管全縣性社會救災募捐義演。
(七)負責建立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檢查、監督保障金落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組織實施社會基本醫療救助,指導各鄉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
(八)指導全縣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意見和建議;負責村、社區居委會幹部培訓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負責全縣社區建設工作。擬訂社區建設工作及社區服務的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開展社區建設示範單位創建活動,指導社區建設工作。
(十)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縣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十一)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及其駐地遷移工作;負責我縣與毗鄰縣行政區域邊界勘察、協商工作;承辦全縣鄉鎮街道、路、巷地名標牌和門牌設定工作。
(十二)負責社會福利工作,組織、指導開展社會福利社會化工作,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管理;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全縣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社會慈善工作,組織、指導開展社會安老、扶幼、救助、濟困等慈善活動,為社會保障起到補充作用。
(十四)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執行殯葬法規政策,規範喪葬用品市場,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建設;負責公用墓地的管理,倡導移風易俗。
(十五)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指導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和婚姻習俗改革服務工作。
(十六)負責民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管理和使用。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股室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行政事務,承辦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工作;綜合協調各股室工作,負責檔案處理及綜合性材料起草,收集、了解、編輯民政信息和簡報,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財務、統計工作;接待來信來訪,承擔調研和後勤服務及接待工作;協調地方性民政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民政系統法制宣傳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信息、宣傳、信訪、檔案、保密、機要通信、計畫生育、督察督辦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事務、後勤保障工作的管理和協調;負責機關離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民政事業費、行政經費的預決算、日常管理和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監督各類民政經費和事業費的使用;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救災救濟股
貫徹執行救災救濟工作法規、政策,指導全縣救災救濟工作;擬訂全縣救災工作和社會救濟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查並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辦縣內外對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審批、管理全縣賑災等募捐義演活動;擬訂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救災工作;接待社會困難戶來信來訪。
基層政權和社會事務股
負責全縣有關地名命名、更名的申報工作;負責全縣村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調查、申報工作;組織對全縣行政區域邊界的勘界工作,承辦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並向政府提供仲裁建議;承辦全縣鄉鎮街道、路、巷地名標牌和門牌設定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的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及社區建設工作;負責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民間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類檔案;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
寧縣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雙擁工作的方針政策;檢查指導全縣雙擁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性雙擁活動,協調處理軍地關係中的重大問題;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負責雙擁模範縣申報、雙擁模範鄉鎮的審查上報;承辦縣雙擁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貫徹執行優撫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負責全縣優撫安置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及有關人員傷殘等級的審查上報工作;負責全國、全省重點烈士紀念保護單位的審查上報和全縣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安置工作;負責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和開發使用工作。
設立中共寧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派駐寧縣民政局紀檢組,寧縣監察局派駐寧縣民政局監察室。
人員編制
寧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 名,副局長 2名。
核定機關後勤事業編制1名。
核定紀檢監察人員行政編制1名,紀檢組長職數1名,(使用紀檢監察人員行政編制),此編制及職數單列統計,編制為單位編制總數之分項數,職數不計入職數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