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縣政法委

(三)組織協調指導全縣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六)組織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推動各項措施的落實。 (一)貫徹執行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一、縣委政法委工作職責

(一)根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縣委的部署,統一政法各部門的思想路線和行動。
(二)對全縣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的部署並督促貫徹落實。
(三)組織協調指導全縣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四)檢查政法各部門執行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情況,結合全縣實際,研究制定嚴肅執法、落實黨的方針政策的具體措施。
(五)監督和支持政法各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指導和協調政法各部門在依法相互制約的同時密切配合,督促、推動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討論研究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
(六)組織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推動各項措施的落實。
(七)組織推動政法戰線的調查研究工作,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推動政法工作改革。
(八)研究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的措施,協助黨委組織部門考察管理同級政法部門的領導幹部。
(九)檢查、指導鄉鎮有關政法方面的工作。
(十)辦理縣委和上級政法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縣綜治辦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二)研究擬定全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階段性工作方案和措施,提交縣綜治委討論,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分析研究全縣階段性治安形勢及工作動態,提出治理對策,為縣委決策提供依據。
(四)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解決突出的治安問題;
(五)指導檢查各鄉鎮、各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提出行使“一票否決權“的建議。
(六)組織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創建達標活動;
(七)總結推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驗,表彰先進,鞭策後進。
(八)辦理縣委、縣政府和綜治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縣維穩辦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和縣委、縣政府、縣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的指示和工作部署,組織開展全縣維護穩定工作,對全縣維護穩定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督辦。
(二)掌握本縣社會穩定情況,對影響穩定的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及時報告縣委、縣政府和市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涉及其他部門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三)綜合分析全縣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預測形勢,制定對策,為縣委、縣政府提供決策依據。同時報送市維穩辦。
(四)組織全縣影響社會穩定問題的排查工作,及時發現和掌握影響穩定的問題,向縣委、縣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化解矛盾、消除隱患的措施建議。
(五)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敏感期、國家、省、市、重大政治活動和重大節慶期間的維護穩定工作。
(六)對轄區可能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協調組織制定和完善處置工作預案。對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及時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妥善處置,並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工作措施。
(七)組織有關方面對影響穩定的突出問題以及對穩定可能有重大影響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對策。
(八)建立和完善維護穩定工作各項制度,加強規範化建設,落實排查、協調、督辦等各項維護穩定工作機制。及時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維護穩定工作信息,定期通報維護穩定工作情況,按時上報有關社會穩定的情報信息和統計報表。
(九)督促抓好維護穩定各項責任制的落實,並對發生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問題的單位、部門實施責任查究。
(十)負責組織對各鄉鎮、單位、縣維穩成員單位工作的檢查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匯報縣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後報市委、市政府,為全縣目標管理考核提供評定、獎懲依據。
(十一)完成縣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和市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縣見義勇為協會職責

(一)協助綜治主管部門確認見義勇為人員。
(二)表彰獎勵全縣在維護社會治安、搶險救災和救人中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先進集體和個人。
(三)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家屬及傷殘人員生活困難、康復治療給予撫恤和資助。(四)宣傳見義勇為先進事跡及關心支持見義勇為事業的個人和社會團體,營造見義勇為的良好社會氛圍。
(五)組織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有意義的活動。
(六)募集、管理和使用本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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