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2017年10月24日寧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批准)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五屆第三號)
《寧波市榮譽市民條例》已報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於2017年11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2月16日
條例全文
寧波市榮譽市民條例
第一條 為鼓勵和表彰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對外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國際形象和影響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港澳台同胞、華僑、外國人和市外其他“寧波幫”、幫寧波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後表決產生的寧波市榮譽市民的稱號授予、服務保障、撤銷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華僑、外國人和市外其他“寧波幫”、幫寧波人士,可授予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為促進本市對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關係,開展國際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國際形象和影響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為促進本市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交流與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為本市制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城鄉規劃,保護生態環境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議或者信息,被採納後產生重大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為本市引進資金,在本市直接投資,拓展國內外市場,促進經濟建設和經貿活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為本市引進高新技術、高端人才,對本市科技進步、創新驅動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為本市發展教育、文化、衛生和體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為本市發展社會公益、慈善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
(八)為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四條 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一般每兩年舉行一次,也可根據需要適時授予。符合本條例規定授予條件的人士,可由本市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推薦為寧波市榮譽市民人選,也可由本人自薦。
推薦和自薦為寧波市榮譽市民人選的,向下列受理部門申報:
(一)被推薦人或者自薦人是港澳同胞和華僑的,向市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二)被推薦人或者自薦人是台灣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三)被推薦人或者自薦人是外國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四)被推薦人或者自薦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貢獻的領域,向市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第五條 推薦寧波市榮譽市民人選的單位或者組織,應當在徵得被推薦人本人同意後,向受理部門提交《寧波市榮譽市民推薦表》以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自薦為寧波市榮譽市民人選的,應當向受理部門提交《寧波市榮譽市民自薦表》以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受理部門在收到推薦、自薦材料後,應當徵詢有關單位的意見,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核。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寧波市榮譽市民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核寧波市榮譽市民人選名單,並向社會公示。
寧波市榮譽市民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成部門和人員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擬定寧波市榮譽市民人選名單後,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將提請授予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全體會議上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授予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和相關說明。經分組審議後,提出授予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草案,由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對決定草案進行表決,以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授予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授予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舉行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儀式,頒發榮譽證書和證章。寧波市榮譽市民證書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簽發。
第十一條 寧波市榮譽市民享受下列禮遇:
(一)應邀列席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寧波市委員會的全體會議;
(二)應邀參加本市的重大活動,享受貴賓禮遇;
(三)應邀參加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的專題調研、決策諮詢等活動;
(四)進出寧波有關客運口岸時,由有關單位依法向主管部門提出通關便利的申請;
(五)每年在本市指定醫院免費體檢,並享受就醫優先服務;
(六)獲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資料;
(七)寧波市給予的其他禮遇。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做好寧波市榮譽市民相關工作,應當通過上門走訪慰問、定期或者不定期召開座談會、組織專題考察以及邀請參加有關活動等方式,與寧波市榮譽市民保持經常性的聯繫。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寧波市榮譽市民事跡的宣傳報導,鼓勵和表彰海內外人士為寧波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獻智獻力。
市人民政府設立寧波市榮譽市民榮譽館,對寧波市榮譽市民集中予以宣傳。
市人民政府設立寧波市榮譽市民榮譽堂,對已故寧波市榮譽市民予以紀念。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各種途徑,徵集寧波市榮譽市民對本市有關工作的意見建議,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提出該意見建議的寧波市榮譽市民本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士。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寧波市榮譽市民意見建議辦理情況。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關心、支持寧波市榮譽市民,依法保障和維護其在本市的各項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寧波市榮譽市民在本市興辦產業;鼓勵和支持寧波市榮譽市民以本人、其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義在本市投資;鼓勵和支持寧波市榮譽市民開展扶貧濟困、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
第十七條 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宣傳報導、服務保障等活動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寧波市榮譽市民應當關心、愛護和支持寧波經濟社會發展。
寧波市榮譽市民不得從事有損寧波城市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第十九條 寧波市榮譽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撤銷其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一)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三)有其他與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嚴重不相稱的行為的。
寧波市榮譽市民主動放棄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終止其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撤銷和終止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授予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工作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獲得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適用本條例。
起草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寧波市榮譽市民條例》系寧波市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工作計畫項目,由市人大常委會民宗僑外工委負責起草,《寧波市榮譽市民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經形成,2017年5年26日,市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下面我就相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自1993年4月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通過《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以來,先後經過4次修改,對規範我市榮譽市民的授予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時代的發展,授予辦法個別條款的局限性、滯後性逐漸顯現。因此,制定一部具有寧波特色的地方性法規——《寧波市榮譽市民條例》顯得非常必要。一是大勢所趨。寧波市榮譽市民主體系“寧波幫”及幫寧波人士,在促進我市對外交流與合作、招商引資等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方面作出了不可替代的積極貢獻,產生了良好的帶動示範效應。當前,寧波作為浙江“雙城記”中的一城、“一體兩翼”的一翼,正值建設國際港口名城、打造東方文明之都、早日躋身全國大城市第一方隊的發力階段,從立法上推動榮譽市民工作,有助於進一步擦亮“寧波幫”金字招牌、促進對外開放,厚植寧波五大發展優勢中的商幫優勢、開放優勢。二是工作所需。當前授予辦法只是市人大常委會的規範性檔案,基本上是對市人大常委會內部開展榮譽市民授予工作的規定,對政府相關部門開展榮譽市民工作的約束力和指導性不強,致使工作推進力度有所不足。制定一部綜合性的有關榮譽市民的條例,圍繞榮譽市民授予、禮遇落實、權益保障、意見建議辦理及“榮譽堂”“榮譽館”建設等工作,進一步明確人大、政府等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分工,有助於確保開展榮譽市民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職責所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決定授予地方榮譽稱號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職權。為做好人大榮譽市民工作,提高該項工作的法律權威性,有必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予以規範和保障,使該法在人大進一步拓展榮譽市民工作、督促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榮譽市民工作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二、《條例(草案)》制定的過程
《寧波市榮譽市民條例》列入2017年立法計畫項目後,市人大常委會民宗僑外工委會同法工委及市僑辦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組,進行法規的研究論證工作,並根據立法工作需要,於2016年12月由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帶隊赴具有立法成功經驗的福建省泉州、廈門市等地進行立法實地調研,並對國內上海、廣州等相關城市的榮譽市民立法工作進行了系統的學習、分類、歸納、總結,確保準確把握立法應注意的問題,總結借鑑成功經驗和先進做法。之後,於2017年2月起,通過走訪市委統戰部、市台辦、市僑辦、市外辦、市科技局等職能部門,召開市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專家座談會,召開由市政府辦公廳、市台辦、市僑辦、市外辦、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環保局、市科技局、市甬港聯、市僑聯等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座談會,通過座談交流、上門走訪方式向榮譽市民徵求相關意見建議等四種方式廣泛徵求各方對條例的意見和建議,確保條例經得起考究及論證,具備可操作性、可執行性和針對性,切實提升立法質量。
三、關於《條例(草案)》有關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性質與特點
《寧波市榮譽市民條例(草案)》作為當前全國首部榮譽市民綜合性地方性法規,涵蓋了人選推薦、稱號授予到落實禮遇、宣傳服務、稱號撤銷等榮譽市民全環節全過程工作,對推動我市進一步做好榮譽市民工作具有重大意義。該《條例(草案)》與先前授予辦法和其他省市相關條例相比,具有寧波地方特色,也有不少新的突破。特色方面:1.著眼服務全市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將“科技進步”著重列入授予目的範疇;2.為進一步擦亮“寧波幫”金字招牌,將作出重大貢獻的“寧波幫”和幫寧波人士納入榮譽市民授予範圍;3.為進一步提升榮譽市民的自豪感和榮譽感,將“榮譽堂”“榮譽館”留根工程建設作為重點宣傳內容寫入《條例(草案)》;4.為做好榮譽市民意見建議辦理工作,明確了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具體工作職責,並要求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寧波市榮譽市民意見建議辦理情況;5.為堅定榮譽市民服務寧波、建設寧波的信心,將“權益保障”(第十五條)作為單獨一條寫入《條例(草案)》;6.為進一步鼓勵和支持榮譽市民繼續發展和建設寧波,將“鼓勵支持”(第十六條)作為單獨一條寫入條例。突破方面:1.為調動國內外各界人士建設寧波的積極性,授予範圍增加了市外人士;2.為積極回響市委“加快經濟轉型升級”的號召,單設招才引智一項,將“為本市引進高新技術、高端人才,對本市科技進步、創新驅動作出突出貢獻的”作為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條件之一;3.為提升榮譽市民工作的公平公正性,申報方式實行推薦和自薦相結合;4.為提升資格審查工作的科學性和規範性,專門設立榮譽市民資格審查委員會;5.為打通榮譽市民進出通道,建立稱號撤銷機制,著力維護榮譽市民稱號的嚴肅性和含金量。
(二)《條例(草案)》有關內容的說明
1.關於授予對象
1993年我市開展授予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以來,授予對象主要限於台港澳同胞、華僑、外國人士。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和對外交往的發展,原有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對象的範圍較窄,已不適應現實的需要。為充分體現我市的包容性、開放性特徵,有必要把城市發展的眼光跳出台港澳同胞、華僑、外國人等三類人的思維局限,將榮譽市民稱號的授予對象擴大到台港澳同胞、華僑、外國人、國內非本市公民等相關“寧波幫”和幫寧波人士,使其範圍不受國籍、地域及領域限制,這樣可以調動國內外各界“寧波幫”和幫寧波人士的積極性,進一步激發他們對我市的建設和投資熱情,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此外,立法起草小組在前期調研中,收集了可供參閱的國內22個城市的有關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其中上海、重慶、福州、濟南等14個城市作了可以授予市外其他人士榮譽市民稱號的相關規定,占比達64%,且基本為修改後的增加條款,由此可見,授予市外其他人士榮譽市民稱號已成為當前我國其他城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的一種通常做法、一個發展方向。基於以上考量,《條例(草案)》第一條規定我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授予對象為對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台港澳同胞、華僑、外國人和市外其他人士,以及在其他領域有卓越成就、享有較高聲望的“寧波幫”和幫寧波人士。
2.關於授予條件
多年來,我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注重與國外和港澳台交流合作的同時,更加重視本市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的協調發展。為此,《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情形包含在促進寧波與國外和台港澳交流合作、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直接投資、引資引智、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等八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士。
3.關於授予程式
為規範授予程式,進一步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條例(草案)》對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程式作了簡潔而嚴謹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下列五個步驟:一是本市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本人,可以以推薦和自薦的方式分別向市台辦、市僑辦、市外辦和市政府辦公廳進行申報;二是市政府統籌協調申報工作,確定擬授予對象名單;三是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四是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做出決定;五是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決定舉行授予儀式,向榮譽市民頒發證書和證章。
4.關於榮譽市民享受的禮遇
給予榮譽市民禮遇是對貴賓的尊重,為突出精神層面的禮遇,加強人文關懷,鼓勵榮譽市民在促進我市對外交流合作、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方面作出更大的貢獻。為此,在《條例(草案)》第十一條中規定了七個方面的禮遇:一是應邀列席市兩會;二是應邀參加本市的重大活動,享受貴賓禮遇;三是應邀參加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的專題調研、決策諮詢等活動;四是進出寧波有關客運口岸時,由有關單位提供專門通道或者通關便利;五是每年在本市指定醫院免費進行體檢,並享受就醫優先服務;六是獲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資料;七是市人民政府給予的其他禮遇。
5.關於宣傳和服務
為進一步堅定榮譽市民投資寧波、發展寧波的信心,《條例(草案)》對開展榮譽市民宣傳和服務工作做了相應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五方面:一是加強聯絡聯誼。《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市、區縣(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做好市榮譽市民相關工作,應當通過上門走訪慰問、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座談會、組織專題考察及邀請參加有關活動等方式,與榮譽市民保持經常性的聯繫。二是推進“榮譽館”、“榮譽堂”建設。為銘記和肯定榮譽市民為寧波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的突出貢獻,《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二、三款規定,市人民政府設立寧波市榮譽市民榮譽館和榮譽堂,對寧波市榮譽市民集中予以宣傳和紀念。三是開展意見建議辦理。《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應當通過各種途徑,徵集寧波市榮譽市民有關本市工作的意見建議,由市人民政府集中辦理,並將處理意見及時函告提出該意見建議的榮譽市民本人或其他相關人士。同時,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寧波市榮譽市民意見建議辦理情況。四是做好權益保障。《條例(草案)》第十五條規定,市、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關心、支持寧波市榮譽市民,依法保障和維護其在本市的政治、經濟、財產、人身等各項合法權益。
6.關於權利和義務
為進一步提高榮譽市民發展、建設寧波的積極性,同時,明確其行為底線,對榮譽市民的權利和義務做了相應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方面,做好鼓勵支持。《條例(草案)》第十六條規定,鼓勵和支持寧波市榮譽市民利用自身優勢在本市興辦產業,並享受有關優惠待遇;鼓勵和支持寧波市榮譽市民以本人、其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義在本市投資;鼓勵和支持寧波市榮譽市民開展扶貧濟困、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另一方面,明確應盡義務。《條例(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寧波市榮譽市民應當關心、愛護和支持寧波社會經濟發展;寧波市榮譽市民不得從事有損寧波城市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7.關於稱號撤銷機制
為維護“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社會公信力,有必要建立榮譽市民退出機制。為此,在《條例(草案)》第十九條中規定了三種應當撤銷榮譽市民稱號的情形:一是提供虛假信息騙取榮譽市民稱號的;二是因刑事犯罪受到刑罰處罰的;三是有其他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稱的行為的。此外,還增加了榮譽市民主動放棄榮譽市民稱號的條款。
以上說明,連同《寧波市榮譽市民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