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內容
第一條為鼓勵和表彰對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台港澳同胞、華僑、外國人和市外其他人士,以及在其他領域具有卓越成就、享有較高聲望的“寧波幫”和幫寧波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服務保障及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台港澳同胞、華僑、外國人和市外其他人士,可授予“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促進本市對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關係,開展國際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國際形象和影響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促進本市與台港澳地區的交流與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為本市制訂經濟社會戰略,城鄉規劃,保護生態環境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等經濟社會發展方面提出重要建議或信息,被採納後產生重大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本市直接投資,為本市引進資金,拓展國內外市場,促進經濟建設和經貿活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為本市引進高新技術、高端人才,對本市科技進步、創新驅動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為本市發展教育、文化、衛生和體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資助本市發展社會公益事業或慈善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四條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一般每兩年舉行一次。符合本條例規定申報條件的人士,可以由本市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推薦為榮譽市民人選,也可以由本人自薦。
推薦和自薦為寧波市榮譽市民的,按照下列途徑進行申報:
(一)被推薦人或自薦人是台灣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二)被推薦人或自薦人是港澳同胞和華僑的,向市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三)被推薦人或自薦人是外國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四)被推薦人或自薦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申報。
第五條推薦寧波市榮譽市民人選的,應當向受理部門提交《寧波市榮譽市民推薦表》以及相關的證明材料、被推薦人本人出具的同意被推薦的書面材料。
自薦寧波市榮譽市民人選的,應當向受理部門提交《寧波市榮譽市民自薦表》以及相關的材料。
《寧波市榮譽市民推薦表》、《寧波市榮譽市民自薦表》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統一印製。
第六條受理部門在收到推薦、自薦材料後,應當徵詢有關單位的意見,提出初審意見,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匯總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核。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寧波市榮譽市民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核確定寧波市榮譽市民人選名單,並向社會公示。
寧波市榮譽市民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成部門和人員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八條市榮譽市民資格審查委員會在確定榮譽市民人選名單後,應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由市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將有關榮譽市民稱號授予的議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第九條市人大常委會在全體會議上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榮譽市民稱號授予的議案和相關說明,經分組審議後,提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草案,由常委會全體會議對決定草案進行表決,以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舉行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儀式,向榮譽市民頒發榮譽證書和證章。榮譽市民證書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簽發。
第十一條寧波市榮譽市民享受下列禮遇:
(一)應邀列席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寧波市委員會的全體會議;
(二)應邀參加本市的重大活動,享受貴賓禮遇;
(三)應邀參加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的專題調研、決策諮詢等活動;
(四)進出寧波有關客運口岸時,由有關單位提供專門通道或者通關便利;
(五)每年在本市指定醫院免費進行體檢,並享受就醫優先服務;
(六)獲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資料;
(七)市人民政府給予的其他禮遇。
第十二條市、區縣(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做好市榮譽市民相關工作,應當通過上門走訪慰問、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座談會、組織專題考察及邀請參加有關活動等方式,與榮譽市民保持經常性的聯繫。
第十三條市、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寧波市榮譽市民事跡的宣傳報導,鼓勵和表彰海內外人士為寧波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獻智獻力。
市人民政府設立寧波市榮譽市民榮譽館,對寧波市榮譽市民集中予以宣傳和紀念。
市人民政府設立寧波市榮譽市民榮譽堂,對已故寧波市榮譽市民集中予以紀念。
第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各種途徑,徵集寧波市榮譽市民有關本市工作的意見建議,由市人民政府集中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函告提出該意見建議的榮譽市民本人或其他相關人士。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寧波市榮譽市民意見建議辦理情況。
第十五條市、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關心、支持寧波市榮譽市民,依法保障和維護其在本市的政治、經濟、財產、人身等各項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寧波市榮譽市民利用自身在本市優勢興辦產業,並享受有關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勵和支持寧波市榮譽市民以本人、其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義在本市投資。
鼓勵和支持寧波市榮譽市民開展扶貧濟困、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
第十七條寧波市榮譽市民應當關心、愛護和支持寧波社會經濟發展。
寧波市榮譽市民不得從事有損寧波城市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第十八條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宣傳報導、服務保障等活動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寧波市榮譽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一)提供虛假信息騙取榮譽市民稱號的;
(二)因刑事犯罪受到刑罰處罰的;
(三)有其他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稱的行為的。
市人大常委會發現榮譽市民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作出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
已被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榮譽市民,主動放棄榮譽市民稱號的,可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申請,市人大常委會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終止其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
撤銷和終止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工作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獲得寧波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榮譽市民適用本條例。
批准施行
2017年10月24日寧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批准。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三號)
《寧波市榮譽市民條例》已報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於2017年11月30日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