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寧波市慈善總會(Ningbo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NBCF),由熱心慈善事業的海內外社會各界人士、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自願參加的地方性非營利、公益社會團體。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機構宗旨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籌募慈善資金和物資,安老扶幼、濟危助困,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發揮補充作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文明、和諧。
機構章程
寧 波 市 慈 善 總 會 章 程
(1998年9月22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2003年9月19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2008年 月 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寧波市慈善總會(Ningbo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NBCF)。
第二條 本會性質:由熱心慈善事業的海內外社會各界人士、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自願參加的地方性非營利、公益社會團體。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籌募慈善資金和物資,安老扶幼、濟危助困,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發揮補充作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文明、和諧。
第四條 本會接受寧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西河街7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籌募慈善資金和物資。多形式、多渠道向社會各界募集慈善資金和物資。接受市內外和海內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對捐贈資金數額較大的可根據捐贈者的意願,建立冠名定向慈善救助基金。
(二)濟危助困。開展助學、助醫、助困、助殘、助寡(孤)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資助和興辦社會公益事業以及服務於慈善事業的實業,為弱勢民眾提供物質幫助和精神撫慰。
(三)緊急救助。承擔賑災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市內外和海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資產,協助政府開展賑災救濟工作。
(四)開展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編撰有關慈善事業的書刊、資料,研究和介紹國內外慈善事業的理論、做法和經驗。
(五)加強同本市各地慈善機構的聯繫和指導,促進地方慈善事業發展。
(六)組織和支持熱心社會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承擔本會慈善項目的實施和開展各種形式的慈善活動。
(七)搞好同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慈善機構的交流與協作,為在我市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省內外的慈善援助活動。
(八)承辦政府委託的慈善服務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熱心慈善事業,對慈善工作作出一定成績;
(三)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的活動和為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會議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重大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
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榮譽)會長、顧問;
(三)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理事;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會議決定。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執行會長負責制。會長會議的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制定本會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方案;討論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增補理事人選;討論聘任榮譽(名譽)會長、顧問人選;審議決定總會日常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會長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副會長主持。會議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依法科學決策。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因工作需要調離原工作崗位的,或離退休的,其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職務自行免去。
第二十九條 會長或由會長委託的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
會長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
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駐會時,受會長委託行使職權。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四)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會員會費;
(五)增值和利息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按專款專用的原則使用,其支出範圍是:
(一)本會宗旨規定的各項慈善救助支出;
(二)發展公益福利事業的資助;
(三)必要的活動經費和辦公經費開支;
(四)其他必要的合理支出。
第三十四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定期接受審計,並向社會公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對冠名定向捐贈的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每年應向捐贈單位(個人)通報一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市民政局審查同意和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