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愛國衛生條例

(2006年9月28日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社會衛生水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組織領導、動員全民參與,以開展除害防病和健康教育,增強社會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環境衛生,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為目的的社會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屬地管理、部門協作、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使社會衛生水平與國民經濟、社會事業協調發展。
第六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愛國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組織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及年度計畫;
(三)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宣傳和全民健康教育;
(四)組織、指導創建衛生城市(鎮、街道)、衛生單位活動;
(五)指導、協調開展環境衛生治理、農村改水改廁和除害防病工作;
(六)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七)完成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下設辦公室,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第七條市和縣(市)、區愛衛會由同級衛生、建設、農業、公安、教育、交通、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財政等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實行委員部門分工負責制,各委員部門應當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職責。委員部門分工負責的具體辦法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職能的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設立愛國衛生組織,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或者指定愛國衛生工作人員,在當地愛衛會的指導下,開展本單位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各單位應當根據各自情況,主動開展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的衛生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國小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教學計畫開設健康教育課程。
第十條每年四月為愛國衛生活動月。在愛國衛生活動月期間,愛衛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結合當地突出的社會衛生問題開展活動。
第十一條本市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單位衛生達標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愛國衛生管理制度,完善衛生設施,落實衛生達標責任,使單位衛生達到規定的標準。
單位衛生達標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及衛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指導開展農村環境衛生整治,推進農村改水、改廁,糞便無害化處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處理等各項衛生工作,改善農村生產、生活衛生條件。
農村飲用水的供水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水質標準。
農村公廁、戶廁建設應當符合無害化標準。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專項經費,負責轄區內公共部位、公共綠地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餐飲業、旅館業、集貿市場、廢品收購點等場所的業主,應當採取措施,滅殺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將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規定的標準內。
第十四條城鄉房屋成片拆遷前,拆遷人應當按照《寧波市除四害標準》滅殺老鼠、蒼蠅、蚊子、蟑螂。
工程承建單位應當開展滅防活動,清除建築工地內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的孳生環境條件。
第十五條農業、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職責分工依法管理滅鼠藥物和滅殺病媒生物的藥品、器械。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使用急性劇毒滅鼠藥。
第十六條申請病媒生物防治的專業機構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營利性病媒生物消殺活動。
病媒生物防治機構應當在該機構設立之日起五日內向所在地愛衛會備案。
病媒生物消殺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並接受技能培訓。
第十七條市和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轄區內開展老鼠、蒼蠅、蚊子、蟑螂密度監測,並向同級愛衛會報告。
市和縣(市)、區愛衛會應當定期發布監測公告。
第十八條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吸菸有害健康的宣傳,鼓勵創建無煙單位。
在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託兒所、幼稚園、青少年宮,學校的教室等教學活動場所,公共電梯間、公共運輸工具內禁止吸菸。
在影劇院、音樂廳、遊藝廳、歌舞廳,候車(船、機)室和售票廳,室內體育場(館)、商場(店)、網咖,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檔案館,郵政、電信和金融、證券機構的門市等公共場所以及各單位的會議室除專設地點外禁止吸菸。
第十九條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應當建立健全禁止吸菸的管理制度,設定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誌,並不得放置吸菸器具和附有菸草廣告的標誌和物品。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對違反規定的吸菸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任何人均有權要求在禁止吸菸公共場所的吸菸者停止吸菸。
第二十條公民應當遵守社會衛生行為規範,維護環境衛生。
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瓜果皮、包裝物、紙屑、菸蒂、口香糖等廢棄物;
(三)亂倒生活垃圾、建築垃圾、污水、糞便,隨意丟棄動物屍體;
(四)亂張貼、亂刻畫、亂塗寫;
(五)不及時清除所飼養的犬、貓等寵物和信鴿的糞便;
(六)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制度。
市和縣(市)、區愛衛會通過監督檢查、評比等形式督促各部門、各單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鼓勵新聞媒體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二條市和縣(市)、區愛衛會可以聘任志願者擔任愛國衛生監督員,開展所在區域的社會衛生監督,對違法行為進行制止並協助有關部門查處。
愛國衛生監督員在執行監督檢查時應當佩帶標誌並出示證件。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愛衛會對愛國衛生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已經授予衛生城市(城鎮)、衛生街道、衛生村、衛生單位等榮譽稱號的,市和縣(市)、區愛衛會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暗訪和定期複查,不能達到相關衛生標準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能達到衛生標準的,由授予單位取消榮譽稱號。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單位衛生達不到規定的衛生標準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經治理仍達不到標準的,處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愛衛會可以對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提請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不採取預防和控制措施,造成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密度超過規定標準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病媒生物消殺專業機構代為滅殺病媒生物,滅殺費用由該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公共場所不開展禁止吸菸活動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理。有關部門未處理的,市和縣(市)、區愛衛會應當督促其及時處理;有關部門拒不處理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並責令處理。
第二十八條愛衛會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在愛國衛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8日、1998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寧波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暫行規定》、《寧波市愛國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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