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銀髮[2008]46號)
第一條 為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規範辦理並逐步推廣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充分發揮專利權的融資功能,保障專利權質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專利技術產業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及《貸款通則》、《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結合寧波市實際,制定《寧波市專利權質押貸款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實施意見》所稱的專利系指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專利證書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本《實施意見》所稱的專利權質押貸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專利權向貸款人出質,取得貸款人一定金額的人民幣、外幣貸款,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第三條 貸款人系指依法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借款人需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成立並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同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盈利能力強,經營業績良好;
(二)誠實守信,有還本付息的能力;
(三)按規定及時辦理年檢手續。
第四條 借款人以專利權出質向金融機構借款,需向金融機構提交下列資料:
(一)專利權質押貸款申請書;
(二)擬出質的專利證書及複印件;
(三)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企業貸款卡及複印件;
(四)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 金融機構根據自身審批流程和審查標準決定是否與相關企業建立授信關係,並確定擔保條件。採用專利權質押方式的,應重點審查專利權證書是否真實、有效,借款人信用檔案,借款人是否有權將該專利權進行質押、是否有重複設定質押的情況以及專利權的市場價值。必要時,可以向專利權主管部門查詢該專利權證相關檔案材料。
專利權質押貸款額度,由金融機構、出質人(或借款人)組織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專利權價值評估後確定,專利權價值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貸款發放額度的主要參考依據。
金融機構在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時,應充分了解專利權質押貸款可能存在的市場風險,合理設定專利權質押貸款期限、金額、利率,在批准貸款申請前必須考察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確保還款安全。
第六條 經審查擬批准質押貸款的,金融機構必須與借款人簽訂書面的借款契約及專利權質押契約,明確質押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並按規定辦理出質登記,繳納登記費。質押契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應遵循自願、公平、公正、誠信、合法原則。
專利權質押貸款申請書、專利權質押契約格式文本由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負責提供。
第七條 專利權質押契約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借款人)、質權人(貸款人)以及代理人或聯繫人的姓名(名稱)、通訊地址;
(二)被擔保的主債權金額、利率、資金用途、種類;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專利件數以及每項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和頒證日;
(五)質押擔保的範圍;
(六)質押的金額與支付方式;
(七)對質押期間進行專利權轉讓或實施許可的約定;
(八)質押期間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約定;
(九)出現專利糾紛時出質人的責任;
(十)質押期間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的處理;
(十一)違約及索賠;爭議的解決辦法;質押期間債務的清償方式;
(十二)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契約簽訂日期,簽名簽章。
第八條 出質人必須是合法專利權人。如果一項專利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則出質人為全體專利權人。
全民所有制企業以專利權出質的,需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第九條 出質人以專利權出質金融機構取得的信貸資金,只能用於技術改造、流動資金周轉等生產經營,不得從事股本權益項投資,不得用於有價證券、股票、期貨等高風險的投資經營活動。
第十條 出質人用於質押貸款的專利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專利證書;
(二)專利權處於法定有效期限內,並按時繳納年費;
(三)該專利不得涉及國家安全與保密事項;
(四)授予專利權的專利項目處於實質性的實施階段,並形成產業化經營規模,具有一定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專利權的質押期限不得超過該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不予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
(一)出質人非專利文檔所記載的專利權人或者非全部專利權人的;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被撤銷或者已經終止的;
(三)假冒他人專利或冒充專利的;
(四)專利申請未獲授權的;
(五)專利權被提出撤銷請求或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式的;
(六)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的;
(七)存在不具備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專利權出質人和金融機構簽訂專利權質押契約及借款契約後,可在約定的期限內向當地科技主管部門徵詢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意見。
科技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要求,就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在收到當地科技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後,及時根據該意見對專利權質押契約進行調整。
雙方當事人應將補充修改後的專利權質押契約及相關資料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
第十四條 專利權質押契約經質押登記後,出質人應及時將專利權質押登記情況報備當地科技主管部門,並將出質的專利權證書移交金融機構。但專利權質押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專利權質押契約及借款契約約定及時辦理髮放質押貸款手續,向出質人發放貸款,並妥善保管出質人移轉的專利權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在發放專利權質押貸款後,要監控借款人貸後資金運用情況,關注資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轉移資金,變更信貸資金用途。
金融機構要關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質押公告視窗,注意專利權市場流轉行情,準確把握影響出質專利權的市場價值因素,做好貸後管理工作,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控制風險。
第十六條 質押契約內容需變更的,當事人應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7日內持變更協定及相關資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變更登記。
質押契約解除或終止後,出質人和金融機構應在規定期限內,持有關材料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專利權質押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質押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發放專利權質押貸款的金融機構可以依法處置質押的專利權,並就處置所得優先受償。
金融機構在依法處置質押的專利權前,可就處置專利權可能涉及的問題向當地科技主管部門諮詢或徵求意見。
第十八條 科技主管部門要積極培育專利權流轉市場交易體系,規範專利權市場交易行為為金融機構提供專利權管理政策諮詢和信息查詢等便捷服務,根據本《實施意見》盡力配合當地金融機構做好實施工作。
第十九條 人民銀行要加強視窗指導和信貸徵信、結算賬戶及外匯管理,不斷最佳化區域金融生態環境,為金融機構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提供良好信用環境。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合理下放信貸審批許可權,改進服務,規範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督促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簡化手續、增加額度、提高效率。
第二十條 開辦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要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落實相關業務部門及工作人員負責辦理並積極拓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
加強對專利權質押登記和質押貸款檔案的管理工作,每宗專利權質押登記和質押貸款卷宗應記載規範,材料完整齊全。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意見》適用於寧波轄區金融機構、專利權人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
本《實施意見》由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寧波市科技局負責解釋。本《實施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