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決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該意見為甬政發201057號。根據《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023號)精神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鄉住房保障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1014號)要求,為堅決遏制房價過快上漲,切實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執行國家金融稅收政策,堅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一)全面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人行市中心支行和寧波銀監局要指導和監督各商業銀行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可暫停發放購房貸款或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具體由商業銀行根據各自總行要求和風險管理原則確定。
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認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堅決執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差別化政策。家庭首次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給予優先保障;家庭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從嚴控制,首付款比例按照商業銀行貸款首付款比例要求執行;家庭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每戶家庭在原住房公積金貸款未還清前,一律不予再次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和各縣(市)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制定。
(三)嚴格控制非本地居民非自住型購房需求。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居民申請購買住房貸款的,貸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執行,商業銀行也可根據風險狀況對其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有關政策執行。
(四)嚴格執行國家後續調控政策措施。對國家有關部門後續出台的信貸、稅收等相關政策,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規定要求執行。對房價上漲較快、房源供應緊張的縣(市)區,可以制定更嚴格的臨時性限制措施,確保房地產市場平穩發展。
二、加大土地供應和開發力度,積極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五)落實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在6月底前編制和公布當地《2010~2012年住房建設規劃》,同時報市政府備案。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寧波市2010年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切實保障住房建設用地供應。保障性住房、城市危舊房與“城中村”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不得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優先保證供應並分解落實到具體地塊。
(六)規範土地出讓金分期繳納行為。土地出讓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契約,契約簽訂後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餘款按契約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七)對閒置土地進行集中清理。集中清理房地產開發閒置土地,按照法律法規和土地出讓契約的約定,加大處置和收回力度。對收回的閒置土地,優先安排用於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積極盤活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八)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服務,提高辦事效率,在依法行政的基礎上,加快對普通商品住房的規劃、開工建設和預銷售審批進度。要加大土地批後管理和施工現場監管力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執行土地出讓契約和規劃、施工許可等規定,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促進商品住房加快開工建設,儘快形成市場有效供應。
(九)加大拆遷安置房建設力度。根據當前市場形勢,推進以實物補償為主、貨幣安置為輔的安置形式。各地要根據年度拆遷計畫和實物安置需求,抓好拆遷安置房項目建設用地的落實,加大拆遷安置房建設力度,滿足實物安置需求。2010年拆遷安置房建設面積原則上不得低於住房拆遷面積。
三、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促進市場規範有序發展
(十)嚴格商品住房預售管理。認真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要求,強化商品住房預售監管。嚴格執行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條件和最低規模。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應將全部房源銷售信息及每套房屋銷售價格在房產交易機構的商品房網上契約備案系統和售房現場公開,並在預售許可證發放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公開對外銷售。加強商品住房銷售明碼標價管理。抓緊建立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制度,確保預售款用於相關工程建設,切實維護購房戶的合法權益。
(十一)規範商品住房銷售行為。購買商品住房嚴格實行實名制,簽訂商品住房買賣契約實行網上即時備案,不得擅自更名。商品住房實行代理銷售的,應當委託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通過簽訂“陰陽契約”違規交易,不得發布虛假信息,不得人為製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
(十二)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檢查。嚴厲打擊房地產開發企業囤地炒地、捂盤惜售、囤積房源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房地產開發、銷售和中介服務中的價格欺詐、哄抬房價等行為,維護正常的房地產市場經營秩序。由市監察局牽頭,會同建設、國土資源、規劃、銀監等部門抓緊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活動,通過企業自查、縣(市)區檢查、重點抽查和聯合執法,加大對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情節惡劣、嚴重損害民眾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的,要依法嚴懲並予以曝光。結合專項檢查,建立嚴重違規經營房地產企業“黑名單”制度,限制其參與土地受讓、房地產開發以及經營等活動。
四、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切實解決不同群體住房困難
(十三)抓好住房保障規劃的編制和落實。各地要在7月底前編制和公布《2010~2012年住房保障規劃》,並報市政府備案。按照規劃編制要求,開展城鎮居民住房狀況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狀況調查,在摸清底數基礎上明確規劃期內保障性住房建設和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目標,並落實年度實施計畫。要切實抓好住房保障規劃的落實,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在2010年底前完成今後2至3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選址和落地,並明確征拆完成時間和開工建設時間。
(十四)擴大保障性住房覆蓋範圍。2010年6月底前全面啟動廉租住房擴面工作,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擴大到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住房建築面積低於人均18m2或戶36m2的家庭,做到符合條件家庭申請一戶解決一戶。
(十五)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給。按照市政府確定的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切實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在建項目建設,確保工程質量,加快新項目的開工建設。市政府將定期組織督查,並將督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十六)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抓緊制定出台公共租賃住房政策,重點解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引進人才、優秀外來務工等群體的階段性居住問題。通過政府建設和引進社會力量,多途徑落實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嚴格落實廉租住房資金籌措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可統籌調配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拓寬融資渠道,金融機構要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
(十七)加強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租賃服務。建立和完善以村企結對為主要形式的外來務工人員租賃住房服務體系,改善外來務工人員租住房的居住環境和配套設施,鼓勵村鎮和企業多渠道為外來務工人員提供租住服務。今年要通過村企結對解決30%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問題。積極培育和發展房屋租賃市場,抓緊制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強化出租房屋登記備案,規範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經營行為。
五、進一步統一思想,強化責任落實
(十八)統一思想認識。各地各部門要迅速把思想認識統一到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決策部署上來,切實履行職責,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分工協作和監督指導,形成工作合力,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實際,抓緊調整和完善相應的政策措施,堅決清理和停止執行與當前中央調控方針政策不相符的地方有關土地供應及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財政補貼等政策。
(十九)強化監督檢查。市監察、建設部門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貫徹落實房地產調控政策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穩定房價、推進住房保障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加強市場分析監測,整合統計數據和信息,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平台建設,動態跟蹤市場走勢,切實提高房地產巨觀調控的工作效率與決策水平。金融機構要對商業銀行執行國家信貸政策的情況開展定期檢查,要適時掌握房地產企業資金狀況和資金流向,切實完善預警機制,防範市場風險,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
(二十)提高執法水平。根據房地產市場和住房保障管理的需要,整合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力量,積極探索建立房屋市場、土地市場、住房保障、租賃管理一體化的執法體系,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效率,加大執法力度。結合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相關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切實理順房地產和住房保障執法管理體制。
(二十一)加強宣傳引導。新聞媒體要加強正面引導,大力宣傳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果,引導居民住房理性消費,形成有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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