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寧波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社團聯”)是在校黨委的領導和校團委的指導下,全校學生社團自願結合的聯合組織,是學校以及社會聯繫廣大學生的橋樑和紐帶,是全校各學生社團的管理與協調機構,是全校各學生社團利益的忠實代表。社團聯以“統一管理、正確引導、服務會員、提高素質”為指導思想,根據素質教育的理念,積極開闢學生“第二課堂” ,繁榮校園文化。社團聯的宗旨是:“築自律之型 揚民主之風 拓最佳化之路 創美好未來”。

機構簡介

為了更有力的組織及更好的服務於社團,學生社團聯合會以學生社團聯合會代表大會、社團聯合會理事會和社團聯合會主席團為主要職能機構。其中以學生社團聯合會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常務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名,其常設職能部門包括辦公室、活動備案及審批中心、策劃宣傳中心、外聯指導中心、社團管理中心等,其中辦公室又下設財務、資料、人事及網路中心,爭取以最佳的組織構架來實現最優的資源配置。

聯合會章程

寧波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寧波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社團聯”)是在校黨委的領導和校團委的指導下,全校學生社團自願結合的聯合組織。

第二條 社團聯是學校以及社會聯繫廣大學生的橋樑和紐帶,是全校各學生社團的管理與協調機構,是全校各學生社團利益的忠實代表。

第三條 社團聯的宗旨:“築自律之型 揚民主之風 拓最佳化之路 創美好未來”。

第四條 社團聯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社團聯主席團由學生社團聯合會代表大會產生,並對大會負責。

第五條 社團聯的基本任務:

(1)貫徹、執行校黨委、團委關於學生社團工作的任務、方針和措施,並積極主動開展工作。

(2)以“統一管理、正確引導、服務會員、提高素質”為指導思想,對全校學生社團及活動實施管理、協調、監督。

(3)根據素質教育的理念,積極開闢“第二課堂”,引導、組織學生社團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

(4)發展與兄弟院校學生社團聯的聯繫,加強與社會的聯繫,樹立寧大學生社團良好的整體形象。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凡經學校正式批准註冊的學生社團均為社團聯成員單位。

第七條 成員單位的基本權利:

(1)有權通過符合社團聯章程的民主程式,參與審議社團聯的重大事務。

(2)有權參加社團聯組織的各種活動。

(3)有權監督和質詢社團聯的工作,對社團聯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4)有權要求社團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享受社團聯提供的各種便利條件。

第八條 成員單位的基本義務:

(1)遵守社團聯章程,認真執行社團聯的各項決議,服從社團聯的指導和監督,積極配合社團聯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2)積極開展豐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活動,活躍校園文化,推進素質教育。

第三章 社團聯的組織和職權

第九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由全校學生社團組織組成,其主要職能機構為學生社團聯合會代表大會、社團聯合會理事會和社團聯合會主席團。

第十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代表大會為學生社團聯合會最高權力機構。其常設機構是學生社團聯合會理事會。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十二條 寧波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代表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召開前由社團聯合會理事會討論通過,並上報校黨委。各學生社團民主選舉本社團學生代表1名參加學生社團聯合會代表大會。學生社團聯合會理事為學生社團理合會代表大會當然代表。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解釋並監督實施本章程以及社團聯其它各項規章制度。

(2)討論通過社團聯重大方針及工作事項,整體規劃全校學生社團發展。

(3)聽取和審議上屆學生社團聯合會工作報告。

(4)收集代表的有關提案,將通過的提案修正案送交有關部門督促執行。

(5)根據提名選舉產生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候選人。

(6)討論、決定應當由社團聯合會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社團聯合會主席團由社團聯合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向學生社團聯合會代表大會負責。具體參照《寧波大學社團聯合會選舉辦法》。

第十五條 社團聯合會理事會的職責:

(1)在學生社團聯合會代表大會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大會相關決議。

(2)選舉產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候選人。

(3)定期聽取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的工作匯報。

(4)負責學生社團的管理及評比工作,包括社團註冊、註銷、獎勵及懲罰。

第十六條 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常務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任期一年,可以連任。其中主席須為專職。

第十七條 主席團職責:

(1)定期召集學生社團聯合會理事會工作會議。

(2)制定並落實社團聯的重大方針、工作目標等。

(3)領導和協調各職能部門的工作。

(4)任免各部部長、副部長。

(5)負責處理社團聯日常事務。

(6)社團聯合會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關於《寧波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的修正案必須由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聯名提出或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團理合會理

事會成員書面提出,由社團理合會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一切解釋權屬社團聯合會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社團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 寧波大學的各類社團組織的一切規章、條例和決定都不得與《寧波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相牴觸。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